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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0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鉴定论文参考资料: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调整与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75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人,鉴定
论文概述:

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司法鉴定结论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证据事实。根据证据使用规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结论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才能确定其是否被予

论文正文:

介绍
近年来,正当程序理论在我国备受关注,并对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向法治国家稳步前进的关键在于能否保证法律的实施、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国家对法律控制社会的依赖。可以说,对程序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国家建设中,程序引发社会关注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调整完善司法鉴定制度,除了创新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外,还必须建立一套统一、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第一部分概述
一、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和本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者司法机关的倡议,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活动。(1)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补充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其本质是证据证明的方法之一。评估结果是否被采纳属于法官自由评估和经验规则的范围,法官不受其约束。司法鉴定是否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是鉴定结论被定性为证据的前提。程序通常被认为具有强烈的“反欺诈”含义。对行使权力的限制通过程序实施,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避免滥用权力的伤害。将程序规范引入司法鉴定将为其合法性提供基础,其更积极的作用是为司法鉴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制度条件。然而,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理论框架和实践薄弱,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日本学者认为:“所谓的认证程序(authentication procedure)是一种特殊的证据调查程序,用以弥补法官判断能力的不足,让有知识、有经验的人可以向法院报告自己的专业知识或应用专业知识所获得的结果。(2)中国学者认为,“所谓评估程序是指规定从申请评估到评估活动结束的整个评估过程的步骤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包括评估请求、决定、委托、接受、评估实施、评估活动方式、评估结论、评估文件、重新评估以及评估人员出庭作证等有序活动的要求。”(3)比较两者,可以发现后者比前者更具体、更清晰、更容易理解。可以看出,司法鉴定程序是司法鉴定各方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循的规则、程序和方法。它是以程序法为基础,由程序程序决定和衍生出来的具体内容。随着人们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和认知能力的提高,司法鉴定行为最终应该通过程序更加有序和规范。
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程序的分析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我国正处于“十年动乱”后的恢复期。该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与其他建设一样,正处于等待一切被废弃的时期。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全国人大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确立了规范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来说,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与三大程序法相适应的统一司法鉴定程序。现行司法鉴定程序在一定意义上是司法实践的自发产物,而不是科学合理的自觉体系。它在增长中存在固有的缺陷和扭曲。经过长期的实际操作,现行程序虽然不时显示出一些积极的效果,但更暴露出其背离法治社会的弊端。
第二部分是对不同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程序的评价
一切事物只能相互比较,才能看到各自的优缺点,只有相互借鉴,才能促进发展。因此,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制度中吸收一些合理的核心来规范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
一、英美法系国家
司法鉴定程序与其诉讼制度相适应。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采用对抗制。该程序最突出的特点是鉴定人被授予专家证人的身份。为了强调双方的平等和保护双方的权利,双方都有自主决定鉴定人和委托鉴定人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遵循评估师原则,即立法中不确定评估师的资格,评估师的权利也不固定于特定的人或机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的专家,只要参与案件的法官或陪审团认为他有资格成为专家,并且该专家具有与普通证人相同的地位。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评估程序的启动,即是否需要评估、进行何种评估以及由谁进行评估,由双方决定。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程序模式。诉讼当事人行使平等的对抗权,诉讼程序也由当事人自动进行。因此,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采用对抗制是其诉讼制度的必然和内在要求。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说是一种“评估师对抗制”。诉讼双方在鉴定中具有主动权,并选择自己的鉴定人。实质上,评估人员被视为他们自己当事人的证据来源。这一制度的建立保护了双方在诉讼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这有助于加强与强大的公诉机关竞争的被告的辩护权。它通过诉讼双方的竞争来促进评估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审判法官可以通过对立双方的相互制约机制,更全面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相。然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程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因为评估人从委托评估的一方获得报酬。经济利益的这种密切联系使其在评估过程中有一定的倾向性,可能会为了钱而提供虚假的评估结论,从而使人们对评估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次,双方都迫切希望打赢这场官司。因此,在选择鉴定人时,当事人往往不关心鉴定人的能力,而只看能否提供符合自己利益的鉴定结论。此时,当事人手中的权力和金钱可能影响评估的进行,这表明有时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影响诉讼的公正性。第三,法院作为诉讼中的消极第三方,一般不限制当事人委托的评估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的评估人员在法院的行为,被传唤出庭的评估人员经常陷入无休止的科学纠纷中。此外,一些当事人还利用评估师的委托权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影响了诉讼效率。
二、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在司法鉴定程序中的作用。专家被认为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专家参与诉讼的目的是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因此,它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采用一种权力模式来适应其诉讼制度。也就是说,大陆法系国家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鉴定人的选择由法官依职权进行。当事人有权要求启动和进行评估,但这种要求权不是决策权,对法官没有约束力。《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和第186条规定:(1)预审法官可以依职权发布评估令;(2)共和国检察官或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鉴定请求;(3)这一请求对预审法官的约束力有限,即预审法官可以拒绝这一请求,但只能在收到附有合理裁决的评估请求后一个月内予以拒绝,预审法官拒绝评估申请的决定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起诉复审庭...关于专家的遴选和任命,法律还规定:\"负责鉴定的专家应由预审法官任命。《德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法官应决定聘用的专家及其人数。《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应进行身份查验,在身份查验中解释原因,并任命专家。法官可以自行决定要求专家出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诉讼程序和专家的选择占据主导地位。简述调查对象,即④可以看出,法官权威在确定大陆法系国家权威模式的评估程序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法官权威的影响贯穿于司法评估的全过程,当事人的请求权对法官的约束力较小。因此,法官根据自己的权限决定司法鉴定的开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可以客观进行,不受双方利益的影响,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增强公众对判决结果的信任。然而,这种模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首先,专家做出的专家结论对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有很大影响,有时甚至会代替法官从事公务活动,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很难充分注意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评价情况,辩护权利得不到保护导致当事人积极性不高。第三,评估人员难以对评估结论进行交叉审查,这增加了法官因缺乏审查专业问题的实际能力而误判的可能性。最后,法官与部分评估师之间任用关系的固定容易导致评估师根据法官的预判做出评估结论的心理倾向,也容易导致法官因熟悉的评估师做出的评估结论而“开绿灯”做出误判。
第二部分不同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程序的评价……14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专门知识程序……14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程序……15
第三部分是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调整和完善。……18
一、评估程序的司法启动……18
二.司法专门知识的实施程序……25
Iii .后续审查……31
(a)补充识别……32
结论
在明确司法鉴定本质属性和分析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调整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必要性以及调整和完善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并重点探讨了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实施程序和后续程序、专家出庭作证、违反鉴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在比较世界不同法系国家在这一问题上不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和完善司法鉴定起始、实施和后续程序问题的思路,并在理论基础和应用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取得了一些突破。
文献学
1.毕于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
2.邹李明主编:《司法鉴定》,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
3.上野正树,《图吉市和廷山的英雄们:刑事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众出版社,1986年。
4、邹李明主编:《中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
5.程辽源,《从法制到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6.北京大学法律评论丛书1,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7.(德)拉德布鲁赫:《法律导论》,米健等人译,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8.左伟明、周长军:《刑事诉讼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9.顾董培:《作为中央应急和诉讼机制的社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
10.何家宏:《司法鉴定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