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规制

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规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配偶,侵害,婚姻家庭
论文概述: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一种行为失去了道德规范的效果时,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第三者插足行为已经屡见不鲜,这是对我_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的严重违反,破坏他人合

论文正文:

介绍

婚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伦理爱情。黑格尔说,具有法律意义的爱,即社会以法律的形式认可的两性之间的爱,当被具体化为感受爱时,就成为社会认可的通过婚姻形成的家庭。(1)婚姻制度基于性别的自然属性而存在。人们有权追求性。然而,在一男一女建立婚姻关系后,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受法律保护。当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追求理想伴侣而婚姻关系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保护配偶的权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的广泛交流,科学技术的发达、先进的思想和恶劣的社会氛围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恶劣的社会氛围影响了人们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使一些人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第三方”是上述团体的一部分。这些人把传统的婚姻和家庭伦理放在一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他们毫无顾忌地干涉他人稳定的婚姻关系。各种通奸、婚外情、“情妇”等不良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婚姻是保护配偶权益和避免性关系冲突的一种方式。婚外情、“情妇”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无疑对婚姻的性质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最高法院2011年7月4日通过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夫妻财产权上。当时,社会各阶层都蜂拥而至,但配偶权制度的建立又一次被忽视,甚至被忽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配偶权的相关制度来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相关规定却很少。当配偶的利益受到第三方侵犯时,仅仅依靠《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向过错方索赔是不够的,该条也不符合法律原则。本文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希望对我国配偶权相关立法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提供微薄的力量。2000年,重庆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审结了首例第三方侵犯配偶权利的国内案件。原告周原华发现他的丈夫张长春和被告谢广平与同事和朋友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他向重庆市偷窃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被告谢广平破坏了他和谐的家庭关系,要求被告谢广平停止侵权行为,道歉并赔偿原告5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请求,裁定被告谢广平应当停止侵害周原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道歉。被告谢广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本案超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撤销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判决,驳回原告周元平的起诉。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关于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具体法律规定,本案引起了法学界法学家和法律学者的关注。事实上,它处于法律空状态。

一、第三方侵犯配偶权利概述

(1)第三方概念的定义
作者认为,“第三方”应包括以下要素:第一,主体。“第三方”的构成需要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必须知道或应当主观知道对方有配偶,并且仍然实施侵犯配偶权利的行为,或者如果他不知道对方当时有配偶,他在查明后仍然不会停止侵犯配偶权利的行为。第三,对象。第三人行为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他人现有的合法配偶权。第四,违法行为。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特征主要是与配偶发生性关系。法律不能规范人们的思想活动。这只是精神层面的模糊关系,不能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第五,由于损害,第三方的行为必须对配偶双方或无辜方的配偶权利造成损害,包括无辜方的精神创伤、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等。第六,因果关系。第三方的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相关,但第三方认为其介入的婚姻关系没有情感因素,不应予以考虑。一旦婚姻关系结束,夫妻双方都有专属的配偶权利,要求双方陪伴并忠诚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第三方的干预是对夫妻感情的破坏。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为“第三方”。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第三方”的法律概念是指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有配偶,但仍与对方有非法性关系的人,这种行为对配偶双方或无辜一方的配偶权利造成损害。

(2)配偶权的定义
配偶权的概念首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并完善。在英美法系国家,所谓配偶权是指要求对方陪伴、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的概念没有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配偶权只是学者们对夫妻之间具体个人权利和义务的理论概括。在大陆法系中,配偶权是一项普遍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相互支持权、相互忠诚义务等。配偶权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尚未明确确立。1980年《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学者们提出在我国立法中确立配偶权的概念,引发了对配偶权问题的讨论。然而,一些学者持有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意味着他们已经同意以暗示的方式履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居和忠诚。同居是双方的生理需要和生物繁殖的需要。忠诚的义务完全符合道德要求。没有必要对众所周知的常识和常识强加强制性规定。配偶权的确立也将导致实践中的困难,法院在证明证据、提出理由和辨别是非方面也会有困难。

三。第三人侵害配偶权责任的国际立法比较……10
(一)第三方侵犯配偶权利的域外责任……10
1德国……10
2。日本……11
3。法国……11
4。我们……12
5。香港……12
(2)比较分析……13
1。……13
2。……14
br/] 4。损害赔偿与完善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法律制度的建议……14
(1)关于完善实体法层面制度的建议……14
1。添加……14
2。第三方侵害配偶权的明确界定……15
3。第三方责任的明确方式……15
(2)完善程序法体系的建议……16

结论

法律是最低道德标准。当一项行为失去道德规范的效力时,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第三方干涉并不少见。这严重违反了我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它损害了他人合法的婚姻关系,破坏了他人和谐的家庭关系,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极为有害。这不能再仅仅依靠道德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婚姻和家庭立法必须尊重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婚姻和家庭问题,保护配偶的利益,维护夫妻关系,因此有必要将婚姻的伦理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以实现其目的。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结合我国国情,构建配偶权制度,完善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救济,既能保护配偶关系中的无过错,使其得到一定的补偿和安慰,又能预防和制裁第三人。只有这样,婚姻法才能发挥其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确保婚姻家庭关系健康、文明、稳定,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个家庭是最小的国家,这个国家有一千万人口.\"我希望中国能尽快完成配偶权相关制度的建设。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和国家的稳定与安全。第三方的干预得到有效控制,给我们带来了更加稳定的家庭关系和更加和谐的社会秩序。

参考
[1]陈伟,《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大众出版社,2010年。
[2]宋玉,陈伟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2年。
[3]余雁曼,《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
[4]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释》,法律出版社,2010年。
[5]曹显新:《亲属法伦理及其限度研究》,大众出版社,2012年。
[6]吴昌珍,主编:《婚姻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7]卓董卿,刘兵,白云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
[8]王鸿,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指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
[9]郑晓川,俞静主编:《亲属法的原则、规则和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10]邹杨·朱:《婚姻家庭继承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