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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非法拘禁条例的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9000字
论点:法条,刑法,伤残
论文概述:

本论文采用比较分析法,从非法拘禁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环境入手,对非法拘禁罪新旧法条进行了对比,为下文中非法拘禁转化的理论研究打下基础。

论文正文:

介绍

 1问题的提出和选题背景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分别对非法拘禁罪进行了规定,新旧刑法对本罪名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1。具体体现在,新法条中增加了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规定,以及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转化规定。其中关于转化问题的规定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非法拘禁罪中的转化问题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以及实践中如何运用,目前还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对非法拘禁罪中转化方面的研究,发现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利于在实际案例中使用该法条的建议。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第二款做了简单明确的规定。但也正因为该规定过于简单,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这将直接影响本法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笔者希望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分析,能够提出自己的改善意见,以消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误解和歧义。 3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本文使用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对非法拘禁罪的转化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对非法拘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找出实践中法条应用容易出现混滑的地方,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在结构安排上,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非法拘禁罪新旧法条的规定进行了对比,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该罪名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是针对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进行分类研究;第三部分是对非法拘禁罪中第二款的法条研究;第四部分是对非法拘禁罪中第二款后部分法条转化性质的研究;第五部分提出自己的改善建议。 1非法拘禁罪立法比较 1.1中国1979年与1997年立法比较从1979年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将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实施伤害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很显然从量刑方面来看1979年的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要明显的轻于现行刑法对该罪的量刑。本法的第一款规定与1979年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在量刑方面基本一致。但是涉及致人重伤、死亡以及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时,新旧刑法在量刑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新法法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最明显的变动就是将旧法条中非法拘禁罪的最高刑期由有期徒刑升格至死刑(非法拘禁行为第二款后部分的规定则会依据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这样有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除了上述差异夕卜,新刑法还增加了对索债型的非法拘禁行为,利用职权、超期限羁押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处理的内容,以及非法拘禁转化方面的规定。综上所述,新旧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有以下五点不同:第一,新刑法中改变了旧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宣言性规定,即将严禁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改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第二,在第一层次量刑的规定中(殴打、侮辱他人的没有造成伤残或者死亡这些严重后果的)增加了管制刑;第三,将旧法条第二款中关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量刑幅度由有期徒刑升格至死刑;第四,除了量刑上的改变,新法条在定罪上也有所改变。即在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非法拘禁罪就转化成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第五,增加了因索债而拘禁他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超期限羁押或者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规定。 1 非法拘禁罪立法比较..........31.1 中国1979年与1997年立法比较..........31.2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比较..........42 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要素的界定..........62.1非法拘禁的时间..........62.2非法拘禁的空间..........72.3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72.3.1积极的作为方式..........82.3.2消极不作为的方式..........82.3.3其他方式..........83 刑法第238条第2款法条分析..........103.1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部分..........103.1.1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103.1.2致人重伤、死亡的界定..........123.1.3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的归责条件..........133.1.4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分析..........173.2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部分..........183.2.1“暴力”的界定..........193.2.2“伤残”的界定..........193.2.3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形态..........204 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部分的转化..........224.1转化犯的定义..........224.2转化犯分类:法律拟制与法律注意规定..........234.2.1转化犯的类型..........234.2.2如何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274.3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部分规定既是法律拟制又是注意规定..........295 刑法第238条第2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325.1第238条第2款存在的问题..........325.2完善第238条第2款的建议..........335.2.1 \"暴力”、“伤残”的界定..........335.2.2条文表述的完善建议..........33 结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法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的内容。文章中分别对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情形,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问题以及第二款中前后法条内容存在的问题做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通过分析提出将“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改为使用暴力故意致人伤残或死亡;以及明确“暴力”、“伤残”范围的建议。希望本论文能够解决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因词义模糊,法条矛盾而产生的不便。另外,从分析中也确实能看出我们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笔者希望看到,非法拘禁罪有更科学的法条表述,以及详细的法定量刑幅度。 参考文献:[1]周其华.中国刑法罪名释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364意大利刑法典,黄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71赵秉志.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分则之比较研究[M].澳门:澳门基金会,1999.76夏征农.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1581徐毅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199庄洪胜,刘志新.伤残鉴定与交通事故[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79~80王仲兴.论转化犯[J].中山大学学报,1990,(2):29杨旺年.转化犯探析[J].法律科学,1992,(6):37陈兴良.转化犯与包容犯:两种立法例之比较[J].中国法学,1993,(4):80储槐植.论罪数不典型[J].法学研究,1995,(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