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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0字硕士毕业论文地方人大财务会计监督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420字
论点:预算,监督,人民代表大会
论文概述:

木文以公共财政理论为出发点,在分析我国地方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浙江雀苍南县的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现状,对如何加强地方人大财政预算监督进行探讨。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审查、批准和监督政府预算、预算执行和决算,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公共财政改革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在公共财政体系中,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预算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十年来地方财政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预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对于推进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经济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改革以来,特别是《预算法》和《监察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直紧紧围绕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拓展预算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改进预算监督的方法和手段,逐步构建适合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预算审查和监督体系,取得了一定成绩。首先,预算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中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人大以颁布地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地方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形成了以宪法为导向、组织法为原壳(J、预算法为核心、审计法为支撑、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的预算监督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预算监督机构。许多省市人大都建立和完善了预算监督机构,通过建立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的预算审查监督部门和预算监督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了预算监督力度。第三,各地在改进监管方法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和探索。例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实施部门预算改革、预算单一表决和绩效审计制度,浙江省台州温岭率先实行参与式预算,上海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了中国首次预算听证会。所有这些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在看到这些结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有一个非常清楚的理解。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的制约,人大的预算审查和监督职能实际上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仍然停留在正式的程序性监督上,这离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很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进行的预算审查实际上只是正式审查或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另一方面,从近年来的社会报道和国家审计部门的专项调查来看,滥用、挪用、截留和浪费财政资金是普遍而令人震惊的。项目决策缺乏科学合理的论证往往是由行政长官的意志决定的。在项目建设中,大量建设资金被浪费,建设项目质量差。有些项目甚至成为“豆腐澄清项目”。缺乏预算监督是有争议的。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尽快加强对地方人大财政预算的监督,促进政府更加科学有效地控制资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概念定义

(一)预算
学术界对“预算监督”一词的确切含义没有完全理解。一般来说,预算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编制预记录、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监督主体的监督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整个预算过程,是预算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议会制度中,议会是预算监督的主体,政府预算监督始终是议会的核心权力。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预算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文明的重要基石。正是预算权力的民主化和预算程序的公开化加速了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包括西方国家分权的基本政治制度。它也是在预算权力民主化进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可以说,一方面,公共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改革直接推动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地促进了公共预算制度的作用。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权力是立法权(省市所有)、监督权、重大问题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预算监督权是一个考虑到立法权、监督权和重大决策权的范畴。

第二章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概述

2。1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预算审查和监督的权力,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其具体职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法、审计法和监督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是我国的基础。它具有最权威的法律效力,也是我国指导财政预算监督和立法的基本纲领。《宪法》不仅规定了财政预算立法的原则,而且还规定了与财政预算内容直接相关的具体条款。《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预算法是目前财政预算领域最专业的法律。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和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对预算和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批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预算和决算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预算法》第69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监督预算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个预算年度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两次预算执行情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财政预算监督........16
3.1苍南县人大组织结构........19
3.2苍南县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实践........20
3.2.1突出改革重点。加强监管的有效性........20
3.2.2加强预算初审,规范监督程序........21
3.2.3重视预算盲区,扩大监督范围........22
3.2.4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22
3.2.5颁布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机制........23
3.3苍南县人大预算监督的困境........23
3.4苍南县人民专项资金绩效案例分析........24
第四章加强和完善苍南县人大预算监督........25
4.1改进财政预算审查制度........27
4.2加强预算监督........28
4.3建立和完善考绩制度........29
4.3.1改进考绩网络........29
4.3.2加强考绩结果的应用........29 [/ Br/]4.3.3完善整体财务绩效监督体系........29
4.4加强预算执行监督........30

结论

在发布公共预算信息时,应注意建立和疏通公众与预算决策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反馈渠道,以凝聚人民智慧,利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渠道,提高公共监督的有效性。目前,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财政预算代表听证制度,反映人民和人大代表普遍强烈和合理的意见。听证会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进行深入研究,做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预算修订情况,从而有效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公正分配、轻管理”的传统理念,建立和实施部门单位预算责任制,无论是预算编制和调整,还是预算执行,都必须实行三级负责制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单位效率意识和主要责任意识,提高预算执行的管理水平。定期对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的分析、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在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估中,发现预算资金存在违规使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及纪律的,应当采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
[1]蔡茂印:《预算法原理》,赵玉安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
[2]财政部预算司。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问题解答。中国金融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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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炳健:《政府预算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5]李武好、韩景城、刘宏毅:《公共财政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经济科技出版社,2002年。
[6]林渤海:《人大监督制度的分析与构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7]刘剑文:《民主视角下的金融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8]马海涛:《政府预算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
[9]马军:《中国公共预算改革——合理化与民主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
[10]徐淑娜:《面向绩效导向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体系研究》,上海财经人文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