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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食品安全及其立法建设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0000字
论点:食品安全,食品,法制建设
论文概述:

随着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爆发(包括不久前上海发生的“柠檬色素”馒头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普遍的关注。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论文正文:

1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过程和意义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起步晚,发展快。本章首先界定了法制建设和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内涵。在理清这些概念后,阐述了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进一步论证了加快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1法制建设和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1.1.1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始于立法活动,贯穿执法活动,止于司法活动。所谓立法是指某些国家机关根据其法定权力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承认法律的活动。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立法也是将某一阶级的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这是第一次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执法也叫执法。在我们的学术界,大多数学者通常在广义和狭义上都使用这一概念。广义而言,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其法定权力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生活中,人们称行政机关为执法机关,这是狭义的执法概念。司法(Justice),又称法律适用,一般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其法定职能和程序,通过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的特殊活动。总之,法制建设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结合。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力和程序制定国家法律,执法机关按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一定的程序实施法律,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权力和程序处理案件是权力机关的活动。当然,法制建设也包括守法和法律监督。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法律监督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1.1.2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
要理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含义,首先必须理解食品和食品安全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就是这样定义食物的。食品是商店出售的加工食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食物都是供人们饮用或食用的食物,包括直接从自然界获得的动物和植物,也包括人类加工的食物。科学的食品法律定义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食物做出了不同的定义。例如,欧盟将食物定义为人们可以食用或饮用的物质或产品。(1)现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是指供人类消费或饮用的各种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但不包括医疗用药品的物品。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也是这样定义食品的。食品是指供人类消费或报价的各种成品和原材料,以及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治疗目的的物品。中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遵循了《食品卫生法》的定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从一开始强调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到更加关注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安全。世界卫生组织也注意到了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之间的区别。在其公布的“加强国家食品安全计划指导方针”中,食品安全被定义为保证食品在按照其最初目的生产或消费时不会伤害消费者。

2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就、问题及原因

从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现状。基于此,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特点,并根据这些特点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说明了尽快改革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2.1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就

2.1.1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方面,它体现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命令和决定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新《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下,初步形成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体系设计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优于以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机制,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管理和检测,监测食品中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第二,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纳入现行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食品行业标准,并统一纳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标准,符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向公众免费提供。第三,建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被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自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召回被列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应加强食品安全控制。食品检验的“免检”已经进入历史,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国务院以前取消的国家免检措施已经提高到法律层面,增强了法律效力。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购买样品进行食品抽样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购买费、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由同级政府支付。第五,很明显,保健食品不得宣传治疗效果。

2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就、问题及原因.............................................23-35
2.1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成就.............................................23-28
2.1.1立法.............................................23-25
2.1.2执法.............................................25-27
2.1.3司法方面.............................................27-28
2.2食品安全法律问题.............................................28-32
2.3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分析.............................................32-35
2.3.1经济发展水平低.............................................32
2.3.2对食品安全认识不足.............................................32-33
2.3.3食品安全技术落后.............................................33-35
3推进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35-46
3.1建立以人为本的法律体系概念.............................................35-36
3.2中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的构建.............................................36-42
3.3行政组织法制度的完善.............................................42-44
3.3.1加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42
3.3.2立法上逐步确定统一分类的行政监督模式.............................................42-44
3.4建立权责统一的问责制度4.............................................4-46
3.4.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司法问责.............................................44
3.4.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行政问责.............................................44-46

结论

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度是指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责制度。根据现代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应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负责。行政问责程度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法治政府的本质特征。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建立阳光政府和有限政府,而且应该是责任政府。目前,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监管不力、不作为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甚至一些监管部门利用监管权力为自己的部门谋取利益。这种监督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这些行为集中体现了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严重分离,可以说是一种“懒政府”。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监管不力,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它不会影响一个人或几个人,而是影响大量的人。对人民的损害也是不可估量的。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根据调查,39965名婴儿因食用“三鹿”婴儿配方奶粉而接受治疗。可以想象,受害者人数众多,传播范围极广,损失巨大。因此,必须避免因监管失职和滥用监管权力而引发的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当前,我国必须尽快制定《行政责任法》。由于我国现行的官员问责法规仍然局限于一些规范性文件,因此食品安全问责制度可以从现行的权力问责中真正实现法律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