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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2字硕士毕业论文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要素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3332字
论点:劳动,规章制度,要件
论文概述:

法治化的劳动市场往往会对劳动者在立法上予以必要之倾斜,以达实质上之平等。劳动规章制度存在和发展亦是在平等和效率抉择中寻得理性与人道的过程,具体到劳动规章制度有效要件的法

论文正文:

引用赫克的话:法律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律的最高利益是平衡利益。 正如阿瑟·奥肯所说,提高效率和平等之间的选择当然并不意味着对一方有利的事情必然对另一方不利。 中国学者还主张,“对劳动者的优先保护是改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实现劳动和就业的实质平等,并确保利益平衡。” 没有利益平衡的目标,倾斜保障缺乏合法性,违背了正义的要求。 “我们经常需要做的是掌握效率和平等之间的程度,实现两者之间的和谐,确保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于劳动法体系来说,满足企业自主经营权实现效率要求和“保护”弱势劳动者实现实质平等总是像两头天平,摇摆不定,难以实现。 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然追求。劳动者倾斜保护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基本原则。由此产生的利益平衡往往是问题的焦点。 这个问题在劳动规章制度领域更加突出。由于劳动规章制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在组织内继续遵守的行为准则,而《劳动合同法》中企业的单方终止权也增加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情形之一,如何通过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优先保护”来实现“利益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劳动法已经生效30年了。《劳动法》颁布十年后,《劳动法》的法律性质仍然难以得到承认。\"劳动法已经成为一项打着法律幌子的政策.\"这部政策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以“国家本位”的趋势压缩了企业和工人的自主权范围,关于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更具宣示性,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许多方面是通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来规范的。 劳动法进入《劳动合同法》时代后,其法律属性得到加强,政策属性逐渐弱化。立法思潮也从“国家标准”转向了“社会标准”。在这一过渡时期,遇到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权力下放和对国家立场的分歧;第二,基于社会自治的权力尚未得到充分培养。第三,劳动行政执法不力,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法体系中的一项独特制度,也受制于上述三个问题,尤其是法律规定的效力要素在立法理论和解释理论中有其固有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劳动法规有效要素的分析,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法规体系,从而实现劳动法规体系中利益的相对平衡。 劳动规章制度是中国劳动法的特殊称谓,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使用。 在国际上,它们通常被称为就业规则、工作规则或就业规则。中国学术界也有劳动纪律和内部劳动规则的称谓。 学术界也有不同的定义。其中较为权威的一位是台湾学者黄月琴,他引用了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1959年发布的报告中“企业界对工作规则、公司规则、车间规则、雇佣规则、常规秩序的称谓”的定义,该定义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或大部分员工,并适用于与员工行为相关的各种规则。 “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中国的劳动规章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后,本文讨论了现阶段的具体规定。它将根据中国法律效力的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探索中国劳动法规的有效要素。研究分析劳动规章制度在“优惠保护”下是否达到“利益平衡”,并提出改革的具体路径。 无论是法律规范理论、劳动合同理论还是二分法下的中间理论,都难以把握劳动规章的性质,各种理论下的立法模式也增加了其有效要素的复杂性 王全兴教授将中国劳动法规的有效要素分为三个部分:“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作者基本上同意这一观点。因此,本文的基本结构将集中在制定主体、内容和程序上。然而,作者认为合法性往往只是问题研究的一个方面。制剂主体的合法性基于制剂权利的分配和主体的有限范围。内容的合法性还应基于其合理性以及内容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内容交叉的有效性。然而,程序性问题与备案程序、民主程序以及通知和公告程序有关。因此,效力问题只能归因于合法性的判断,这可能会给工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笔者对有效性的有效要素进行了更多的探索。 劳动规则的效力是有效的、部分无效的和无效的。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是劳动规章制度的最终结果,这可以说是整个制度的重中之重。 本文从“主体、内容和程序”三个维度对劳动法规的有效要素进行了研究。当然,这三个维度有其内在联系,本文也对此进行了讨论。 首先,分析问题的前提:法律的性质和立法模式。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基本论点如下:第一,要更加重视企业的独立经营权,或者倾斜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第二,立法思潮应更倾向于“国家标准”或“社会标准” 这些争论背后隐藏着一个问题:什么是劳动规章制度,它们的真正性质是什么? 由于劳动合同毕竟还是合同,双方的自主权更为主导。 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直接影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变更、法律救济等制度安排,意义重大。 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是讨论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渊源。对它们的不同解释往往会影响各国立法的选择,从而影响劳动规章制度有效要素的规定。 学者们对劳动规章有效要素的研究方向也遵循劳动规章本质的研究脉络,基本上是基于自然理论的讨论思维。 因此,本文首先回顾了劳动监察制度的性质,然后讨论了受其影响的几种立法模式,以及笔者对劳动监察制度性质和我国立法模式的基本看法。 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要素...................17(一)中国法律制定要求的主要内容……17 (2)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18 3、劳动法规和规章的内容要求……21 (1)中国法律对内容要求的要求..............................21 (2)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224、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25 (1)制定程序;……25 (2)备案程序;……28 (3)宣传和告知程序;……结论为平等注入了理性,为效率注入了人性 面对平等和效率的冲突,这种态度应该存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从属的,他们在劳动关系中自然处于弱势地位。 现代企业的等级组织塑造了人格的从属劳动关系,导致了劳资冲突。如果我们仅仅依靠意志的自主性,而不引入国家控制和集体劳动力的限制,我们就无法实现秩序和正义。 “倾斜保护”是劳动法对这一问题的必然回答。它也是劳动法的“合法性和存在的正当性”。它是劳动法特殊性中法律平等原则的普遍性。 如果在从属劳动关系中坚持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很有可能实现“劳动”,使劳动者成为交易对象。 因此,劳动力市场的法治倾向于给予工人必要的立法倾向,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劳动规章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在平等和效率的选择中寻求理性和人性的过程。具体而言,劳动规章制度有效要素的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的权力受到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优先利益。 从劳动法规的法律性质和立法模式的发展来看,劳动关系治理的民主发展是大势所趋。因此,有必要在制定劳动法规和制度时关注劳动者民主程序的真正进展,进而发展劳动者和雇主对劳动法规拥有同等的决策权。劳动法规的内容应严格限制在用人单位的“指示权”范围内,规定的内容不仅要符合合法性要求,还需要注意合理性判断。 1.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 2.美国[]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本洲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 3.黄月琴:《新劳动法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体系与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5.郑尚元:《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前沿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6.冯严俊:《劳动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7.林佳主编:《劳动合同法条款的评注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8.常凯主编:《劳动关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 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