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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农作物区域标志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标志,地理,保护
论文概述:

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应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在以专门立法为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基础上增加酒类地理标志的特别规定,并建立地理

论文正文:

1.概观

1.1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内涵
1.1.1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是识别商品原产地的工商标志。这一概念是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制止商品原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中确立的“原产地标记”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中确立的“原产地名称”两个概念发展而来的,最终在《涉贸知识产权协定》中得到澄清。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2条,地理标志是表明一种商品来自一个成员区域,或来自该区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指标。商品的具体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地理来源有关。中国商标法中地理标志的定义采用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地理标志的定义,其内涵完全一致,只是在表述上有所调整。中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也将地理标志定义为“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商品的具体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其子类包括农产品、食品、葡萄酒、手工艺品等。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在农业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产品,具体包括烟叶、毛茶、食用菌、果蔬、花卉、药材、粮油作物、畜禽、动物和昆虫、爬行动物、两栖动物、水产品、林业产品等植物。这表明农产品种类繁多,范围广泛,因此很难对其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农产品因受气候、土壤、水源等不同自然环境以及传统技术和特殊技术等其他人类环境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些都是由其自身属性决定的。由于农产品对气候、土壤和水等自然环境以及传统技术和特殊技术等人文环境的内在要求,地理标志的载体大多是农产品。由此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从属概念,地理标志的一般表述也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根据上述地理标志的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农业生产者用来表示其农产品来自某一地区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具体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农产品地理标志通常由“地名+商品名称”组成,如龙井茶、山东“章丘大葱”、“陕西苹果”、“连江红橙”、“高邮鸭蛋”等。

1.1.2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征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区分他人和标记自己的区分功能。它表明农产品的来源和农产品的质量、信誉等特征。与地理标志一样,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区域性、特殊性和不可转移性的特点,但农产品地理标志也具有以下独特性。

1.1.2.1地理标志保护对象
绝大多数农产品都是地理标志保护对象。北京钟君世纪地理标志研究组从国家地理标志数据库中抽取1949个样本进行调查。产品类别包括瓜果蔬菜(793种,占40.69%)和粮油(207种)。10.62%)、中草药(190,9.75%)、茶(171,8.77%)、畜禽蛋(163,8.36%)、水产品(123,6.31%)、食品饮料、轻工产品、酒等。结果表明,全国共有农产品1850种,占总量的94.92%。因此,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在农业、农村和农民中具有重大权益的知识产品。因此,有人说,“世界上没有哪一部知识产权法像《特殊地理标志法》或《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制度那样贴近农民,其中明确将与农牧业有关的产品的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2。国际条约保护与保护模式的比较

2.1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中国于1985年3月加入《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上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业产权国际公约。许多后来的国家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受到《巴黎公约》的影响。《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保护地理标志的多边国际条约。《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工业产权的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制造商名称、来源商标或原产地名称,以及防止不公平竞争\"。在此,“来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被纳入工业产权保护范围,并确定“来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地位。《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了与针对非法标有商标或制造商名称的商品的救济措施相同的救济措施。第二段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为成员国国民提供有效保护,使其免受不公平竞争,并列举了不公平竞争的非穷尽行为,包括:(1)以任何方式在竞争对手的商务办公室、商品或工商活动中制造混乱的行为;(二)虚假陈述,损害竞争对手营业所、商品或者商业经营中工商活动的信用性质的;(3)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会使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征、用途或数量的表述或声明”。该条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保护手段,制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第3款规定,成员国应允许联合会和协会代表有利益的工业家、生产者和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以制止第10条第2款中的不当行为。因此,《巴黎公约》规定了成员国禁止不公平竞争的义务和禁止的不公平竞争类型。但是没有规定侵权后的救济措施。尽管《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零星的,没有规定保护的条件,也缺乏监测和执行机制,对成员国违反该协定也没有制裁。缺陷显而易见,但我们不能忽视《巴黎公约》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中的重要地位,仍应遵守其相关规定。

2.1.2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全称“制止商品来源虚假和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是巴黎公约框架下的补充协定。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超过了《巴黎公约》。首先,《马德里协定》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从“虚假来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扩大到“欺骗性”地理标志,并进一步扩大到任何可能导致公众误解商品来源的标记,包括招牌、广告、发票、酒单、商业信函或账单以及任何其他商业信息。其次,它开创了与葡萄酒和烈酒有关的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规定“所有国家的法院应确定本协议中因其共同性质而不适用的条款的名称。”本条款中没有专门保留葡萄产品的区域原产地名称。“该条指出,具有共同名称的商品原产地标记不受《马德里协定》的保护。它们是否常见应由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院决定,葡萄酒和其他农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的例外情况是有限的。

3。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分析……28-34
3.1中国地理标志现状……28-29
3.2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9-30
3.3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30-34 [/BR/] 3.3.1正确的属性不清楚……30-31[/比尔/] 3.3.2质量和数量之间的不平衡……31-32
3.3.3农产品地理标志意识薄弱……32-33 [/BR/] 3.3.4多个职位的管理导致权力和责任不明确……33-34
4。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建议……34-45
4.1商标法保护及其缺陷……35-37 [/BR/] 4.1.1商标法保护……35-36 [/BR/] 4.1.2商标法保护的缺陷……36-37
4.2特别立法及其缺陷的保护……37-40 [/BR/] 4.2.1保护特别立法……37-39 [/BR/] 4.2.2特别立法的缺陷……39-40
4.3两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冲突……40-41
4.3.1地理标志权利的法律属性……40[/比尔/] 4.3.2多重管理导致未知责任……40-41 [/BR/] 4.3.3易稀释或常用农产品的地理标志……41
4.4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建议……41-45

结论

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不仅涉及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而且与一个国家的农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密切相关。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种类繁多,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通过分析世界各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优缺点,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和完善提出了立法和实践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应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在立法层面,应在专项立法的基础上,辅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酒类地理标志的专项规定,并建立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的协调体系。在执法和实践层面,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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