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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0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相互影响的实证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80字
论点:司法独立,自由,媒体
论文概述:

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应当对其范围作出规定。最根本的是,媒体行为和活动要符合《宪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规定,应当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论文正文:

介绍

 笔者以为,作为宪政社会基本价值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两者都具有特定的界限。虽然二者同属基本价值,但并非绝对价值,尤其在两者出现冲突的时候,必定要作出选择。也只有作出合理选择,才能使媒体的监督职能和法院的审判职能正常发挥,共同为保障人权构筑一道防线。因此,在宪法的语境下寻求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建立和谐的司法与传媒关系,是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基本价值、最终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关键所在。因此,笔者拟从二者的内涵与外延的探讨出发,分析二者的冲突性与一致性,并在一致性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提出构建和谐的两者关系的方案。 第一章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一、新闻自由 (一)新闻自由的内涵 新闻自由源于出版自由,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或者法律的形式保障新闻媒体自由采访、自由报道、自由出版和自由发行。也即是说,从形式上新闻自由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自由: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发表自由、阅读及收听自由。3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而是属于宪法性的原则,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 35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言论自由历来受到极大重视,弥尔顿称它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4它的核心是所见所闻所思的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东西。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思的自由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思的自由。5而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思的自由就隐含了新闻自由,只是此项权利的行使由媒体代公民个人行使。因此,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肩负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任。同言论自由本身一样,新闻自由也很受重视。例如,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杰弗逊就曾说过:如果让我来决定选择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 (二)新闻自由的异化——工具主义的舆论监督媒体追求 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实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也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达到了监督公共权力的目的。因此,媒体通过新闻监督国家权力也包括司法权力的行为称为新闻监督,又叫舆论监督。本质上来看,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力来自民间,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渠道,是权利监督权力的重要形式。但是,新闻舆论监督毕竟不同于公民个人的监督,而是以“把关人”过滤后的舆论为基础的监督。虽然具有覆盖面广、传递速度快、影响力集中等特点,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媒体过分迎合低俗受众,一味追求满足部分受众猎奇心理,就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并可能使社会风气低俗化;新闻舆论过分关注弱者,会损害事实的全面性与客观性;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尤其值得关注:由于媒体对于事实的“认定”不同于司法机关,它注重时效性而非程序性,注重轰动效应而忽视负面影响,注重情感的诉求而忽视理性的运用,从而使媒体以新闻自由为旗帜进行舆论监督时,往往会与法院的司法独立产生冲突,亦即产生本文所引“许霆案”中显示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一针见血的指出: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 二、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内涵 所谓司法独立,就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及其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不受外界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的干预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公正地作出裁判。它包括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独立和司法活动独立等方面。9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前提和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者相互分离而又相互制衡。其中,司法权是最为特殊的权力。它是一种判断权,其本身既没有强制力,也没有意志。就连它的决定也需行政机关执行。虽然会出现司法压制个别人的情况,但是它却不能干涉人民的普遍自由。司法机关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10因此只有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权的有效制衡,才能防止公民权利受到立法和行政的侵犯。孟德斯鸠也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11因此,司法独立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基本价值。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 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西方国家不同,具有自身特点。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的审判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它是一种法院的独立而并不包括法官个人独立。法官审理案件,遇有大案疑案要经审判委员会定夺,审理法官无权独立作出判决。在中国特殊国情下,法院整体的独立,相对于法官独立,更有利于抵御不当干涉,是中国当前无奈的选择。 第二章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 可以看出,要同时追求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概莫能外;现实中的实践也表明,这种冲突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如何能使媒体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又使司法机关在尊重媒体新闻自由的基础上,畅通信息提供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也更加独立,这正是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弄清冲突产生的原因。因此,笔者首先对此进行分析: 一、舆论监督利益化 (一)媒体的企业化报纸及其他 大众传媒有两重性:一方面是商业企业,另一方面具有社会职能。14在信息化的时代,媒体竞争激烈,致使媒体的商业化倾向更加突出。媒体商业化运营,使得媒体越来越像企业。媒体记者的工作一方面是在履行社会责任,两一方面也是获得物质利益、满足生活需要的途径。所以,记者不得不关注市场,根据受众需求提供新闻产品。但是,市场的需求是多元的,有高雅但也有低俗。一些受众喜欢寻求“刺激”,喜欢看一些猎奇新闻。因此涉及到诉讼案件的新闻因其故事性强、且较一般大众的生活比较刺激,自然成为记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正如前文所述,媒体往往会在迎合公众低俗需求和吸引眼球上下功夫,对于暴露社会阴暗面的案件细节,既不问事实来源,也不问其是否真实,就以新闻的形式发布出去,以求达到轰动效应,新闻的真实性被扭曲。甚至有的记者带着私情、个人利益去“舆论监督”,甚至搞有偿新闻,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把舆论监督变成了生财之道。15如此的舆论监督,使司法独立受到极大损害。 (二)媒体借舆论监督之名自我辩护 更有甚者,有的媒体在自己成为诉讼当事人时,却以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为名,自觉不自觉的利用资源优势,歪曲事实真相,作有利于自己的舆论宣传,对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以希望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判决。如此的监督,是有违诉讼法中“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的原则的。 二、媒体把对司法的监督作为炒作方式,损害司法权威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这并不是说不允许对已决案件进行评论,已达到促进司法公正之效果。事实上,在有关学术刊物上,我们经常能看到专家学者对司法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理要求和立法原意、裁判结果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论。这些评论是理性的、冷静的评论,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但是,有的时候,一些媒体却以舆论监督为名,以对司法的抨击为形式,以道听途说或者纯粹猜测行的语言为内容,进行新闻炒作。媒体通过对个人个案的负面评价,却影响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形象。诸如“贪赃枉法”、“荒唐判决”一类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词语不时出现在报端。媒体充斥着如此大量贬损法官形象的内容,加上极具煽情性的词语,将司法形象描绘的面目可憎,难怪乎法官的负面形象比正面形象给社会留下更深刻的印象。而且不实的抨击却会产生与真实报道同样的效果。司法机关会受到非常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不单来自公众,还会来自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这是我国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并取得既定效果的独特路径。正如有学者所说: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不是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完成的,而是通过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并进而批示,指示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等来完成的。司法机关并非存在真空之中,在此情况下,如想遵循司法独立原则是很困难的。即使可以排除舆论的压力,上级机关的压力却是无论如何无法抗拒的。
第二章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8一、舆论监督利益化..........8(一)媒体的企业化..........8(二)媒体借舆论监督之名自我辩护..........8第三章 国外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11一、美国的做法..........11(一)美国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11(二)限制媒体过分干预司法..........11第四章 解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建议..........15一、制度创新..........16(一)媒体设立法律事务部..........16(二)完善法院的新闻发布制度..........16 结论 要解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必须多管齐下。首先,应当在制度上作相应的变革,在媒体内部设法律事务部,完善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并通过诉讼程序的掌控,防止媒体非法侵犯司法独立;其次,应当完善当前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通过媒体行业规范,杜绝“媒体审判”现象;最后,应当尽快将《新闻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之中,对于信息的发布作详细的规定,对于媒体报道刑事案件作必要的限制,以期通过多方面的改革,以期使得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达到良性互动,创建和谐的传媒与司法关系。 参 考 文 献 1. 卞建林、焦洪昌等著:《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10 月版2. [美]威尔伯·斯拉姆等著:《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 1980 年版3. 徐佳士主编:《新闻法律问题》,台湾学生书局 1975 年版4. [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5. 潘家庆著:《新闻媒介、社会责任》,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4 年 10 月版6. 郑超然等编:《外国新闻事业传播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2 版7. 林山田著:《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2 年版8. 王艳著:《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4 年 2 月版9. 谢佑平主编:《司法公正的建构》,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6 月版10.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