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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0字硕士毕业论文姜维先生对诉讼法的贡献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0字
论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
论文概述:

20世纪80年代初,江伟先生首先从正确理解经典语录着手,重新认识二者关系。先生认为马克思的论述在于批判资产阶级把审判程序只是当作一种没有内容的形式,目的是批判资产阶级法律的虚

论文正文:

姜伟先生自1956年以来一直在全国人大教书。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启动、平息和恢复新中国法律的过程。 1978年以后,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建立和恢复离不开以柴法邦、姜维、常毅、杨荣欣和刘佳星为代表的第一代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努力。几十年来,他们一直孜孜不倦地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科学研究和立法的第一线工作。他们把民事诉讼法学从一门被忽视的学科发展成为一门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的突出学科。第一代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积极探索,对于改变法律界对程序法概念的轻视,对于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建设,对于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来的发展方向都是不可或缺的。 这些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学科本身的发展,也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现在,当程序的作用已经深入人心,当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正在蓬勃发展的时候,回顾这些现在众所周知的基本概念和思想,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已经努力工作。 在这方面,总结他们的开创性贡献,不仅是对前人思想的梳理和总结,也是对后世研究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姜伟先生: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创始人之一,中原接君先生和中国著名法学家姜伟先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先后被任命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湘潭大学、海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副理事长、诉讼法学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北京法学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姜伟先生是新中国第一代民事诉讼法专家,也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创始人之一 姜伟先生于1930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开封一个知识分子家庭。 姜伟先生的父亲是一位开明进步的爱国知识分子。在他的影响下,姜伟先生从小就接受了良好的私立学校教育,熟悉唐宋诗词 1938年开封沦陷前夕,姜维和家人逃到巩县。 在这种情况下,姜伟先生没有接受完整的中小学教育。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家回到开封,王先生就读于河南省开封市两河中学和高阳中学。 高中时,他热爱阅读文学作品,受鲁迅、高尔基等进步作家作品的影响,痛恨蒋介石反动政府的高压统治,向往中国共产党的进步事业。 1948年开封第二次解放后,李先生来到中原大学学习,成为一名革命青年。 渡江战役前,王先生如愿以偿地在安徽舒城参军,投身于轰轰烈烈的解放战争。 他首先被分配到第二野战军总政治部,该部渡河南下解放南京。 此后,他被派往第五兵团政治部新华分局。进入贵阳后,他在军区印刷厂和《新贵州日报》工作。 1952年,他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结束了他在战场上的四年军旅生涯。 四年的兵役给李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正如王先生的学生肖建国所说:“第一次见到王先生的人首先会被他高大英俊的外表和坦率真诚的讲话所说服。” 姜维复学后“天天夸富”的精力充沛的工作,以及他像洪钟一样的声音和在给学生讲课或讲课时充满激情的语言表达,都与他解放前随中国人民解放军移居安徽、江苏、贵州的军事经历和坚强性格的培养密切相关。 1952年,22岁的姜伟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6年毕业后,他留下来教书,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部的一名年轻教师 在1958年的“反右”运动中,姜维被调到北京市丰台区接受劳动培训。 1964年,他参加了“四清”运动,回国后与许崇德、杨大文一起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参加案件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他和一些陪同人大的教师于1969年下放至农村,到江西“57干校”参加劳动,走“工农结合之路” 姜维于1972年被调回北京,成为江西省最后一批人大教师 从1956年到1972年的16年间,由于社会环境的原因,王先生在全国人大只教了16个法律本科班。 1973年至1978年,人民大学解散,其人员并入北京大学法律系。 在北京大学期间,李先生教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课程。 他在1978年下半年教授民法,是该国最早教授民法的学者之一。 那时,没有教材。他主要参考台湾的民法文献,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运用民法原理来解释社会生活中的交易现象。 1979-1981年,姜伟先生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委员会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 在此期间,他讨论了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和内容,并受托起草该法特别程序各章的任务、基本原则、管辖权和规定。同时,他在广泛借鉴国内立法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研究和论证。 (3)回顾这个过程,王先生说他对三件事印象深刻。 首先,民事诉讼法先于实体法《民法通则》颁布,这表明民事诉讼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借鉴了其他国家先颁布程序法的经验。第二,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问题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把“马锡五审判方法”概括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和地方解决” 在这方面,最高法院的同志主张不加修改地将这一政策纳入法律,但王先生和其他同志不同意。他们认为,这不是一种法律语言,提到\"调解是主要的\"是不恰当的。应该提倡这一政策的精神,但原文不能纳入法律。 第三,规定了损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措施。 这是中国法律的独特创造 原因在于中国国情的需要、中国司法机构自身权威的缺失、法官地位的低下以及法院甚至缺乏拘留权。 法院同志强烈要求法院有权使用强制措施。 因此,在起草法律时,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并单独制定。 二是参与1982年3月8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姜伟先生强调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需要,全面研究现行法律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他提出了许多理论命题,这些命题都很切中要害,受到了同行们的赞扬,例如与党的制度有关的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将涵盖这一内容) 1990年,立法机关决定对已经生效8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全面修订。姜伟先生被任命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小组组长之一,参与此次修改。 此次修订有许多突破,其中姜维指导学生完成的理论研究课题“集体诉讼”被引入法律,形成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当时,这一制度还没有在我国台湾地区建立起来,这极大地赞扬了台湾学者。中国最高立法机构的开放思维和前瞻性愿景离不开王岐山的努力。第二大修正案是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而在过去的82年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当事人只能上诉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民事诉讼组成部分的现有证据制度和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姜维先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提出了民事诉讼立法的构想,即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不宜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 我们可以考虑将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典中分离出来,分别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这些制度的内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条件成熟时,我们将以民事诉讼法的形式涵盖这些内容。 这一立法思想对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相应引入了涉及证据制度和执行制度的司法解释。 (5)张先生认为,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必须针对中国的实际,根据中国的实践和社会需要,改变和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今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应结合中国的实际需要。不能说外国有,但中国必须有。它应该基于解决国情的需要。 第二章:姜维先生的立法贡献……41岁,……42 .在起草民事诉讼法时,……4民事诉讼法修改3:姜维先生的主要法律思想及其贡献……61岁,……62在提升程序的概念和价值方面,(1)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6 (2)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第四章姜维先生对教育的贡献……在中国人民大学论坛上,蒋先生的第一站是半个世纪 自1994年以来,王先生已招收了42名博士生。 同时,从1984年到1999年,王先生招收了16名硕士研究生,共有34名学生。 目前,他们从事法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践,努力争取各自领域的法治事业。 参考[1]柴发邦,姜伟,刘佳星等,《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2]姜伟,邵明,陈刚,《民事诉讼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3]姜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姜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姜维主编:《民事诉讼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6]姜维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姜伟主编:《证据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姜伟:《探索与建设——民事诉讼法研究》(第一卷和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姜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关键问题》(21世纪法学课程学习与考试指导,法律系列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0]田平安与肖辉:民事诉讼法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