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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0字硕士毕业论文晚清至南京国民政府新闻自由法律保护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870字
论点:新闻,宪法,自由
论文概述:

新闻自由是一种建立在基本人权根基之上的法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新闻自由是当今民主政治的主线之一,没有新闻自由,任何国家的民主政治都将得不到保障,新闻自由的立法是民主政

论文正文:

第一章介绍公民的相对自由。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由。同样,法律也保护自由并保障自由的实现。 自由的价值是法律的核心。虽然法律在形式上限制自由,但本质上它是自由的金钥匙。 中国近代对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任何时期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中。 回顾19世纪末,在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入侵中国的过程中,许多现代报刊被传入这个古老的东方文明。 随之而来的是落后的封建制度和先进的西方报业制度之间的严重冲突和对立。随着这种冲突和对立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越来越强烈地希望突破封建文化壁垒,建立自己的现代新闻法律制度,以促进和保护当时报业的发展。 第二章晚清新闻自由法律制度2.1晚清新闻法律制度的背景中国传统的新闻立法理念都是以集权为基础,以言论控制和思想专制为手段,以服务统治阶级为目标。 在这样的意识形态背景下,西方先进的新闻出版技术与中国落后的新闻严格控制形成鲜明对比。 特别是在清末,皇权对言论实行了非常严格的控制。至少在鸦片战争之前,中国充满了这样的新闻控制思想。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用武力强行打开了中国这个古老国家的大门。与此同时,他们还带来了先进的政治、法律、经济和其他文化制度和概念。 这包括西方国家先进的新闻自由理念和保护新闻自由的相关立法制度。 这些东西成为晚清新闻立法非常重要的思想来源和基础。 鸦片战争期间,许多中国知识分子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了西方国家先进的新闻自由法律思想和理论。他们吸收和形成了近代中国早期新闻自由的法律理论,并开始在中国广大地区传播他们的最新理论和主张。 1894年中日战争失败后,康有为领导的志士仁人发起了著名的公交请愿运动,敦促政府改革体制和改革 康有为多次向光绪皇帝请愿,其中包括新闻自由改革,要求打破“禁止报道”和“禁止言论”。在政治改革运动的后期,康有为还向皇帝提出了制定报道法的政治主张。 1898年,康有为写信给光绪皇帝“宫谢天恩条陈半宝要紧”,他曾提到:“只有当新旧发生冲突时,对错尚未决定。” 我邀请谦虚的枢轴,特别是当紧急的时候,唱政治改革,长期被保守派羡慕 康有为和郑关颖提出了引入新闻保护权的不同出发点。康有为本人就是要根除改革的未来烦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这是因为在1898年改革运动之前,新闻出版物在中国也很受欢迎。然而,很少有人谈论政治问题。以康有为为代表的改革派迫切需要通过这种新闻媒体创造动力,从而发表许多政治新闻报道。 为了防止慈禧太后为首的保守派清算账目,迫切需要将他们的政治改革活动合法化。 在19世纪末的中国,虽然已经有中国人自己出版的期刊和报纸,但出版的期刊内容只限于新闻、文学和艺术,不敢随便评论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 康有为为首的改革派出现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改革派办的期刊积极宣传和捍卫政治改革运动的各项主张,为其行为的合法化做出了许多贡献。 例如,梁启超被要求每天写《万国公报》的内容,当时大量的政治文章引起了舆论的轰动。目的是为改革和改革创造势头。 改革派活跃在新闻出版立法领域。他们充分发挥了新闻出版的政治理论,但仅限于此。 改革派在新闻出版领域有很多想法,主要是支持中国人民主办报刊,通过这种方式传播西方先进文化知识,让中国人民自由发表自己对国家事务的意见。 康有为领导的改革派总是把新闻自由的主线传播给上层统治阶级,并通过自己主办的报刊宣传自己的政治宣言。晚清新闻立法就是在这种特殊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 当时,中国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紧张时期,受到外国势力的蹂躏和保守派的困扰。统治阶级正面临着这种混乱的政治局面。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统治阶级的政治改革法案在政治舞台上被提及,晚清新闻法制就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产生的。 2.2《宪法》中关于新闻自由权的规定1906年,清政府颁布了《帝国宪法大纲》,宣布制定宪法法令,并开始所谓的预备宪法 这一时期,《帝国宪法大纲》是清末宪政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成就,也是中国第一份重要的宪法文件。 然而,这部宪法受到许多人的批评。 这份宪法文件一颁布就立即被围困。 革命者指责宪法“不过是一个借口,用来巩固万年来没有出路的基础”。宪政主义者也认为宪法的本质仍然是政府独裁的产物。清朝的保守派甚至指责宪法“窃取外国皮毛,改变制度,煽动世界人民” 关于新闻自由的规定主要反映在关于主体间言论、集会、出版和结社自由的规定中。 《帝国宪法大纲》规定:“主体应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作品、集会和结社自由。” 政治权利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通过文章和语言表达对国家政治和社会各种问题的思想和意见的主要形式。 新闻自由权是公民通过期刊、报纸和杂志表达思想和意见的一种方式。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 多年来,大多数研究者对《帝国宪法大纲》的评论也引用了革命者的话题,认为这是一部旨在加强和巩固君主专制的封建成文法典。它通过法律的外在形式确认了封建时期皇帝的绝对权力,揭示了清政府在制定宪法的幌子下扩大君主专制的事实。 章太炎曾经这样描述宪法大纲:“朝廷起草的宪法草案比日本的大。” 推其初衷,不是为了人民,也不是为了保卫国家,只有支持皇帝重视尊严才是当务之急 唉,朝廷的病是治不好的。如果你想通过法律治愈它,你可以通过控制脉搏和听声音来了解疾病。 《宪法纲要》中关于公民新闻自由的规定主要反映在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公民通常是拥有自己国籍的自然人,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享有合法权利和义务。 在古希腊和罗马,“公民”一词很久以前就出现了。 然而,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王朝统治下,只有平民、平民和平民这样的称谓。 作为法律规定的公民概念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慢慢被使用,资产阶级将公民概念扩展到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后来所有国家都在立法中普遍使用这一概念。 一方面,《帝国宪法大纲》中规定的“臣民”概念反映了相对明显的封建残余势力;另一方面,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概念已被清代立法者正式接受,并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舞台。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公民和主体这两个概念基本相同。 在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是在19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引入的。《宪法纲要》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主体概念。 2.1晚清新闻法制的背景……112.2关于新闻自由权的规定……12第三章民国临时政府时期的新闻法制……203.1南京临时政府新闻法制背景……203.2新闻法……203.3关于言论自由的主要新闻法规汇编……21第四章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法制……244.1北洋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背景……244.2北洋政府时期宪法中关于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24结论清末至南京国民时期,虽然基本上是一种外在的法律形式作为掩护,但它确实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其中许多是管理新闻自由的专门法律。然而,我国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主要基于《宪法》,新闻自由也是通过保护言论自由来实现的。令人遗憾的是,在今天的中国,新闻业日新月异,没有专门的法律体系来管理新闻。 参考[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张金范。《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4]张千帆。《[宪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5]胡广金,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6]王世杰,钱端生。《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7]刘哲民。《现代新闻法简编》,林雪出版社,1992年。[8]黄瑚。《中国现代新闻法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9]赵雪波,张謇,金勇。《世界新闻法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中华全国记者协会新闻战线“三个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新闻法律手册》,[,新华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