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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法律与社会的张力、异化和相互影响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法律,社会,关系
论文概述:

法律与社会间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是中西方学者共同关注的话题,因为在社会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系统的运作已经深深的影响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

论文正文:

首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罗杰·科特韦尔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对当代中国社会来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转型”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国情之一,当前中国社会现象都具有转型的特征,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社会成员都受到这种或那种转型的影响和制约”。(2)“转型不仅意味着社会变革,也是一种结构性变革,其中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不仅更加突出,而且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无疑有必要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3)它在制定和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法律解释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最终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理论源于实践,高于实践。每一种理论都可以说有根据其理论可以划分的关系类型。因此,本文作者拟以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为切入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解释与这些理论相对应的几种法律与社会关系。

(1)法律与社会关系类型的理论研究述评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类型一直是中西学者共同研究的焦点。法律实证主义者和传统法律社会学家都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刻而独特的探讨。然而,即使在同一个法学院,他们的观点也大相径庭。

1。法律决定社会或社会决定法律的理论研究述评
总体而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即法律决定社会或社会决定法律。王启亮教授认为,争论的焦点是法律是“镜子”还是“剪刀”。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梳理一下关于法律是“镜子”还是“剪刀”的理论争论。镜像理论”首次出现在沃森的著作《社会和法律变迁》中。在这本书的开头,沃森尖锐地批评了萨维尼、孟德斯鸠、庞德和卡尔·马克思等一系列法学家和思想家的理论。”因为这些学者普遍主张法律存在于其运作的社会中,法律是社会需求和社会的反映。“法律就像一面反映社会的镜子。镜像理论的基本特征,正如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律历史学家所说:“法律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王国,也不是一个规则和概念体系,也不是法律工作者的附庸国家,而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并不认为任何事情都是历史的偶然和自给自足,而是认为所有事情都是经济和社会相互关联、相互伪造的。“从历史上看,“镜像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似乎可以追溯到人们对法律的最初思考,并且在18世纪孟德斯鸠的著作中表现得最有影响力:“(每个国家的政治和公民的法律)必须严格适用于制定它们的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满足另一个国家的需求,那肯定纯属巧合……它们应该与该国的地理和气候相关,无论是冷、热还是温和。与其土壤质量、位置和范围有关;它与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无论是农民、猎人还是牧民。它们应该与这个国家能够容忍的自由程度、其居民的宗教信仰、他们的性格、财产、人口、商业、风俗习惯有关。”(4)此外,萨维尼、黑格尔、叶林、庞德和许多其他影响力较小的思想家,也提出了类似的主张。(5)“镜像理论”是一个理论群体,不是单一的理论。因为持有“镜像理论”的法学家和思想家分别强调社会的某些方面在法律中起着不同的决定性作用。孟德斯鸠强调他所谓的“法律精神”——法律与社会、文化、政治、气候等关系的总和。用沃森略带讽刺的语气,萨维尼浪漫地认为法律存在于人们的集体意识中。马克思强调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制约及其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可见,无论各种法学家的“镜像理论”及其表现形式有什么不同,这种观点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不是自给自足的,法律是社会的镜子,法律的各个方面都是由经济和社会铸造的。(2)因此,法学家和思想家之间的理论差异只不过是社会价值或社会因素在塑造法律方面最重要的差异“剪刀理论”是王启亮教授的研究成果。根据其整理可以看出,“剪刀理论”的共同点是法律可以作为一种工具来进行社会变革和改变社会,法律可以塑造社会。法律就像剪刀,而社会就像一块布。持有法律的人可以把社会“切割”成他想要的样子。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没有“镜像理论”认为的那么密切和重要。“剪刀理论”有其明确的历史渊源。它的出现和发展与法律作为促进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工具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密切相关。”20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社会法律技术的成熟,人们试图利用国家法律来大规模地达成、修改或调整经济计划,促进社会关系的和平革命(如制定反歧视法),并促进某些态度和信仰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这种野心远远超出了人们在社会发展早期敢于想象的程度。“(4)在这样的法律社会实践中,特别是随着所谓纯法律专业团体的形成,法律被视为一种权力和一种政府工具。因此,在法学家和广大公众的眼中,出现了这样一种观点:“法律在社会中发挥作用”,而不是“法律是社会的一个方面”。”(5)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隐藏在“剪刀理论”背后的法律实用主义思想是:“作为一个权威和国家权力的运用,法律不需要依赖社会。”“法律被视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独立工具,好像它体现了社会内部的一种自律。现代法律制度被认为是一套具体的政府机制,利用专职国家机构来创造、解释和实施并合理制定一系列原则。“因此,⑦无论是“镜像理论”还是“剪刀差理论”,他们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类型的理解已经走到了各自的极端。”镜像理论(Mirror Theory)过分强调社会在法律中的绝对作用,社会对法律的影响,社会决定法律,而忽略或降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他习惯于在法律和社会之间建立直接的因果联系,认为通过将社会需求输入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可以相应地产生能够满足社会现实需要的法律规定。”剪刀理论(Scissors Theory)注重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习惯性地将法律视为能够促进社会转型或变革的独立力量,认为有了法律制度,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效果,从而达到促进或推动社会转型或变革的目的。因为这两种理论只是简单地单向表达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要么法律决定社会,要么社会决定法律。这种整体分析方法过于抽象和简单,无法深入理解和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具体而复杂的关系类型,也无法有效解决社会中实际发生的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矛盾。因为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有许多因素,每个因素都有自己的存在方式,有自己独立的规则体系,能够对社会存在方式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律是所有这些社会存在方式中最特殊的一种。它是人类意识改造的社会现实的产物,保证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强制力来实施。因此,法律不仅反映社会,而且引导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先进理念。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因素,为法律的发展和变革奠定了基础。因此,当这些因素在同一个环境和同一个社会中共存时,它们必然有无数的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使得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更加复杂。因此,这种简单的谁决定谁的分析方法不能有效而深入地分析法律与社会之间自然存在哪些复杂而具体的关系类型,以及这些关系类型是如何变化的。

2。法律和社会是相互解释的.........................................................................18-19
3。摘要信息.........................................................................19-20[/比尔/](二)法律与社会的互动.........................................................................20-23
1。法律源于社会,受到社会的限制.........................................................................21-22
2。法律在社会中的持久性.........................................................................22
3。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职能.........................................................................22-23[/比尔/](三)法律与社会的具体关系.........................................................................23-27
1。法律与社会的特殊关系.........................................................................23-24
2。法律和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24-27
二,.........................................................................27-34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
(一).........................................................................27-30
(2)婚姻法解释三介绍程序.........................................................................30-32
(三)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制定.........................................................................32-34
三,《婚姻法和社会解释三》.........................................................................34-49[/比尔/] (1)《婚姻法和社会解释三》.........................................................................34-42
1。.........................................................................34-36
2。背离传统婚姻法.........................................................................36-39
3。婚姻法解释3.........................................................................生命逻辑[39-41/br/]4。摘要.........................................................................41-42

四。结论

通过对全文的分析,我们知道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是如此复杂,整体上存在着紧张、异化和相互影响三种状态。然而,这三种状态可以相互转化和影响。紧张局势将导致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冲突,并最终导致法律失败。如果异化与社会实际调整的利益之间没有冲突,法律自然会失效,被人们规避。当异化的法律调整现实生活时,会造成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最终导致法律的失败。只有法律的制定或解释能够有效地回应社会的实际需要,法律才能促进社会发展。由此可见,无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如何存在,社会仍然是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试金石,它检验着法律与社会的一致性。此外,法律与社会的三种关系在不断变化和相互影响,这是一个循环互动的过程。由于法律制度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属于社会本身,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发展离不开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其他社会制度,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制度,如法律制度,都有自己一套相对独立的规则和运行规则。此外,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整个系统内部的发展水平不同,调整的方法和手段也不同。从最后一点来看,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法律与“法律多元主义”的关系。因此,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发展应考虑到其他“法律”的特点和法律。不可能颁布适当的法律或作出适当的法律解释来实现某一目的或几个目的,因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是全面的。社会上所有的“法律”都会受到它们调整的影响。这样,它可能在某个领域与“法”或在几个领域与“法”发生冲突,在几个领域与“法”疏远,在几个领域与“法”相适应。总的来说,这些“法律”是相互作用的。只有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律才不仅是一面“镜子”,而且是一把“剪刀”,能够有效地回应社会的实际需要,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设想国家法律“源于社会生活的日常实践”,并希望法律不会被社会疏远和束缚。由于社会功能的不断分化,当今社会的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作为少数制定法律的社会精英,很难考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使考虑到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法律和社会的发展也会有偶然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这种理想的情况恐怕只能在遥远的过去才能找到。法律与社会的隔阂是现代社会的常态,但这种隔阂必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或者说,这种隔阂必须在公众能够承受的限度内。人们可以逐渐适应有一定差异的“多元法律”,但很难适应有很大差异的不同“法律”,特别是当国家法律无法解答日常实践中的疑惑,或者当国家法律与社会观念发生很大冲突时,很难期望人们在多元规范之间从容徘徊。“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的立法者考虑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各种社会因素,不仅是法律本身的作用、当前的作用,还有法律的其他可能的副作用。最后,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的法律研究回到法律深深扎根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