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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从检察“早期干预”到“检察指导调查”——检察警务关系改革新探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2000字
论点:侦查,检察,关系
论文概述:

本文以检察提前介入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为依托,结合实践背景、运作情况及利弊,探讨我国检察公安机关之间紧密或分离的均衡原则,并对检警关系改革的制度走向提出预测和建议。

论文正文:

1.检察官与警察关系运作中的问题

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关于检察官与警察关系的立法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优越性,在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实现高效率侦查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一些学者评论说,“与国外相比,我国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没有产生非常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一般来说,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不能称为“紧张”。相关调查报告的结果还显示,检察官和警官对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目前的关系有积极的总体评价。71.6%的检察官和80.1万名警察认为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总体上“非常好”或“相对良好”,而91%的检察官和94.5%的警察认为他们在过去两年的工作接触“都很顺利”或“基本上很顺利”。然而,随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障形势的变化,检察官与警察关系运作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警方主要负责调查,以调查为中心的
在中国,公安机关是调查阶段的领导机关,除逮捕外,还享有独立使用特殊调查方法和强制措施的权力。由于检察公安机关是“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并行关系,两机关对“打击犯罪”有着相同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实际上形成了警察负责侦查、警察负责侦查、公诉职能附属于侦查职能的局面。在平行原则调整之前,以调查为中心的情况将存在于一定范围内。
(2)检察官和警察很难组成最佳的起诉联合力量
由于检察官和警察相互独立,在刑事起诉制度对公诉要求较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警察调查和取证缺乏足够的指导,难以确保调查活动符合公诉的质量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退出调查的比率很高,退出调查的补救功能无效和低效,进一步削弱了检察官和警察的起诉力量,导致起诉质量和效率明显下降。相关调查报告的结果显示,67.80%的检察官和68.7%的警官认为,恢复补充调查是检察官和警察之间沟通最不顺畅的方面。一方面,检察官对警方移交审查和起诉的案件不满意,认为\"证据明显不足、非法或不符合程序\",以及\"没有答复进行补充调查\"。另一方面,警方不满意检察官“滥用返回补充调查的决定”和“使补充调查的大纲过于简单或理论化”。检察官和警方在补充侦查方面的主要差异直接影响刑事案件起诉的质量和效率。
(3)对案件结束没有限制影响了国家追索权的统一和有效行使。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拒绝执行检察机关要求立案的通知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公安机关不需要通知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没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导致国家起诉权行使不力的。相关调查报告的结果显示,32%的检察官和27.9%的警官认为,撤诉是检察官与警方沟通不畅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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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针对中国检察与警察关系运作中的上述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一系列大胆的想法,并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思想和实践尝试是检察官与警察的融合以及检察官在调查中的指导。起诉和警察相结合的想法是由陈兴良教授首先提出的。然而,由于刑事司法环境缺乏现实基础,这一改革路径难以实现我国检察机关协调、准确、及时起诉犯罪的预期目标。最后,它还没有被学术界和实务界采纳。相比之下,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牵头的检察侦查试点并没有引起广泛的批评,对其改革效果的评价大多是正面的。
检察领导侦查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980年检察早期介入。早期干预的初衷是加强检察公安机关的合作,迅速打击犯罪。1999年,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为缓解庭审方式改革后公诉责任和风险的双重压力,将早期干预再次提高到规范水平,更名为检察引导侦查。该制度自实施以来,迅速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并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试行。正如学者们所说,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与警察关系的内部框架下,检察工作试点导致侦查是否是一种相对合理和实用的方法?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是否如检察院内部评估所述,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质量,防止违法侦查?
从检察工作的早期干预到检察工作的指导,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责任分工、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约”制度没有根本变化。虽然这两种做法最初并不打算调整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形式,甚至完全在检察官和警察之间关系的一致制度框架内进行了尝试,但这种做法的结果客观上加强了检察官和警察在特殊案件或特殊时期的工作协调,并相应地改变了责任分工、合作和限制之间的平衡,这实质上影响了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形式。检察早期介入侦查检察指导的理论和经验,对研究和完善中国语境下的检察与警察关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然而,现有的研究对上述实践以及检察与警察的关系影响不大。上述做法对检察官和警察之间关系的制度和实践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些影响是否足以改变检察官与警察之间关系的总体形式和趋势,是否有利于检察官与警察之间关系的良好运作,以及是否有利于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目标,这些问题都没有从现有的研究中得到回答。本文以检察先行干预和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为基础,结合实践背景、运行状况和利弊,试图以上述检察实践的独特现象来反思我国检察与警务关系运行的一些特点和问题,探讨我国检察与公安机关合二为一的平衡原则,并对检察与警务关系改革的制度走向做出预测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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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官与警察在两种实践中的关系……30
3.1检察早期干预与检察与警察的关系.............................................30
3.1.1检察早期干预对检察与警察关系的影响................................30
3.1.2起诉-警察关系对起诉方早期干预的影响................................30
3.2起诉主导的调查和起诉-警察关系.........................................31
3.2.1检察主导侦查对检察与警察关系的影响..............................33
3.2.2检察警务关系对检察主导侦查的影响..............................34
3.3检察与警察之间的关系和检察与警察之间的距离----关于两种做法的一般性意见……35
4完善我国检察官与警察关系的构想.............................................38
4.1基本理念....................................................................38
4.1.2坚持和完善检察指导侦查制度................................38
4.1.2加强侦查监督,实现均衡协调和制约……39
4.2完善检察与警察关系的具体计划..........................................40[/ Br/]4.2.1侦查检察指导的具体完善................................40
4.2.2调查监督的具体改进..........................................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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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早期检察干预和检察引导侦查未能渗透到当时的刑事诉讼中,不足以影响我国检察官与警察关系的制度形式。它对检察官和警察之间关系的实际形式的调整是部分和渐进的。检察事前干预遵循“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制度形式,是以警察为主体、警察为辅助、侦查为中心的检察-警察关系实践形式的产物。检察机关与警察之间现有的关系制约着检察机关早期干预的运作,这必然与这种关系的制度缺陷无关。
虽然检察指导侦查倡导引导侦查和证据收集实现侦查监督,并试图在加强犯罪控制合作和加强人权监督的双重目标之间取得平衡,但实践证明,引导侦查并不能胜任加强侦查监督的重要任务,其保护人权的职能设置明显偏低。这一制度对我国检察与警察关系的积极影响被夸大了。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基本顺畅,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总体良好。检察侦查指导有助于缓和检察与警察在不逮捕和不起诉案件中的冲突,维护和促进检察与警察关系在某些领域的良好做法。然而,过度或不当的侦查指导也可能增加检察与警察关系的紧张和压力。此外,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过于密切的监督不利于侦查监督权的行使。检察侦查指导是在现有检察警察关系体制下的一种相对合理的尝试。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检察与警察的距离原则。既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工作关系,又要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分工与侦查监督之间设定适当的距离。
现阶段,不宜在全国推行检察指导和侦查制度,也不宜采用统一的《指导侦查取证办法》来规范指导侦查行为。相反,地方法规应由各地区检察和公安机关根据各地区检察和警务工作的现状和当地情况协商制定。建议从领导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逮捕审批与审查起诉一体化、一般刑事案件的随机审查与指导、加强检察侦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责任意识、合理设置检察侦查人员的专业考核指标等方面完善检察指导与侦查工作。同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侦查监督:赋予侦查监督部门登记刑事案件的权利,建立违法侦查投诉调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撤销违法侦查措施的权利,赋予侦查监督机关建议更换违法侦查人员的权利和提出纪律处分建议的权利。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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