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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0字硕士毕业论文美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200字
论点:残疾人,高等教育,美国
论文概述: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重要法案,如《康复法案》、《美国残疾人法》、《残疾人教育法》;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是由谁来执行的;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

论文正文:

第一章导言

1。
(1)残疾人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进步和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
残疾人教育研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同时,研究它也是为了保护残疾人在高校学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这反映在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上,是社会发展和教育进步的必然结果。通过对美国高等教育中残疾人权益的研究,特别是对其现状的分析,发现法律的制定有利于我国残疾人教育的保护和发展。相比之下,中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实际上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目前为止,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仍然不能满足他们自己的教育需求。因此,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残疾人在高等教育中的权利和利益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保护残疾人在高等教育中的权利和利益对实现残疾人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概念定义方面,国外学者一般将“残疾人高等教育”定义为残疾人接受中等教育后继续接受的教育,通常包括高等教育和各种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残疾人在高等教育中的权益,有助于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他们的人才,实现教育公平与平等,使他们的人格健康发展。

(3)美国设定残疾人教育权益的制度较为完善
美国不同层次典型案例的成文法和司法判决明确规定了“残疾”的认定标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标准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合理调整”程度,并从不同角度规范了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具体环节。因此,作者对民族体育样本的选择是基于对事实的判断。

(4)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保护可以为我们的实践提供参考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确实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目前为止,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仍然不能满足他们自己的教育需求。同时,我国在高等教育中保护残疾人权益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高等教育中残疾人权益保护现状及其法律救济的研究,不仅填补了目前的研究空怀特,也为我国高等教育中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参考。

二。研究现状

(1)当前国外研究
1。教育立法研究
(1)保护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研究
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外国学者正在研究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主要集中在一些比较著名的法案上。例如,莎莉·斯科特(sally Scott)主要研究美国康复法案和针对所有残疾儿童的教育法。其中,1973年,美国颁布了著名的《康复法》,又称公法93-112。后来,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也称为第92-142号公法。他认为,这两部法律从不同角度为残疾人的教育机会均等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时,其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其中,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又称《第105-17号公法》,明确规定增加残疾学生人数,并努力改善中等和高等教育中对残疾学生的过渡服务。随后颁布的2004年《残疾人教育法》再次得到修订,修订了残疾学生高等教育过渡计划,并改变了残疾重新评估和诊断的新标准。

(2)支持和服务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
从支持和服务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外国学者主要关注两个比较典型的法案,即《残疾人教育法》和《康复法》。至于《康复法》的研究,法律条款主要针对其第504条。本节的子条款明确规定,政府和学校应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当的高等教育服务。相对而言,一些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如阿列塔加尤纳(ArlieTagayuna)教授对美国残疾人法案的研究。他们认为其中两项条款是《康复法》的扩展。这两项规定将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纳入公民权利保护系列,并提供一系列帮助残疾学生的课程。3随后,1988年颁布并实施了1988年《残疾人技术援助法》,在美国历史上也被称为公法100-427。《残疾人技术援助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学生直接接触和使用特殊辅助设备。

第二章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法律

与世界上许多古代文明相比,就时间跨度而言,美国仍然是一个年轻的国家。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从而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今天,美国刚刚经历了200多年的历史。然而,就持续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而言,美国也是一个相对“老”的国家,因为它的成文宪法和联邦制度的“时代”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美国政府成立了美国人口普查局,要求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是在2010年。结果显示,美国总人口已达到308,745,538人,成为仅次于中国和印度的世界第三大人口大国。其中,残疾人人数高达5400万,约占总人口的19%,这意味着大约五分之一的美国人有某种残疾。因此,残疾人在美国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联邦政府也非常重视残疾人权益的保护。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在法律体系中,它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组成,这体现了当前美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非集中统一。尽管美国的法律效力高于各州,但联邦法律不能忽视、推翻或改变各州的法律。联邦法律只能在联邦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规范每个州的具体法律事务。各州的法律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根本作用,主要规范各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务。本文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联邦法律上。

第三章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利保护的实施……12
一,法院.........12
二,人权机构........12
(一)人权委员会.........13
(2)监察员办公室....14
(3)美国全国残疾人理事会........14
三,国家协调委员会……15
第四章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17
一,教育投诉系统.......17
(一)教育投诉制度的影响.......17
(二)残疾学生投诉制度.........17
二,调解制度........18
三、教育诉讼制度.......20
(一)教育行政诉讼……20
(2)民事诉讼....21
(3)刑事诉讼....21
4。其他补救措施.......21
第五章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的保护....24
1。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利保护的优势...24
(1)法律制度的不统一: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24[/比尔/](二)立法机制中的权力分立:分立与制衡并存...25
(三)法律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变性并存...26
ii。存在的问题...26

结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为规范和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立法程序进行了许多可行的实践,并逐步得到规范和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程序的规范和完善不仅使立法更加有效,也使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更好地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包括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体系不规范、公众参与民主程度低。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过程中的一些成就和经验。有鉴于此,借鉴美国规范和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进程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残疾人高等教育法案审议的辩论制度。这主要反映在NPC和NPC地方议员在审议该法案期间的辩论和相互核查中。第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议事规则体系。议事规则体系的不断补充、修订和完善有利于一国高等教育立法活动的高效、民主化和规范化,同时避免低效、专制和任意性。44 .第三,实施高等教育立法听证制度。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立法主体存在着无法触及的缺陷。因此,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将更有利于立法主体听取各种人士的意见,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从而增加立法的民主性。
上述四项建议主要基于美国高等教育中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经验。事实上,我们已经能够深刻感受到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存在的问题。如果《残疾人高等教育法》颁布后不根据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继续执行原有法律将违反教育发展法和高等教育本身的法治。如果你拒绝执行原来的高等教育法并找到另一种方法,这无疑是违法的执法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法治的经验,及时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修正和补充,使《高等教育法》真正成为高等教育活动的行动指南,从而使高等教育法治在残疾人高等教育中真正发挥法治的作用。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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