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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商业经营与限制竞争的法律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200字
论点:特许经营,商事,特许
论文概述:

本文的内容与结构未必严谨,但笔者已尽力而为尝试的提出我国商事特许经营相关的诸多法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关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合法性评判的依据,对照参考世界各国的相关

论文正文:

第一章商业特许经营概述

1。商业特许经营的起源
经济学家和法律理论家都承认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于美国。美国艾萨克·梅里特·辛格在美国创立的辛格缝纫机公司早在19世纪中叶就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1865年,由于大规模生产资金的严重短缺以及在商业扩张和整个产业链发展的早期阶段无法培训公司产品的大量用户,美国盛嘉缝纫机公司采取了将公司产品与培训用户的权利一起销售给美国各地的商人的商业运营模式, 对这些商人进行统一的产品说明和培训活动,然后允许全国各地的商人在当地进行商业销售和用户培训。 通过这一系列商业活动,美国盛嘉缝纫机公司从世界各地的商人那里获得了大规模生产急需的资本,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拓展了在美国大陆各州的业务渠道。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商业特许经营体系。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30多年已经成为美国现代商业特许经营发展的黄金时期。由雷·克罗克和麦当劳兄弟于1955年创立的麦当劳公司是世界上最成功和最大的特许经营体系。也是在这个时期,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别法诞生了,即1971年加州颁布的特许投资法。迄今为止,美国商业特许经营已有近200年的历史。法律界和经济界都认为美国商业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上最成熟的特许经营国家。无论商业特许经营何时发展,商店的数量、法律法规和服务的成熟度都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概念和制度
中国的商业特许经营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仅用了30多年就迅速发展起来。2007年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允许其他经营者以合同形式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经营活动。”为了便于作者统一概念,本文以下各节均将《条例》中明确定义的商业特许经营称为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符合商业特许人资格的主体通过签订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后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商标、产品、品牌、专有技术、商业模式、企业文化和商业秘密等互利的商业模式。具有严格符合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并符合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立法和行业规则。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体系是指在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维护的经济领域高效统一的商业体系模式,通过产品复制、品牌复制、商业模式复制和文化复制实现低成本扩张,体系中的要素分别实施共同战略。商业特许经营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以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构成的权利束为内容。本文作者定义的权利束是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在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中,除了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相关内容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被特许人的权利,实现商业特许经营双方的共同利益。我国《条例》明确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对特许人的要求。《条例》规定,有资格在中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至少有两家直营店,直营店必须经营一年以上。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特许人还应遵守若干信息披露条款和备案制度。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要求不高,这反映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取向,即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制度来改善特许人的准入,确保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资格。在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将重点研究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限制性竞争分析

近十年来,我国各社会经济领域开始充分重视并尝试采用新技术创新与营销手段相结合的商业特许经营。无论是在零售、餐饮还是服务行业,商业特许经营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尝试或直接引入。许多企业已经从商业特许经营中获得巨额利润,并利用这种经营模式迅速成长。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使经营企业以较少的投资获得快速扩张的优势,赢得了许多企业的青睐。然而,与此同时,值得我国法律研究者关注的是,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其中,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中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很大的困难。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重点研究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限制性竞争。
在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通常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自由竞争施加横向或纵向限制,这是因为需要保护以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特许经营权,也是为了维护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和已经成功建立的高度认同。这种行为往往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规定范围。基于特许经营发展形成的独特性及其与知识产权不可分割的属性,特许经营天生具有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的特殊表现。换言之,特许经营中的限制性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具有现实意义,即特许经营中的限制性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是特许经营是以知识产权为基础,严格遵循知识产权的核心,知识产权在法律研究中被公认为合法的垄断权,无一例外。这一命题是许多国内外法律研究者反复研究论证后形成的概括性陈述。因此,笔者在此将不把知识产权垄断权作为法定垄断权来讨论,而是将重点放在特许经营竞争行为的限制上。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否意味着特许经营中的竞争限制当然是合法的,不应受任何法律的管制?提交人的观点是,它当然不是全部免除,也不能完全免除任何法律。作者将在本章的后半部分阐述特许经营限制竞争的合法性。

第三章世界各国关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22
一、美国特许经营中关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22
(一)反垄断法中关于纵向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定22
(二)反垄断法中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规定23
二、欧盟特许经营中关于限制性竞争的相关法律规定.......24
(一)欧盟第4087/88号规则的主要规定.......25
(二)欧盟第2790/99号条例的相关规定.......26
第四章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限制性竞争.......28
一、中国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28
二。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法律制度完善.......29

结论

作者的原创写作思想得益于朱苏力的“语境主义”和朱苏力的“语境主义”,后者致力于为法律研究提供全新的意识形态指导,而没有强调论文本身的内容能够承受多少审查或足够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理论。本文的内容和结构并不一定严谨,但作者尽力提出了许多与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概念。在此基础上,作者探讨了判断特许经营限制竞争合法性的依据,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及今后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旨在引导国内法律研究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商业特许经营也被称为上个世纪世界上最成功的商业模式。因此,法律研究者应关注中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律研究,努力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本文不是为了写一本书和提出一个直接的法律观点,而是为了提出一种独特的法律研究方法,以适应当代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诚然,我希望更多的法律研究者会质疑作者的观点和陈述,甚至毫不吝惜地进行评论和批评。类似的宝贵意见将有助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研究和学术水平的提高。这正是作者希望在本文中实现的。这也是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意义所在。本文的许多内容主要是作者写的和总结的。由于重复率的限制,笔者未能尽可能列举出世界各国关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立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大量成熟的立法和精彩的部分,这是本文最大的遗憾。我深感我的学术水平和时间太短,无法使本硕士论文完美,但我仍然真诚地希望本论文能够指导我国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以适应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思路和方法。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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