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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现代新闻立法概述及在现行立法中如何看待新闻自由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50字
论点:新闻,立法,自由
论文概述:

新闻自由规定的现实意义来说,新闻自由更多地体现在地方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实践活动中是否自由,而这又与当地的新闻法制状况息息相关。

论文正文:

介绍

 现今有关新闻立法和新闻自由的研究中,习惯于要么单纯地谈论近现代新闻立法问题的得与失,要么独立地讨论新闻自由的限制问题,以及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个人侵权之间的矛盾,习惯于将我国近现代新闻立法的历史与当下分割开来。而本文本着以史为鉴的态度,以更为务实的态度来重新审视我国近现代史上的新闻立法。通过对我国近现代史上各个政权新闻立法和新闻自由的内容和特点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当今新闻立法的主要问题,对我国今后《新闻法》的制定,特别是新闻自由需要注意的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对中国近现代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清末新闻立法及对新闻自由的规定 近代报刊虽早在19世纪初就传入了中国,并于19世纪40年代后在香港地区形成了近代报刊的繁荣之势,但却迟迟没有得到清政府的重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清政府对于报刊的管理,“主要援用《大清律例》刑律‘盗贼类’中有关‘造妖书妖言’来处理有关报纸案件,对民间出版物及办报人进行迫害”。 “人治”大于“法制”,对报刊这种近代产物的处罚既没有法律根据,更谈不上运用法律程序来进行审理,全由政府官员说了算。但到了 20世纪初,中国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外受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内部反清反封建主义的势力日趋强大。面对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清政府不得不调整自己的态度,打出“预备立宪”这张牌,自然新闻立法成为其中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由于早期经验,对于新闻报刊,“尽管清政府采取了种种高压手段,但并不能阻止中国私营报纸的发展,特别在租界内出版的报刊,清政府更无法直接加以摧残,增加了管理难度。”②为了掌握先机,清政府不得不进行新闻立法。1.清末新闻立法的主要内容清政府正式颁布可查的主要的新闻法规有《电报总局传递新闻电报减收半价章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例》,《大清报律》,《钦定报律》等。其规定的内容主要有:(1)对创办报刊的规定从《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到《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例》再到后来的《大清报律》,报刊创办主要经历了从批准制到注册登记加保证金制的发展历程。1906年制定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规定:“京师特设一印刷注册总局,隶商部、巡警部、学部。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等,均须在该局注册。” 1908年颁行的《大清报律》照抄照搬曰本的新闻纸法,由批准制改为注册登记加保证金制。该《报律》规定:“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幵具下列各款,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发行人应于呈报时分别附缴保押费如下:每月发行四日以上者,银五百元;每月发行三日以下者,银二百五十元。其专载学术、艺事、章程、图表及物价报告等项之汇报,免缴保押费。其宣讲及白话等报,确系开通民智,由官鉴定,认为毋庸预缴者,亦同。”另外,在报刊创办条件中,还包括对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2)对报刊出版发行的管理首先,报刊出版时须在报刊上标明发行出版人姓名、发行出版地址等资料。《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钦定报律》都有类似规定。其次,报刊样品须送呈有关管理部门查核:从事先审查到事后存查。《大清报律》第7条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12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之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12点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核查,按律办理。”到《钦定报律》又将事先核查改为事后核查。再次是对于报刊记载的错误和失实,规定了相应的更正制度。《报章应守规则》规定“记载有错误失实,经本人或有关系人声明更正者,即须速为更正。”后来的《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钦定报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2.清末新闻法规对新闻自由的规定 (1)获取名份上的新闻自由很明显,无论是最开始的《大清印刷物专律》还是后来的《钦定报律》,我们都没有看到“新闻自由”或是“自由”的字眼出现,唯一可考证的是,1908年清政府出台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宣称:居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很多学者认为,它实际上是一种“民主的形式,专制的内容”,“具有浓厚的殖民地色彩”,主要是因为从这些条款中我们看到的尽是限制,如《报章应守规则》(共9条),其中前六条是:“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不得妨碍治安;不得败坏风俗;凡关外交内政之件如经该管衙门传谕报馆秘密者,该报馆不得接载;凡关涉词讼之案,于未定案以前,该报馆不得妄下断语,并不得有庇护犯人之语。只有最后一条与如何创办报刊有关,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纸禁令。(2)关于办报人的权限规定第一是报刊文章创作者享有著作成果的专业权。《大清报律》规定:凡论说,纪事,确系该报创有者他报即不得互相抄袭”,“凡报中附刊之作,他日足以成书者,得享有版权之保护”,《钦定报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抄袭的是报刊“论说译著”等首创性成果。第二是报刊从业者“转为公益不涉阴私”来监督政府的权利,《报章应守规则》,《大清报律》,《钦定报律》等也都有类似“不得摘发人之隐私,诽谤人之名誉”的规定。 (二)中华民国初年的新闻立法及对新闻自由的规定 在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领导下,1911年10月10日,武昌新军率先发动起义,打响了辛亥革命的第一枪,在全国引起了连锁反应,顷刻之间,清王朝土崩瓦解,南京临时政府努力建立的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法令,但由于早期的资产阶级中所包含的人员复杂,其中包含有大量的旧官僚,立宪派等封建残余势力的存在,使得这个时期的新闻法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形势的不同而不同,经历了从民主到专制、自由到禁锢的转变。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初步胜利之后,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思想,建设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法律制度,颁布了一系列的民主法令,但由于政府运作时间较短,所以出台的新闻法律法规较少,也较抽象。主要有1912年3月4日内务部颁布的《民国暂行报律》三章,其中主要是对报刊注册,报刊内容“流言煽惑”以及污毁他人名誉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受到报界的强烈反对而被取消。下令废止了清政府颁布的一切阻碍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文件,除个别不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暂行援用。此后,中央政府除了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有涉及对新闻言论出版的规定,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但总结中央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有:保障人民“享有立法权”,“享有与报刊活动相关的政治权利”,“享有依法从事报利活动的权利”,“享有依法从事报刊活动的人身自由和保有财产安全的权利”,“享有对法定自由和权利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 二、中国近现代不同时期新闻法规的特点及新闻自由的比较分析 (一)不同时期新闻法规的特点 清末新闻立法的特点清末反反复复对于主要的新闻法律法规修订现今认为主要有九个。总的来看,也许是因为是处于尝试阶段,主要是对外国资本主义新闻法的“借鉴”,也比较简单抽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清政府对于新闻事业这一新生事物的理解并不深入,依旧是处于一种排斥的心理,新闻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所以其出台后的形态比较畸形。(1)封建主义的内核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应为法的阶级性。可见,法是具有阶级性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所以,无论清政府的新闻法如何制定,首先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这一点无可厚非,纵观历位统治者所制定的新闻法律法规,除了孙中山时期对新闻报刊的政治观点表现的比较宽容外,其他的均有不需刊登反对当政者的政权的言论,所以,清政府制定的新闻法显然也是为了维护清政府的统治,为封建政府服务的法律当然其本质属性也是封建性质的。此外,清末新闻法制的封建属性还表现在它在管理新闻事业的过程中所釆取的方式也是一种违反法制精神的封建人治手段。(2)资本主义的外形清政府在“预备立宪”的前夕,派五位大臣分别考察了日,英,法,美俄,意,比等国。认为有关新闻法,宜釆取英日本诸君主国现行条例在格式上,一改清廷以往照搬祖宗旧例的做法而使人有面目一新的感觉,以往的有表述一一到底的做法,即对若干条规定都不列数序先后,而后来一字统管若千条规定的标识方式,改为西方报律中通用的条款形式” 在内容上,也可以说达到了西方报律的表述水平。 (二)不同时期的“新闻自由”规定 比较史上各个时期对新闻自由的规定都有不同,但总的来说,都是从报刊创办权,新闻检查,禁载内容以及违禁处罚这几个方面来规范的。为新闻正名的新闻自由清末时期的新闻法规作为清政府进行“近代化革新”或说是垂死挣扎的产物,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但从字面意思来看,也并非严刑峻法,大多数禁载内容都与政治相关,在其他领域都表现得比较宽容,这无可厚非,因为任何时期的政府都有不得混淆政体,反对当政者的规定;一再更替的法规中对于违禁者的处罚,同罪处罚变轻,很明显,在后起的《钦定报律》与先前的《大清报律》相比条件就宽松了很多,如在保押费上就由发行日前的呈报审查变成了发行当日的存查,对刊登更正错误也放宽了时限;将“不得损人名誉”变为非公益情况下“不涉隐私”,各对应的违禁处罚减轻。此外,新闻自由中对于个人权利,如隐私权,著作权也提出了保护,对新闻的真实性提出了要求。这些规定与后来的各个时期的规定相比,都要宽松很多。但由于清政府作为封建政府的属性,在“非常时期”皇帝的权利可以无限放大,而且清政府的法律法规还缺乏其他的法律法规相配合,地方官员权利的弹性很大,再加上当时混乱危机的情形,清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执行。 二、中国近现代不同时期新闻法规的特点..........16(一)不同时期新闻法规的特点..........161.清末新闻立法特点..........162.孙中山时期新闻立法的特点..........17三、历史对当今新闻立法中新闻自由的启示..........23(一)新时期新闻立法对新闻自由的规定..........231.新时期新闻立法对新闻自由的规定..........232.新时期新闻实践活动中新闻自由的现实困境..........25(二)历史对当今新闻立法中新闻自由的启示..........26 结论 法本身就是一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面对旧有政权的法律法规,我们难免怀有偏见,以一种消极的态度来纵观全局。但在本文中,笔者是尽量本着一种积极的眼光来看待,希望能在其中发现些闪光点;而对于当今新闻立法的分析,则本着一种苛刻的态度,尽力发现其中的不足。通过对清末,民初,蒋介石国民政府,日伪,革命战争年代共产党的新闻立法情况以及当今新闻立法现状的分析比较,发现无论是在成功之处还是在不足的方面,其中有不少共同之处,新闻立法主要集中在媒体创办资格,新闻禁载,新闻检查,违者处罚这四个方面,这是新闻立法的重要部分,当然也不缺乏其他特别时期的特别法,以及对新闻工作者资格认定以及行为规范的法规,虽然所有的人都打着保护新闻自由的口号,但实际上都是出于管制新闻活动,或利用新闻的目的,但无论如何,争取新闻自由的活动,拥有保障新闻自由的新闻法规越来越多,但仅仅有这些远远不够的,出于对新闻自由权利进行合理保护的新闻法,除了如上所述的媒体创办权的开放,地方新闻立法路径的法制化,新闻工作者新闻活动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以及新闻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之外,本人认为在新闻立法的内容中,执行落实方面的程序法,也非常重要,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它们所面临的国情,如何在实践中让新闻法取代新闻惯例对于其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我们在保障新闻自由时新闻立法所应该努力的。 参考文献 [1]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通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马光仁,《上海当代新闻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倪延年,《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赫振省,《新闻侵权及其预防》[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年7月版邵培仁,《传播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顾理平,《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年版吴飞,《新闻专业主义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郑保卫,《新闻法制学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杨保军,《新闻道德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阚敬侠,《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