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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行政陪审制度的发展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000字
论点: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制度
论文概述:

行政诉讼在我国始终得不到突破性进展的原因,其根本在十行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力之间没有平衡。对十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力量比较弱小。对法院言,行政审判不仅仅是单纯的法

论文正文:

简介

随着时间的推移,系统环境不断改善。转眼间,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实施了22年。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的行政诉讼走出了一条艰难而非凡的道路。取得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理论及相关立法远远领先于司法实践。学术界成熟的学术理论与相对落后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形成鲜明对比。在整个司法体系中,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相比,行政诉讼是如此尴尬和孤独。作为行政诉讼审判过程中不引人注目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人民陪审制度实际上蕴含着深远的制度价值。将行政诉讼中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为真正的行政陪审制度是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

一、行政诉讼中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团”是一个典型的外来词。这个词在中国官方法律中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编纂的《清代民事刑事诉讼法》中,但该法尚未正式实施。“陪审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或非专业法官担任陪审员或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它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和罗马,被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封建国家继承。它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前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规定了陪审团制度。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起草了《陪审团参与审判条例》,但该法并未正式颁布。陪审制度于清末正式在中国出现。1932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审判部临时组织和审判条例》借鉴前苏联的审判经验,规定实行陪审制度。后来,在陕甘宁边区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审判组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方式,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已经确立。3“陪审制度”在我国经历了沉浮,其“中国化”过程漫长而坎坷。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判,而不参与法律审判。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事实审判,还参与案件的法律审判。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诉讼制度,而不是宪法制度。中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萎缩。

(2)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演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普通一审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以合议庭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经历了萌芽、发展、废弃和逐步完善四个阶段。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源于第二次革命内战时期根据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前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审判实践。1930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审判部临时组织和审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每个革命根据地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除了反革命案件外,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服从陪审团制度。陪审员由工会、农民协会、妇女协会、青年协会等群众组织选出。在某些情况下,人们被邀请临时代表陪审团。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平等权利。一些根据地专门制定了相关的专门规定,如1940年《晋察冀边区陪审团制度暂行办法》、1941年《山东省陪审团暂行办法》、1942年《晋西北陪审团暂行办法》等。一般规定陪审员由抗日群众团体互选产生,参加审判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陪审员可以在出席听证会时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就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提出问题(经总统同意)。陪审员可以对判决提出建议,如果总统不接受,他必须给出理由。这一时期产生的著名《马锡五审判方法》采用了人民陪审制度,成功地将党的群众路线运用到司法审判中,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人民陪审制度呈现出新的形式。例如,为了与土地改革相协调,解放区的村庄一般都设立了人民法院,一般分为区和村两级。在大多数地区,区、村农民代表大会和农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审判委员会,县、区政府任命干部参加审判委员会。一些县级人民法院派出法官和当地农民代表组成合议庭在不同地区巡回审判。陪审制度在赢得根据地群众的司法信任和政治支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此,在革命根据地,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广泛参与案件审判,形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正式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然而,真正确立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是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人民法院由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

(3)建立行政诉讼人民陪审员制度
成立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2005年5月1日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行政诉讼中的陪审制度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合议小组,审理下列第一审案件。除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者行政案件被告人、原告人被邀请参加移送法院审判的案件。本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行政审判的条件。根据该条例,涉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原告的行政陪审员的一审行政案件由行政陪审员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ii。当前行政诉讼中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一)当前行政诉讼中人民陪审制度的成就
当前人民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的]fn得以保留。现行法律规定分散在我国十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它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陪审团是全面的。首先,适用于陪审员的案件范围是全面的。第二,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团程序中拥有全面的权力。2.人民陪审员的相对固定。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3.陪审团制度选择中的任意性。从现行法院组织法和两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陪审制度不是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原则。fn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选择的一种方法。事实证明,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少案件多的问题,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也提高了人民法院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2)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中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缺陷仍处于司法实践探索的十个阶段。因此,这一制度自建立以来在立法上有法律缺陷:

1。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将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司法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制度还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都应规定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两部宪法对人民陪审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团制度,1982年《宪法》的四项修正案也没有提到人民陪审团制度。目前,我国十届人大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水平较低,十届人大立法中对该制度的规定缺乏相应的连续性,导致该制度运行不稳定,难以真正体现该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2。现行立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和抽象,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两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述不一致。虽然《决定》已经颁布,但其有关陪审团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这一制度的实施超出了人民陪审员的经验和认知能力。人民陪审员来自十个普通人,不能满足法官办案的专业技能和要求。因此,人民陪审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权利不仅要详细,而且不能与法官完全一致。

3。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措施不足
参与案件审理既是陪审员的权利,也是陪审员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和责任。那么,如果陪审员不能按时临时出庭,他们该怎么办?案件审理后,如果是十起错案,该如何追究责任?十对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缺乏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陪审员责任心不强,不利于十大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

三。促进人们的陪伴................................18-20行政诉讼
(一)中国审判三。.........................................18-19
(2)社会主义民主..............................19-20
(3).........................................20
4,人民陪审团社会发展部..............................20-21
(1)废除人民陪审团...........................................20
(2) 20-21
(3)保留人民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21
5,人民陪审团制度和陪审团制度..............................-26
(一)参与制度(或人民陪审团制度)及其伴随...................22-23
(2)审判制度(或人民陪审团制度)及其伴随................................23-25
(3)陪审团制度与审判的比较............................25-26
6,在............................26-33
........................................................

结论
我国行政诉讼未取得突破的原因是十大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权力不均衡。对于十个行政机关来说,行政相对人的权力相对较弱。对法院来说,行政审判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审判,还考虑了社会稳定等诸多非法律因素。十大非法律因素没有固定的标准,导致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倾向于十大保守。原被告人与法官之间权力相对失衡,难以准确把握非法律因素,是我国行政诉讼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在现有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行政陪审制度是针对行政诉讼目前面临的审判困境而试图提出的发展前景。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十大陪审团理论和刑事民事陪审团制度上。很少提到“行政陪审团”的分析和论证。国外的经验也很少包括“行政陪审团”的表述,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采用。以上分析和论证是对司法实践的个人理解和总结。虽然我们很小心,但我们仍然很害怕。众所周知,制度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它仍然试图提出一条适合行政程序法发展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