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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70字硕士毕业论文民事司法鉴定的实施步骤和结论确定方法探讨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7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人,当事人
论文概述:

本文阐述了重复鉴定所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总结分析重新鉴定的主体及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分析在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后提出处理意见。

论文正文:

介绍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实施程序、质证程序、鉴定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的程序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针对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对中外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其次,借鉴和借鉴了现行的民事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司法审判经验以及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鉴定的新规定。第三,在分析典型案例、准确把握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1)两大法系专家结论(专家证言)启动程序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这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诉讼采用对抗式诉讼模式,诉讼程序由双方自行推进。因此,案件是否需要专家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发起,是否鉴定和鉴定事项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例如,《美国联邦证据条例》第706条规定:“法院可任命有关各方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并可自行选择专家证人。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与准则》第35章第3条明确规定,“专家证人对法院负有优先义务,即专家证人的义务是以其专业知识帮助法院解决诉讼中的问题,并优先于专家证人给予指示或支付其费用的人的义务。第4条还限制了专家证据的权力,即\"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传唤专家证人作证或采纳专家结论作为证据。\"
加拿大《证据法》第4条(1985年颁布,包括直到1993年颁布的修正案)第7条:在任何刑事或民事审判或其他诉讼中,如果原告、被告或其他方希望专业人员或其他专家根据法律或惯例提供意见证据,不需要法院、法官或主审官的许可,所有各方最多可邀请五名此类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采用权威原则。法官不仅在审判阶段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可以在预审阶段就司法问题做出决定。评估被认为是“帮助法官发现真相和实现正义”的活动,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在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通常由司法机关发起。当然,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最近司法启动程序的实践来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虽然身份识别程序的启动是由法官启动的,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实践也得到介绍和借鉴。例如,德国允许有关各方雇用自己的专家参与案件的鉴定,而不影响法官对专家的任命。在我国台湾地区,当事人可以通过申报的形式指定评估师。是否允许任命当事人由法院决定。
(2)评估两个法律体系国家的专家结论(专家证词)的启动程序
上述两种启动司法鉴定的方式与其相应的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相适应,具有不同的社会效果。英美法系的当事人能动主义赋予当事人决定司法鉴定的权利,体现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中立性,赋予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责任。法院只需要在中间判断。这种启动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优势如下:1 .可以提高评估师的工作质量;2、能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裁判;3、有利于司法鉴定人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实现司法鉴定人的社会化,鉴定人真正成为法官的“助手”。然而,英美法系政党激进主义也存在一些弊端:1 .这将导致司法专业知识的扩散。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当事人不澄清事实,而是尽一切可能为自己的利益找到最好的法医专家;2.这必然会导致诉讼双方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必然会导致案件审理期的过度延长。3.由于评估人员的完全市场化,经济效益也容易使人们对评估人员出具的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产生怀疑。大陆法系国家威权主义的启动模式与防御体系不发达有关。这些国家认为法官根据案件审判的需要来决定鉴定项目是明智的。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项目是否属于应当鉴定的项目,是否需要鉴定。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和受理
1.委托基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规定,诉讼中对法医学、物证和视听资料三大项目有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单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评估机构的业务不受地理范围的限制,司法评估业务由评估机构受理。
2.评估机构的确定
评估机构的确定应以当事人协商的原则为基础。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中立的原则决定。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达成协议的,以当事人为准。只有当双方不能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才能任命他们。这一规定显示了对双方意愿的尊重。允许当事人充分参与和选择评估机构,保障评估人员的权利,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与《民事诉讼法》第72条(由法院决定鉴定人)相比,该制度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法院没有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的事实相当突出,这不符合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该清楚,可以构成提交评估的程序是非法的。当然,作为选定的评估师和估价师,必须纳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评估师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但是,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请求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规定的范围。例如,室内空气体质量认证可以从名册之外的认证机构中选择。
(二)司法鉴定主体的确定
我国对司法鉴定的任命程序、资格、人数、回避等内容有明确规定。例如,《司法鉴定程序一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司法鉴定的任命程序。第18条规定,认证机构的确定一般应以指定原则为基础,辅以谈判和选择。作为选定的认证机构,对客户委托的认证事项应当具备相应的认证资格。第19条规定,由两名司法鉴定人负责一般司法鉴定的鉴定。对于困难、复杂或特殊的评估,可以指定或选择多个司法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自愿撤销或者委托人要求撤销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撤销。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撤销的决定,可以撤销鉴定委员会,以确保司法鉴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并提供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司法鉴定违反回避规则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发现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回避原则时,可以以违反回避原则为由,否认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7
(一)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和受理的……7
1.委托基础……7
2.鉴定机构的确定……7
3.司法鉴定委托的主体和形式……8
三.评估结论和反诘问程序的披露……14
(一)鉴定结论……14
(2)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必要性……15
四.鉴定结论的认证程序……24
(一)确定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25
1.鉴定结论真实性的审查……25
2.评估结论相关性综述……26
3.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26
(二)鉴定结论证言的审查……29
结论
本文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在分析比较了中外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异同后,提出了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构建模式:只要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是故意拖延的,并且有必要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认证请求,但同时应适当规范当事人的启动权,以防止滥用认证权并建立相应的救济程序。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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