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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在中国的发展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婚姻家庭,恩格斯,婚姻
论文概述:

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某大学的大学生进行有关婚姻家庭的调查报告,对我国未来人们婚姻家庭观的发展进行展望,即在未来婚姻家庭中,人们将越来越重视亲情式的爱情观,从注重家庭本位

论文正文:

第一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研究过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其中马克思恩格斯是这一领域的“先辈”。列宁领导俄罗斯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列宁不仅在实践中运用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而且致力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研究,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有着深刻的见解。本章在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分析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基本内容。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论述

1.1社会主义关于婚姻和家庭爱情的观点
恩格斯将爱情归因于“建立在相互钦佩基础上的关系”。他考察了人类社会和家庭,认为一切都在不断变化,人们对爱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马克思在摩根的《古代社会概述》中预见到,现代排他性夫妻家庭“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婚姻和家庭的基础也将随之变化。恩格斯通过对大量史料的分析,认为婚姻和家庭并不总是存在,性(即爱情)自古以来就不存在。在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王国的最初阶段,生产力非常落后。为了抵御外部世界和扩大生殖人口,人们把原始人的自然性欲放在第一位。此时,根本没有婚姻或家庭,更不用说爱情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婚姻有两种形式:群体婚姻甚至婚姻。在这两个阶段,异性之间的结合没有性别因素,只是增加了限制男女结合的习俗和观念。然而,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对感情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使得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成为可能。性因素的萌芽只出现在一夫一妻制中。\"中世纪以前没有谈论过个人性行为。\"然而,中世纪性的萌芽是“以通奸的方式进行的”“从试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应该成为婚姻基础的爱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骑士永远不会结束。”恩格斯认为“现代的性与纯粹的性和古代的爱有着根本的不同。”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性是以双方平等的相互爱为前提的,性的程度既强烈又持久。

1.2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和家庭伦理
恩格斯在对婚姻和家庭基础以及爱情的历史演变的调查中指出,“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除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对今天配偶的选择产生巨大影响的所有衍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之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钦佩,没有别的动机了。”他认为私有制的废除和社会主义的诞生为爱情婚姻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最可靠的条件。基于这一客观现实,基于爱情的婚姻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在婚姻的基础上,爱情的因素拒绝经济、政治和其他因素,并变得越来越占主导地位。谈到共产主义社会,爱情最终会战胜和消除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不适当的干涉,成为婚姻和家庭的唯一动力和基础。显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爱情、婚姻和家庭的基础很可能第一次统一在社会范围内。爱情正日益成为人们建立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基础。婚姻和家庭问题不能与道德问题分开。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也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仅爱情应该是婚姻的先决条件,而且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忠诚,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一定的社会道德。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和家庭没有忠诚,或者他们对忠诚的要求极低。他指出,资产阶级中天主教和新教的婚姻“是由有关各方的阶级地位决定的,所以利益的婚姻总是要权衡的。这种平衡利益的婚姻往往在两种情况下都变成最粗暴的卖淫——有时是双方,而妻子是最常见的”。“妻子和普通妓女的唯一区别是,她不像雇用女工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一劳永逸地把自己的身体作为奴隶卖掉。”\"资产阶级婚姻实际上是一种公共妻子制度,\"这是对通奸和卖淫的补充。\"然而,社会主义社会对夫妻双方忠诚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格。从恩格斯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要求夫妻双方对公证的爱情婚姻忠诚,要求夫妻双方对彼此忠诚,不要有不忠行为,不要背叛对方的不道德行为,排除一切婚外恋,并允许尽可能多的爱情在婚姻的框架内进行。婚姻存续期间吸烟、婚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方通奸、恋爱等。,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

1.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概念
马克思反对夫妻双方任意使用离婚权利。在他的《离婚法草案》中,他指责一些离婚人士“只想着两个人却忘记了家庭”,并支持在某些情况下离婚的合理性。他指出:“离婚无非是宣告婚姻死亡。它的存在只是一个幻觉和骗局。”关于离婚,恩格斯认为,“如果只有基于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维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恩格斯的主要观点是,过去阶级社会中的婚姻不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这种婚姻制度赋予丈夫压迫和奴役妻子的权利。在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下,男人和女人,尤其是女人的痛苦远远大于幸福。因此,这种婚姻是不道德的,应该允许离婚。同时恩格斯也认为离婚需要理性。他曾经说过:“如果...决定离婚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认为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时候,只有当离婚被认为是成熟的时候,只有当完全清楚有必要这样做的时候,一个人才有权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以最委婉的方式。”列宁也同意在一定条件下理性离婚。他认为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的“解体”,而是家庭关系的巩固。他还引用罗莎卢森堡的观点,承认女性“有离开丈夫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呼吁所有妻子离开丈夫。”在资本主义社会,男女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极其不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对此也十分反感,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们还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到了关于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些观点。

1.4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生育观念
社会主义生育观念的核心是优生。所谓优生学意味着每个家庭都有健康的孩子。所谓的优秀教育意味着每个出生的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改善产前和产后护理的措施包括禁止近亲结婚、促进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等。优生学的思想直到社会主义社会才产生。恩格斯在他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述了人类最初的混合生活。没有婚姻和家庭可言,近亲结婚是很正常的。后来,人们发现近亲结婚的后代的质量远远低于远亲结婚的后代。在随后的生产过程中,他们意识到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带来的危害。为了培养更好的后代,人类限制了两性之间的婚姻。可以看出,从古代开始,人们开始同意优生学的观点。而产生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就是抚养和教育孩子的[14]。恩格斯指出,“最初的劳动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孩子。”这种分工是基于丈夫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外面工作赚钱,妻子作为生育、抚养和教育孩子以及在家承担家务的主要任务。在资本主义社会,孩子的教育和培养是私事,与社会无关。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生产资料向公众的转移,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私人家务成为一项社会事业。抚养和教育孩子已经成为公共事务。”人们对未婚子女的担忧和对非婚生子女的偏见将不复存在,因为“社会平等地关心所有的孩子,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

2........................................................................................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概念18-25
2.1........................................................................................基于相互钦佩19
2.2基于婚姻自由、相互忠诚和........................................................................................19-22
2.2.1........................................................................................20-21
2.2.2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21
2.2.3家庭成员相互尊重........................................................................................21-22
2.3........................................................................................22-23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4优生优育的生育观........................................................................................23-25
第三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25-30
1历史背景........................................................................................1.1革命根据地的广泛建立是前所未有的........................................................................................25-26
1.2........................................................................................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
2........................................................................................27-30
2.1青年男女反对包办婚姻........................................................................................27-28
2.2........................................................................................28
2.3 1997年公众对早婚概念的否定........................................................................................28-30

结论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意识的内容和形式。它的发展和变化决定了社会意识的发展和变化。婚姻家庭生活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而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因此,婚姻和家庭生活决定了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反映了人们的思想。婚姻家庭健康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与社会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社会是否和谐。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国的婚姻和家庭一直在经历着不断的变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广泛建立和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的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在革命根据地的初步传播奠定了基础。在此期间,年轻男女反对包办婚姻,要求对自由恋爱有更强烈的渴望。女性反抗不合理婚姻意识的觉醒;公开否认早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人们兴高采烈地反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国家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妇女地位得到提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人们的婚姻和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新中国成立三十年后,婚姻自由的概念开始在人民心中扎根。人们的择偶观念强调革命政治思想,并开始以爱为基础。夫妻平等的概念被普遍接受。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增强了人们的功利意识,人口过剩增加了国家的负担。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西方女权主义思想的涌入也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选择配偶的标准一直是多极的。生育观念现代化;性的概念也是宽容的。21世纪以来,中国颁布了两部婚姻家庭法,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这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民婚姻家庭观念在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即更加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强烈谴责家庭暴力实施者,要求个人财产更加明晰。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某高校大学生婚姻家庭的调查报告,展望了我国人民婚姻家庭观念的未来发展。也就是说,在未来,人们会越来越重视家庭式的爱情观念,从注重家庭到注重个人,追求婚姻和家庭的高品质。在坚持一夫一妻制概念的同时,它也坚持家庭成员平等的概念,并强烈谴责家庭暴力的肇事者。注意夫妻的个人财产。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发展,使人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为未来我国社会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提供一些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