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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电子商务难征税的法律策略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
论点:税收,电子商务,我国
论文概述:

电子商务正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方式,实现了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升,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与之相匹配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发展的愈来愈成熟、安全。

论文正文:

第一章电子商务税收难的原因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正在飞速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8年。实际发展到一定规模始于2004年,然后在2008年呈几何级数增长。日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网上购物市场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购用户数量已达到1.94亿,网购普及率已增至37.8%。全年网上购物市场达到7566亿元,比2010年增长44.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2%。过去几年的持续增长进一步证明,电子商务由于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在中国的发展仍然非常广泛空。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报告,2011年中国财政总收入为10374亿元,其中89720.31亿元,占总收入的86%。税收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2012年11月12日,淘宝宣布其通过支付宝进行的双十一推广所推动的电子交易总销售额达到191亿元。仅网络平台Taobao.com去年一天就创造了2/1000的国民收入。电子商务的潜力不可低估。此外,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和业务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中国的电子商务规模有望超过发达国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一节立法理由
目前,中国一直坚持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管理的政策,没有通过税收进行规范。然而,随着电子商务逐渐取代传统贸易的趋势,我们不得不关注这一领域的税收问题,以避免国家财政资源的流失,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就目前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模式而言,我国税法的制定相对落后,不能适应当前网络经济发展的特点。因此,缺乏法律依据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障碍。

首先,电子商务的特点给中国税收立法带来了挑战

1。市场国际化的特点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地理限制,使得商品交易更容易实现跨地区、跨国流通,这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完全不同。传统的商品流通需要通过税务机关、海关等各级检查站进行商品的税务核查和征收,而电子商务的国际化使得整个交易过程超出了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为逃税提供了便利。同时,这一特点也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最重要原因。

2。电子交易特色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使用使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能够通过互联网实现。买卖的产品和服务已经数字化,看不见了。越来越多的交易是无纸化和匿名的。虽然交易过程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作为征税基础的发票、账簿和其他凭证正慢慢被电子文件所取代。这一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税费更加隐蔽,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核实和征收税款的难度。

3。主题虚拟化
在线交易的电子性质也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主题的虚拟性质。在互联网上,任何拥有电脑和网络的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只作为名称代码存在。交易主体无需在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登机,造成随意更名和变更营业地的现象。尽管一些交易平台试图通过实名认证使交易主体更加真实和具体,但它们的手段仅限于主体本身提供的身份认证信息。作为一个仅具有中介性质的网上交易平台,仍然难以确定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因此,税务机关更难确定征税对象的真实身份,导致无法开始征税的情况。

第二章域外立法对策的调查与借鉴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晚,相关税收研究还不成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既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又缺乏良好的保护和监督手段。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采取符合我国特色发展的管理模式。本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以期提供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税收形式。

第一节典型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对策分析

1。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对策
以欧盟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反对免税,主张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这一立场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以美国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发达国家正在大力入侵该区域的贸易发展,直接影响其成员国的财政收入,破坏相对平衡的市场环境。欧盟认为,税收制度应当明确,对公众的税收义务应当公平、公开和可预测。即使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其税收义务也应等同于传统贸易,不应承担额外和新的税收。同样,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应属于增值税管理的范围。因此,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倡议”,为规范成员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奠定了基本框架。该提案明确指出,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限制,电子商务税不会征收新税,而是应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坚持税收中性原则。1998年2月,我试图提出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电子商务税不征收新税,只征收现有税;一些在线数字交易被视为提供劳务,并征收增值税。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征收效率,避免税收流失。此后,1998年6月18日,发表了《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报告首次提出征收增值税不应反对发展电子商务,并与美国就互联网上销售数字产品的免税问题达成协议。与此同时,美国被迫同意对在线数字产品交易征收增值税,并坚持在不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对成员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交易征收现行增值税,以保护成员国的利益。2000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计划。该计划要求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客户销售10万欧元以上的海外大型企业在欧盟相关部门注册,并根据国内法律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第三章域外立法措施的审查和借鉴……8
第一节典型国家电子商务税的设立.........8
第二节各国税收立法措施比较……10
第三章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措施的初步构想........13
第一节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完善........14
第二节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19

结论

电子商务正在改变传统的生产和销售方式,实现了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与此同时,配套的网上交易平台也越来越成熟和安全。经历全球危机后,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更低,渠道更广,发展更快,从而放弃传统市场,转向电子商务。一方面,这种变化会削弱传统市场的竞争力,直接导致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免税政策的影响,我国税收来源大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威胁。当时,网络平台成为商人逃税的避风港,也引发了对我国立法和制度建设的深刻思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初步设想。首先,政府部门必须从长远角度考虑电子商务市场的特点和弊端,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提出不征收新税的可持续税收方法,为我国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方向。同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坚持税收的几个基本原则:税收的公平、效率和法律原则。其次,为了有效开展税收工作,有必要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将我国现行税法扩展到虚拟网络世界,可以通过修改、完善和删除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特点。在制定法律时,应注意尽可能涵盖现有的业务交易类型,并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便于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此外,法律滞后引起的行政空可以通过在一般税法之外设置补充条款或法律解释来弥补,从而实现对新时期有效税收工作的更全面保护。第三,除了制定法律之外,还应通过完善税收制度进一步确保税收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不仅应加强海关、工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还应主要更新和建设自己。电子商务无纸化给税务工作带来挑战。税务机关应不断改进登记和征收方法。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可以简化各种程序,还可以保留税务证据。同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队伍也不容忽视。只有税务人员作为执行人,对税收、外语和计算机有良好的掌握,他们才能相互融合,更好地为电子商务税务工作服务。

参考
1。刘剑文:《税法》,人民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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