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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搜索系统的建议与改革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5000字
论点:搜查,证据,诉讼
论文概述:

本文研究的主要日标是通过对搜查的性质的分标揭示搜查可能侵犯的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在研究国外主要法治国家的搜查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搜查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试着提出一些初

论文正文:

首先,提出的问题是

(a)搜查法的性质由

是否需要对搜查进行控制取决于程序法对搜查性质的确定。早期的诉讼理论认为搜查是一种简单的诉讼行为。诉讼行为是指开始、继续和结束诉讼的各种行为。诉讼行为理论强调搜查行为发现案件真相的那一天。因此,为了尽早发现案件真相,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或毁灭证据,必须保证诉讼行为的及时性。然而,如果搜查行为需要法院审查,诉讼行为将不可避免地被拖延。因此,除非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否则诉讼不受法院审查,排除法院对搜查的事先控制;诉讼只需要在事后与案件判决一起审查。气天是,这种与案件判决一起审查的救济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因为案件的最终判决一般是对案件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的审查,基本上不涉及搜查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即使搜查行为是非法的,也很难在最终判决中进行复审。因此,将搜查行为认定为简单的诉讼行为实际上完全排除了法院对搜查的审查。
1952年,德国学者开始反思诉讼行为,称学者们认为搜查是一种诉讼行为,但同时也是程序性的。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诉讼行为的双重性。一方面,搜查的强制性处罚是为了帮助侦查机关查明实体的真相。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利用强制性法规来执行十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预先命令和限制。公民有义务容忍这些合法搜查。另一方面,搜查的强制性使得行使搜查权很可能伤害公民。搜查权、搜查权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潜在的紧张关系。双重行为诉讼行为观将搜查行为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联系起来。只要它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就应该受到法律保留、法官保留和相称性等宪法原则的控制。考虑到法律允许的所有基本权利,诉讼领域允许的十项基本权利中最严重的部分是对公民权利的最彻底的损害。因此,它应该受到宪法原则的控制,并提供一个完整的救济制度。
诉讼行为理论双重性的优势在于,它为搜查行为建立了有效的宪法权利限制和救济制度,避免了真正的无选择段落、无对错、无成本的发现。然而,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仍然采用简单诉讼行为的观点,这可以从中国对搜查行为的定义中看出。中国对搜查行为的定义仍然认为,搜查行为是一种发现案件真相的诉讼行为,对搜查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搜索行为的事前审查和事后补救基本上都处于空白色状态。我们必须重新定位搜查行为的性质,认识到搜查行为可能侵犯10名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进一步立法。...................
..............................

二。搜索的含义和类型

要研究一个系统,我们必须首先理解这个系统的内涵。因此,这一部分首先澄清了)商业搜索的概念,商业搜索的概念,不同国家的学者有不同的讨论,但从这些不同的讨论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搜索必须具备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我们可以定义搜索的含义。其次,是对事物搜索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每种类型都有自己独特的规则。美国学者

(1)搜索的含义

华尔兹认为,搜索必须有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主观因素,这意味着调查机关有意寻找和调查搜查对象,另一个是客观因素,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有意通过侵犯某人对搜查对象隐私的合理预期来影响某些扣押行为的构成。日本学者认为,搜索是在某个地方、物体或人身上寻找物体或人的强制性措施。(2)台湾学者认为,搜查的基础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证据或其他可以没收的东西,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第二人的尸体、物品、房屋或其他场所则受到强制性搜查处罚。由于搜索范围不同,得分也是宽而窄的。狭义的搜查具体是指对发现证据对象和可以没收的对象的强制处罚。广义的搜查也指对被告的强制惩罚。《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收集刑事证据和查明犯罪人,调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罪犯或刑事证据的人的尸体、物品、住所和其他相关场所。
通过对上述定义的比较和分析,搜查应包括以下两个要素:第一,在特定日期开始和实施搜查是为了寻找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刑事证据和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首先,搜索有一个特定的对象。搜索要么针对尸体,要么针对除人之外的其他地方和物体。第二,搜索是强制性的行动,强制性是搜索的本质属性。

(2)搜索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搜索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搜索分类的理论意义在于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搜索有不同的程序规则。搜索的分类有许多标准,类型根据标准而不同。鉴于篇幅有限,下面只选择了两个更重要的类别进行阐述。..............................
..............................

目录
简介..........................................................1
1,提出这一问题的是............................................................2
(1)搜查法的性质由以下因素决定...........................................2
(1)..............................2
(2).........................................3
1,本文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搜索的含义和类型........................................................5
(1)搜索的含义....................................................................5
(1)搜索类型....................................................................5
2,搜索的开始.....................................................................9
(1)法律保留....................................................................9
(一)相称性原则....................................................................10[/比尔/] (2)法官保留原则............................................................11
4,搜查执行程序....................................................................21
(一)外国搜查执法规则...............................................21
(1)中国的执行规则...........................................23
五.非法搜查救济........................................................25
(1)外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5
(1)中国证据排除规则分析.........................................26
6、结论完善我国搜索系统的一对建议..............................30
(1)确立法官保留原则,搜查令应由法院签发……30
(i)................................31
(二).............................................31
规定了搜查的执行程序(4)扩大了搜查的救济方式.............................................32
参考.....................................................................33

结论

调查机构必须为非法搜查付出代价。对警方来说,“他们搜查和扣押的第一天是获取案件证据,或者获取案件证据是警方搜查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因此,从警方的角度来看,排除从非法搜查中获得的证据是限制非法搜查的最佳方式。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允许犯罪人付出代价是对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补偿和救济。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搜查违反法律规定,应酌情排除由此获得的物证。然而,自由裁量权的排除不应该完全由法官决定,而应该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作为分支。因此,我国必须在立法上完善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哪些情况应当纳入“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法官在决定是否排除证据时应考虑哪些具体因素。
其次,检察机关可以在搜查不违法的情况下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标准,这可以借鉴美国法律中的高级证据标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通过证据审查,就是说,如果证明非法搜查的证据在证明搜查行为合法性方面的优势大于检察机关的优势,那么非法搜查的可能性就更大,应当排除证据。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设立例外:(1)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用于惩罚搜查机关,因此,如果搜查机关通过搜查行为获得的证据对被搜查人有利,并且能够证明被搜查人与案件无关或者犯罪相对轻微,则应当确定该证据的证据效力;(2)即使证据没有通过搜查的部分,也可以通过其他部分找到的,应当视为不可避免地被发现的例外,并且应当承认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不得排除;(2)调查人员不知道在非法和善意执行搜查令后获得的证据可以不加排除地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不会有意和恶意地善意进行非法搜查,因此他们不能被排除在外。

参考
一,
[1]林千雄:《日本程序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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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学军边边,编辑。《日本议事规则》,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
[6]四川日寿一号:《日本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7]林善川:《日本程序法》,台湾:南投出版公司,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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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图赵鹏:《道路检查、审讯与人权》,台湾:汉鲁图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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