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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论民事诉讼客体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诉讼,标的,实体法
论文概述:

由于已经明确自己的岗位目标,选择研究的课题希望能和实务有所紧密联系,诉讼标的的确定,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民事诉讼客体的概念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标的物是什么
所谓的单位最小化和最小化,是指当当事人向对方主张的具体合法权益事项达到不能再细分的程度时,提出案件的标的物,完整的主张不允许对案件的标的物进行细分。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若干合法的利益主张,这些利益主张可以根据一定的依据进行分割,当它们不能再分割时,基本单位就是诉讼的对象。

第二节民事诉讼标的主要理论介绍与分析
关于民事诉讼标的有许多不同观点的理论流派。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主要依据以下典型理论,即旧实体法理论、程序法理论的两部一部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

首先,旧实体法理论
旧实体法理论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特定实体法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引起争议的具体事件不是诉讼本身的主题。在诉讼中,原告在主张自己实体权利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中找到了相应的实质性法律规范,对事件进行了调整,并对法律关系进行了评价。根据这一理论,诉讼对象的认定标准是实体法中的请求权,即实体法中的权利与相应的诉讼对象一样多。因此,原告需要指出他们依据什么样的事实关系来主张他们在起诉书中的权利。只要事实成分不同,即使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相同,诉讼对象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成为独立的诉讼对象。例如,如果原告请求法院命令被告交付房地产,原告应在申诉中表明他请求另一方交付房地产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销售合同还是其他实质性权利。简而言之,旧实体法理论将实体法中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主张视为诉讼的对象。对于诉讼对象是否相同的问题,解决标准是以实体法规定的权利量为基础的,即权利与实体法中的权利一样多,诉讼对象也一样多,诉讼的合并和变更也相应确定。如果以同一案件的事实为基础,并且处于权利主张相冲突的状态,根据实体法的权利构成要素,每一项权利主张仍然可以是诉讼的独立主体。需要解释的是,古语不允许重复付款。因此,尽管原告可以以不同的法律理由提起诉讼并胜诉,但实际上原告只能得到一次付款,不能执行第二次执行。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采用这一理论,使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程序性,并从实体法中现有的请求权概念中解放出来。对于当事人来说,由于诉讼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攻击和辩护的中心,当事人将围绕这一核心点在法庭上进行辩论,这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对于法院而言,根据辩论原则,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实质性权利或法律关系进行判断,法院审理的范围仅是当事人提出的法律主张,因此界定诉讼对象就等于界定案件的范围,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此外,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随着诉讼对象的明确而明确,因为既判力只涵盖诉讼对象的内容。虽然旧的诉讼主体理论在解决竞合求偿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非竞合求偿仍属于多数案件,即使原告可以根据不同的事实提起诉讼或有多种法律救济方式,原告只能得到一次支付,不能实现重复利益,因此该理论仍然适用。

二。程序法理论
程序法理论的出现是建立在解决旧实体法理论弊端的基础上的,旧实体法理论提出只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研究诉讼对象问题,即诉讼对象的认定标准与实体请求权分离。程序法理论包括两种理论:第一种是二分法理论,它是指将诉讼陈述和事实要素作为地位相同、价值相同的两个必要分支来判断诉讼对象,没有这两个分支就无法确定诉讼对象。根据这一理论的定义,在诉讼实践中,诉讼对象的认定取决于两起诉讼的陈述和事实关系是否相同。如果它们是相同的,诉讼将被重复。后一诉讼受前一诉讼既判力范围的约束。如果其中一个分支或两个分支发生变化,诉讼对象也将发生变化。如果其中一个分支为复数,诉讼对象将为复数,导致诉讼合并。尽管该原则强调,除实体法外,这里还存在事实关系,但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最初要求返还以所有权为事实依据的不动产。即使诉讼中基于实体法的所有权变更为基于销售合同的不动产返还请求,也只能视为原告攻击性抗辩手段的变更,诉讼的对象仍然不变,诉讼的变更也不能发生。然而,这仍然不能解释这一理论的合理性。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二分法理论中提到的事实关系是指没有被实体法评价的自然事实。学术界对其定义仍有疑问和分歧。一些学者认为事实是未经法律评估的自然事件。它们是单一而具体的生活事件。其他学者认为,事实是发生过程中的一系列事件。第二,尽管双方有相同的陈述,但他们仍然可能接受不同的多数判决。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以基于各种事实原因一起提出案件,如情感崩溃、通奸、虐待等。根据这个理论的定义,也就是说,一个行动的对象由一个行动的陈述和一个事实要素组成。如果两者之一是复数,那么诉讼标的就是复数,法院必须根据诉讼标的的数量做出相应的判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二是肢体理论,认为诉讼标的的构成要件不应包括事实关系,而应仅包括诉讼陈述,即诉讼陈述作为诉讼标的的认定标准。在诉讼中,原告追求单一目的,诉讼陈述单一,诉讼对象也单一。只要原告的诉讼陈述没有改变,即使事实已经改变或有多数,诉讼也不会改变或合并诉讼。尽管这一理论避免了二分法理论的第二种判断,但它仍然是不合理的。一枝论没有正确处理诉讼对象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一致性。同样,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原告根据通奸的事实关系败诉,并且发现被告重婚的事实,则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因为根据这一点,由于两起诉讼的宣告都是离婚,两起诉讼的宣告没有改变,因此诉讼的对象仍然相同,这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前一起诉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无限扩大。此外,在金钱支付诉讼中,被告去年和今年向原告借了同样数额的钱。如果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不能根据诉讼陈述确定原告要求还款的年份。此时,诉讼陈述及其所依据的事实要素必须结合起来考虑,以便合理地确定诉讼的对象。

3。新实体法理论
根据新实体法理论的设计,当事实关系与若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相同时,它不是实体权利的共存,而是形式多数主张的共存。在要求归还不动产的情况下,不动产的占有是引起索赔的事实关系。这种事实关系是单一的。不动产返还请求是一种诉讼目的,这种目的是单一的,因此原告只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至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是根据所有权还是根据销售合同要求返还,这只是竞合求偿。新实体法理论从法律的整体角度整合了诉讼主体,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处理竞合求偿有其逻辑方面。然而,这一理论也面临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侵权和违约索赔的消灭时效是不同的。如果只被视为债权,那么当事人应当根据债权的时效提起诉讼,无论是自己选择还是法院根据自己的权限决定,债权人获得最大利益还是债务人承担最小利益,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诉讼标的和索赔...................................................................14-16
第1节索赔概念...................................................................14
第2节诉讼对象和诉讼...................................................................14-16[/比尔/]一、诉讼的对象和诉讼...................................................................14-16
2、诉讼标的及索赔在...................................................................16
第三章...................................................................16-19
第一节付款诉讼...................................................................17
第二节诉讼确认...................................................................17-18
第三节形式诉讼...................................................................18-19
第四章...................................................................19-23
第1节法院获悉,当事方...................................................................19-20
第二节是关于...................................................................20-21
第三节侧重于双方之间的争议...................................................................21
第四节同...................................................................21-22
第五节法院审判程序和...................................................................22-23
第6节...................................................................23
诉讼时效第5章...................................................................行动对象理论下的23-27

结论

由于一个人的工作目标已经明确界定,人们希望所选择的研究课题能够与实践紧密联系。诉讼对象的确定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社会日益发展,案件类型也多样化,但法院在实践中受理的案件范围相对较小,使得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法律救济解决。第二,纠纷不能一次有效解决,法院审判速度慢,导致纠纷拖延很长时间。如果我们正视民事诉讼客体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上述问题应该得到妥善解决。在写作过程中,我发现诉讼标的内容丰富得超乎想象,其重要性甚至会影响整个诉讼程序的运作。当然,由于我的学术基础还不够好,我没有对文章中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而且由于篇幅有限,我忽略了许多相关的理论问题。虽然我在法院实习了一段时间,但我对司法实践中的实践还没有一个全面的把握,我知道文章中肯定有一些缺陷和错误。如果我能得到老师和同学的批评和纠正,我将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