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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记者权益的界定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850字
论点:记者,权益,权利
论文概述:

在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下,整个社会对记者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予以信任和支持,让我国的民主与法制都得到更快的发展。那么,侵犯记者权益的事件也会越来越少。

论文正文:

绪方理论

 本文站在记者角度,梳理、界定作为记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介绍、分析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和方式,并对如何得到法律保护、寻求法律救济进行探讨,这对记者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具有现实意义。同时,本文还在市场化大潮中,一些记者对自己的权益进行自我侵害的行为进行分析和批判。收受红包、有偿新闻、虚假新闻、敲诈勒索、侵害他人权益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使得整个新闻行业的名声受累,继而让民众对记者产生不信任感,造成自身权益受损。本文旨在理清记者权益问题的社会政治、传播体制背景,相关深层次原因加以探究,以期能找出规律性原则和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途径。 1 记者权益的界定 1.1 记者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 在法学上,权利与权益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自主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力量。它与义务对应,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权益,则在法律上较权利更为宽泛,它包含权利和利益,也可以说,权益就是权利所产生的效应或利益,权利能否实现,则反应在效益上,权利和权益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宪法和法规对记者权利的规定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尽管享有“无冕之王”的崇高称号,但记者的相关权利,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被规定出来。不过,我国的《宪法》,却赋予了公民各项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的权利,作为公民的新闻记者,同样享有相关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 3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 4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 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第 47 条)从《宪法》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到,我国对出版言论自由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保护,同时,记者的人身权、采访权、劳动权、批评建议权、传播权、保护信源权等都有所反映,并且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 5 条)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样没有明确地规定记者的权利,但其中部分法规中还是隐含了采访权、报道权等的相关内容。 1.2 记者权益的界定
在我国,尽管记者没有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但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记者行使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方面权利的机会,势必要高于普通公民。因此,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机会,同样高于普通公民。分析和界定记者的权益,对于记者如何更好地行使相关权利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本文将选取几种记者经常会受到侵害的几种权益,分别加以分析。采访权采访权是一种工作权利,是指记者在一定的场合有采集、访问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中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第 35 条),以及“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 47 条)等权利的外延。传播权传播权也可以叫报道权,广义上的传播权包含采访信息和传播信息两个方面的过程,这与采访权有重叠的环节,因此,本文所要分析的是狭义的传播权,即记者将搜集倒的新闻信息报道出来的权利,这只包含传播信息的过程,报道是采访权在出版环节的实现。可以是信息通告,消息披露,或者是评论和批评。传播权是传媒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宪法性权利,尽管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作为保障,但它已经是构成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传播权也是实现知情权的重要渠道,有时候,侵犯了记者的传播权,也就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侵犯记者传播权的有可能是个人、组织、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新闻媒体内部的领导。过去,经常会发生暴力阻止或者记者的情况,但如今,一些大企业或者政府部门,迫于社会的压力以及网络的传播能力,不再采用正面阻拦记者的采访活动,而是从侧面迂回,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记者的领导或者媒体的上级主管部门,使稿件不能正常的播出、刊登或发表,从侵犯记者的采访权变成侵犯记者的传播权,这种侵犯,更加隐蔽,后果也更严重。
 2 我国记者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同表现形式 记者,这个总是被冠以各种光鲜名称的职业,时常被人们当成救命稻草,维权先锋,但“无冕之王”却经常连自己的权益都无法维护。记者的采访权、人身权、劳动权、监督权等等,总是会被无情的践踏。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昔日相当于行政机关的媒体行业,如今已经成为一种高危行业,而记者更是在十大危险职业排行榜中仅次于警察和矿工,荣登探花。①随着媒介产业化改革,媒体权力背景弱化,记者不再手捧“铁饭碗”,出门没有车接送的特权待遇,而不具备高于普通公民的权利,让记者在采访时更是举步维艰。一些被批评和监督的个人或群体想要限制记者采访、阻碍媒体发稿并非难事,阻挠、跟踪、恐吓、抓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记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 2.1 暴力侵权的现状和特点

英国 BBC“透视中国”栏目曾发表了一篇文章:《2003 年是中国记者被打年》,因为在那一年,上到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下到普通的地区性媒体,记者在采访中遭遇暴力伤害的恶性事件接二连三:②1 月 5 日,《济南日报》、《山东青年》3 名记者在山东省宁阳县采访时被殴打。7 月 10 日,《京华时报》女摄影记者赵轶昕被《同一首歌》剧组工作人员殴打。7 月 22 日,《羊城晚报》记者在采访中遭十几个环卫工人围殴。10 月 10 日,在采访登封市昌达煤矿事故时,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顾立林遭到殴打。10 月 18 日,山西《生活晨报》记者在夏家营收费站采访时,被两名男子投掷砖头,记者手臂受伤。11 月 12 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山西省保德县采访一污染企业时被殴打。11 月 20 日,在采访一次建设纠纷时,福建电视台记者在寿宁县遭到县建设局局长殴打,而且,自己的摄像机被扔进了河里。12 月 11 日,《京华时报》两名记者在北京市遭到治保人员和居委会委员殴打。12 月 24 日,新华社女记者刘非小在湖南省湘潭市盘龙山庄大酒店采访上访事随后的几年,以阻挠采访为目的,暴力侵犯记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记者的受害程度也更加严重。2007 年 1 月 9 日,中国贸易报山西站记者兰成长在采访大同一黑煤窑非法生产的情况时,被黑窑主指使社会闲散人员打成重伤,送医院后第二天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身亡。尽管在中央领导的批示下,凶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兰成长事件并没有让整个社会认识到维护记者权益的重要性,相反,暴力侵犯记者权益的行为愈演愈烈。
2.2 对记者采取抓捕、起诉等方式的现状及特点
2.2.1 被告是记者而非报社,制造“寒蝉效应” 寒蝉效应,为法律用语,特别在讨论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时,指害怕因为言论遭到刑罚,或是必须面对高额的赔偿,不敢发表言论,如同蝉在寒冷天气中噤声一般。①在新闻界,寒蝉效应的发生,将导致记者对有可能对自身权益产生侵害的报道敬而远之,从而使得真相被埋没,社会公理得不到伸张。2006 年 6 月 15 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 12 小时》为题,报道了富士康公司存在员工超时加班的现象。7 月 10 日,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记者王佑侵犯其公司名誉权,以此向二人索赔人民币 3000万元,并迫使法院冻结了二人的财产。该案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富士康的做法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强烈的质疑。当时,国内单独起诉记者的情况实属罕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 6 条规定的:“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原本,此司法解释第一款:“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主要是针对没有与报社隶属关系的通讯员和独立撰稿人所用,但富士康在选择记者单独为被告时,就是钻了此条款的空子,此举明显有通过诉讼打压记者、制造“寒蝉效应”之嫌。 2.2.2 抓记者成风,为转移公众注意力 2008 年,被媒体称为“抓记者年”,在这一年中,发生了多起记者被抓事件。这是因为一些手中握有权利的公权部门,在遇到记者的舆论监督时,已经不屑于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状告记者侵权,而是采用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报复或者转移公众注意力。2008 年 1 月 1 日,《法人》杂志刊登了《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稿子。稿件报道了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女商人因为不满县政府对其加油站补偿的处理,发短信息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并因此被判为诽谤罪。2008 年 1 月 4 日,认为消息失实的西丰县方面派出三名警察来到法制日报社,打算以涉嫌诽谤罪拘传朱文娜。得到消息的朱文娜提前避开,民警未能将其带走。事后,在全国舆论的愤怒声中,西丰县公安局撤销了对朱文娜的刑事立案,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免职。2008 年 3 月,《第一财经日报》产经部主任傅桦在北京被公诉,起因是他在做了龙家堡国际机场的监督报道后涉嫌受贿。在被吉林警方逮捕后,警方表示其交待自己受贿 4 万元。傅桦在法庭翻供,只承认自己拿了 5000 元好处费,并在收押期间被警察打折一根肋骨。然而,警方的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我国“三农”杂文第一人洪巧俊评论道:“傅桦报道的是不是事实,机场质量是不是存在着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延误交付的背后究竟是什么?有不有腐败现象?为什么报道的问题不去查,却先要去查报料人,抓记者?”最终,傅桦因受贿罪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2 我国记者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同表现形式...........112.1 暴力侵权的现状和特点...........112.2 对记者采取抓捕、起诉等方式的现状...........153 记者缘何成为“弱势群体”?...........203.1 记者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203.2 记者维权为何如此艰难...........234 保护记者权益的几点建议...........294.1 呼吁新闻法早日颁布...........294.2 维护记者权益其他建议...........32 结论 本文在整合前辈和专家的研究基础上,从新闻学、社会学、法学等方面对诸多侵犯记者权益的案例进行研究,认为记者权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以及当今社会大环境下屡屡遭到侵犯的原因有:1、体制转变原因;2、公器失语,记者身上压力变大;3、采访触及某些人私利;4、民主意识淡薄;5、司法保护的缺失。在分析原因后,本文相信,《新闻法》的颁布只是时间问题,同时对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对解决屡遭权益侵犯的新闻自由和记者权益的研究所有帮助。本文也指出,新闻法即便实施也非旷世良方,真正发挥效力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只有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达到了一定高度,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真正深入人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为现实,记者才有了法律的后盾,才可以大展拳脚,勇于披露社会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与黑恶势力进行斗争,重新为自己赢回“无冕之王”的称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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