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8620字硕士毕业论文涉外劳动合同法适用中的弱势权益保护

38620字硕士毕业论文涉外劳动合同法适用中的弱势权益保护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20字
论点:弱者,保护,劳动合同
论文概述:

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本质研究涉外劳动合同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进一步论证国际私法冲突规则与涉外劳动合同的关系,论述弱者利益保护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性,发现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

论文正文:

1导言

1.1国内外研究现状
保护弱者利益已成为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这是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也是人权意识形态的体现。英国国际私法学者莫里斯在其《法律冲突法》中提出了保护弱者的思想。纳特科·卡蒂奇教授在他的著作《国际私法》中,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论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卡弗提出了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的“优先原则”。弗朗西丝·卡卡斯(Frances Kakies)的“直接适用法”理论也包括保护弱势方权益的标准。20世纪下半叶,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私法普遍制定法律和政策来保护所谓的经济弱势群体,如消费者、雇员和被保险人。在“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联邦德国国际私法改革立法”和“欧盟契约债务法律适用公约”中,规定了旨在保护弱者的法律和适用规则。李·双源教授在他的《国际私法(冲突法)》中首次提出,“保护弱者合法利益的原则”应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只有我们国家的每个人都承认。2011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在立法上给予优先保护。

1.2研究过程与论文结构

1.3研究方法与创新
我的主要研究思路是:从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出发,研究涉外劳动合同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进一步论证国际私法冲突规则与涉外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探讨涉外劳动合同中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找出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并就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主要研究方法有:1 .比较方法。本文运用多种比较分析方法,从纵向角度比较涉外劳动合同中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历史演变,从横向角度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条约和公约。第二,标准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是基于一定价值判断的分析方法,从规范的角度分析了涉外劳动合同中保护弱者利益的必要性和我国立法的完善。第三,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条约公约的研究,我将从实证的角度证明我的观点。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涉外劳动合同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第二,从保护弱者利益的角度研究涉外劳动合同;第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涉外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制定应贯穿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四、提出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立法方面的建议。

2劳动合同弱势利益保护原则及弱势地位的界定

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国际私法立法价值取向变化的结果,是国际私法领域保护人权理念的体现,也是国际私法立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随着涉外劳动合作与交流的不断发展,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由于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和信息技术实力差距过大,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及时和有效的保护。弱势群体无法合理预测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涉外劳动合同由于其涉外性质,在保护弱者利益方面存在不确定性,需要我们特别关注。

2.1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保护弱者利益的理论渊源主要是法律的正义思想和人权思想。保护弱者利益是实体正义的要求,是对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人文关怀,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生存权已成为人权发展的主流。它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抽象概念,而是更加关注人类的生存。在立法层面,它不仅是一项关于依法保护人权的一般性法规,也是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人权意识形态从抽象走向具体,人们的人权意识大大增强。国际私法与人权意识形态的结合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发展使得对外民商事交流日益频繁。传统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定不再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保护弱者利益应运而生,成为保护弱者利益的主要原则之一。

2.1.1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出现保护弱者的利益冲突规则是现代国际私法概念进步的产物。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人权中的人格权为例,《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代表了当时民法领域立法水平最高的两部民法典。它们没有做出任何保护人格权的特别规定,只是在序言中笼统地提到了保护人权。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在立法时并不明显。因此,他们对个人权利保护立法持否定态度,没有保护个人权利的特别规定。正义与人类发展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在不同的时代,正义被赋予了不同的内容。“社会制度的公正本质上取决于如何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同社会阶层的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存在”[1。可以说,“正义有一张千变万化的脸”。不同的时代,从不同的角度,它的定义是不同的。然而,正义也有它不可改变的东西,那就是正义的底线。现代社会法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上。传统的国际私法只注重形式正义,不能给出明确的指导和预测。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容易操作。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更关注实体正义,即事实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公平。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提升了“弱者”的弱势地位。正义概念的改进和进步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正义概念的转变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在保护国际私法中弱者的利益方面,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3适用涉外劳动合同法中保护弱者利益的一般问题.......11
3.1适用于涉外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11
3.1.1涉外劳动合同适用法律的确定.......11
3.1.2适用于涉外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的缺陷........12[/ Br/]3.2在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保护弱者利益的必要性........13
3.2.1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保护弱者利益的现状.......13
3.2.2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保护弱者利益的意义.......14
4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与涉外劳动合同中弱势利益的保护.......15
4.1意志自主和保护弱势利益的原则.......15
4.1.1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劳动合同适用法律的重要指南.......16
4.1.2保护弱势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16
4.1.3在适用与涉外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时,对意志自主原则的适当限制.......17
4.2最密切联系原则和保护弱者利益.......19
4.3“直接适用的法律”和保护弱者的利益........22
4.4在涉外劳动合同中保护弱者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26
5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弱势利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30
5.1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弱势利益保护的不足........30
5.2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弱势利益保护........34

结论

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推动着涉外民商事交流的不断发展,涉外劳务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在各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这也是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中国国际私法学者也加强了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研究。与劳动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才刚刚起步,存在诸多问题。在保护弱者利益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笔者详细具体阐述了涉外劳动合同领域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介绍了国内外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有所帮助。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在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上限制党的自主权。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以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涉外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法学学者的期望和广大劳动者的愿望。笔者开始研究法律前辈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我提供了参考。在老师的指导下,作者有机会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他并没有要求他的肤浅的理解带来中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立即变化,而是要求教师的指导为中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由于知识有限,文章中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我希望所有法律前辈能纠正我。

参考
[1]。[美国]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宝刚,赛申白,翻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页。
[2]。[美国]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2页。
[3]。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53页
[4]。许柯俊,“国际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页。
[5]。2000,p1303。
[6]。袁权,《荷兰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81页,
[7]。沈娟,《冲突法及其价值取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31页。
[8]。李双源和李赞:“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导向思想分析”。提交给2005年11月在上海复旦大学举行的“中国国际私法年会”。
[9]。尹田:“契约自由和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法律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253页。
[10]。见彼得·尼。《http://sblunwen.com/ldfxlw/国际契约中的自治》,克拉伦登出版社,1999年,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