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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协会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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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行政诉讼,社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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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论文:社团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硕士论文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社团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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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论文:协会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由硕士论文中心和硕士论文组提供。本文阐述了社团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具有一定共同目的、利益和其他共同特征的人以一定形式组成的互利组织。(注:见王莹等,“社会的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包括各种公共福利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儿童和青年保护组织、妇女联合会、绿色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等。以及诸如工会、律师协会、建筑师协会等专业组织。社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参与和监督政府活动。参与行政诉讼是社团实现上述功能的途径之一。
协会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主要包括行政诉讼代理人,支持检察官和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成员或公众的利益。
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在诉讼中代表自己行事的人。协会接受委托时,其法定代表人是诉讼代理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指定协会航空公司的成员或者聘请律师作为法定代表人。(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若干问题的意见)。协会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所有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应归于委托人。支持起诉是为了帮助和鼓励受害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包括提供物质和法律援助,但不能代表他们行使上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该制度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建立行政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更为必要和重要。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往往因害怕行政权力和行政报复而不愿或害怕提起行政诉讼,这已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在行政诉讼中建立支持起诉的制度,协会应在这一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和积极作用。协会只能通过法律援助或道德支持来支持起诉,不享有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罚款或者撤销社会登记的决定,将直接影响社会利益。因此,该协会作为普通原告提起诉讼。本文报告的对协会的直接起诉排除了这种情况,特别是指当协会本身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益时,为公共利益或其成员的利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在一定情况下,如果协会发现行政机关的决定侵犯了协会成员的利益或者侵犯了与协会职责相关的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尚未建立这一制度。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我国依法行政的实践还是从世界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都应该承认社团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本文主要探讨社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成员权益或公共利益的新发展趋势。
1。关于协会的起诉资格问题,
起诉资格,即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谁可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判决。法院不能接受没有资格起诉的人提起的诉讼。规定行政诉讼起诉资格的目的是防止诉讼滥用,确保行政诉讼成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而不是妨碍正常行政活动的障碍。
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起诉资格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可变的。美国行政法的历史表明,“行政原告资格的概念和司法原告资格的概念不是静态的”(注:蒋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303页,第307页。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经历了重大改革,大大放宽了起诉资格。1940年以前,当事人只有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才有权起诉。20世纪40年代以来,不仅利益受到影响的间接当事人被赋予起诉资格,公民或相关组织也可以在自身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因主张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享有起诉资格。不仅是美国,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都是放宽对起诉资格的要求,让更多的人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申诉,扩大公民对行政活动的监督,维护自己的利益。(注:见王明阳,《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618页。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在各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扩展阶段:(注:参见邹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研讨会纪要》和《法律》1998年第7期。(1)直接对应物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直接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时,他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最初建立时普遍采用的理论。它适用于成立初期范围狭窄的案件受理。(2)影响人民利益的诉讼。也就是说,除了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之外,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制度进入发展阶段的体现。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不断扩大,能够保护的公民利益也越来越广泛,起诉资格也放宽到间接利害关系人。(3)公共诉讼。也就是说,原告自身的权益没有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权益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必然结果。实施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加强行政机关的整体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社区诉讼是公共诉讼的一种重要形式。
相比之下,我国对行政诉讼起诉资格的规定相当严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权益”是指必须是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或者组织,排除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代表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无关人员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不具备原告资格,即使该行政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注:蒋明安:《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0页。因此,有人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是自诉制度。(注:见钱伯华:《行政公诉制度论》,法律,1998年第4期。(一)不利于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对于一些行政纠纷,相关人员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有一些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相对人。由于这些行政案件缺乏合格的原告,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被排除在司法保护范围之外。(2)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整体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作用不仅是保护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特定公民的特定权益,而且是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不仅应当作为一种补救措施,而且应当充分强调其作为监测工具的作用。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可能不影响或者损害公民的权益,但其行为本身可能是违法的。然而,在现行制度下,这些非法行为可能逃避行政诉讼的监督,因为它们没有对公民造成目前的损害。(3)不利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和发展。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该开始进入一个更加成熟和完善的阶段。然而,严格限制起诉资格的传统原则不仅极大地影响了行政诉讼的功能,也阻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由于过于严格的资格限制使得许多行政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并获得司法救济,法院一直无法利用行政诉讼来真正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不应严格限于“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而应予以扩大。当公民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而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时,当行政行为影响公共利益而对方无法确定时,应当给予某些组织和机构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以真正发挥行政诉讼的应有作用,维护社会利益。笔者认为,赋予社会这一起诉资格更为合适,因为:第一,社会有责任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也有义务实现社会目标,维护相关公共利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的职责之一是“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会保护其成员权益或与其宗旨相关的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保护这些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其次,社会也有能力承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个人相比,协会更熟悉和理解与其协会相关的公共事务,从而更方便行使原告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和一群人。组织的干预比个人的参与能产生更强大的效果。因此,允许协会作为原告起诉比个人诉讼具有更大的效果和影响。第三,根据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实践,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赋予协会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例如,在美国,“法院承认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和历史遗迹的公民组织具有原告资格;承认国家保护组织有原告资格要求审查修建高速公路的决定;承认公益协会具有代表所有享有生命、健康和自然资源权利的人对核爆炸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承认环境保护组织有权要求审查原告农业部长不采取措施限制使用剧毒农药的资格;承认公民组织具有申请城市建设规划审查的原告资格;承认土地资源保护组织有原告资格要求审查国有森林采伐等决定。”(注:蒋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303页,第307页。在法国,本世纪初开创了一个司法先例,承认专业协会的诉讼资格,随后的一项法令确认了这一点,允许某些组织,如在公共福利领域工作的工会或协会,保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例如,法国行政法院“已广泛接受工会对损害其所有或部分成员精神或物质利益的具有监管或集体特征的措施提起的诉讼”。(注:例如,1934年4月27日,法国行政法院受理了国家预防酒精中毒协会对一名部长提起的诉讼,该部长作出了有利于家庭酿造酒厂的决定;1941年3月22日,他接受了学生家长联盟为维护教育自由而提起的诉讼。1948年5月7日的一项判决认为,房地产业主协会可以对损害房地产业主的一般措施提起法律诉讼;等等。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述评》,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657页。)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行政法院也在1973年对一家环境保护组织提起诉讼,涉及建造一家旅馆。
2。协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为了保护其成员或公众的利益,协会可以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抽象行政行为。在一些国家,抽象行政行为已经接受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它也应该是我国行政诉讼的方向之一。然而,在抽象行政行为起诉的具体操作中,有一个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即原告资格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有权对抽象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受该行为约束的对应方以及受该行为约束的对应方成立的工会或行业协会。(注:见叶必丰:《公共利益标准理论与行政诉讼》,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的主体范围很广,并受到相对不确定多数人的影响。如果给予个人这种上诉权,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然而,相关组织——如行业协会或其他受抽象行为影响的自治组织——提起诉讼更容易、更有效。例如,消费者协会可以对价格机关作出的最高或最低限价决定或卫生部门对食品或药品质量标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注:法国行政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接受诉讼。例如,1953年10月28日,法国行政法院拒绝接受一个工会对电影制作人协会设定费率的决定提起的诉讼。参见胡简森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述评》,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657页。)
2。行政不作为。有些人把行政不作为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为和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注:见周尤勇:《论行政不作为》,载罗蔡皋主编:《论行政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63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因不作为侵犯个人利益,未依法颁发许可证的,相对人不得申请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义务。对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判决其履行。但是,不作为违反公共利益,如不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如果不依法追究违法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一般没有明确的损害目标,因此其社会危害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法监督和减轻。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为必须纳入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如前所述,由于没有明确的损害赔偿目标,个人提起诉讼是不可行的,因此社会应有权对这种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3。公益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举办公益事业或公益活动的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为(注:“行政规划行为”是日本行政法中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举办公益事业和实施公益活动之前提出相关行政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步骤的活动。有些人也称之为“行政规划法”。)和实施计划期间的行为。如行政机关认为修建铁路、公路或发展自来水、电力、煤气等公用事业的决定或行为对其不利时提起的行政诉讼。
4。非法发放福利。对行政机关非法授予他人一定权利或资格有异议的,将提起行政诉讼。美国也有这种情况:(注:见蒋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306页。一个环保组织对美国政府提出诉讼,指控其批准在国有森林中建立溜冰场和赌场,称政府的决定损害了公众的审美和环境利益。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也应该监督和纠正这种行为,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社会承担起诉主体的资格也更合适。如果行政机关批准在学校附近设立游戏厅,该地区的青年保护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批准。
5。其他没有特定相对人或者相对人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协会应当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三。协会提起行政诉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笔者认为,除上述情况外,协会提起行政诉讼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协会应对与其职责相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社区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检察官不是行政相对人,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社区与被诉行政行为绝对没有利益关系。一般来说,组织本身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方,但其职责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关联。例如,社会环境保护组织只能对影响公共环境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业组织只能对影响行业或其成员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然而,消费者协会只能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等。对与协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行为,协会不具备起诉资格。例如,律师协会不得以损害公共环境权为由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协会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假设行政行为涉及集体利益。协会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可能是为了维护其成员的利益,但如果行政行为是针对协会中个人的决定,协会不得以维护其成员的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对针对个人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您只能由相关个人提起诉讼。如果专业工会不能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以维护个人利益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协会在主要当事方不知情甚至违背当事方意愿的情况下行使其上诉权利。我国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点,他们认为“无论各种形式的协会和组织有多密切,无论它们的内部联系有多密切,当其成员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协会或组织都不能作为原告或代表它们提起诉讼。”由于群体利益和对个人权益的承认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范畴,它们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任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都会受到起诉,其他人或组织不能代替它们。”(注: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6页。)当然,个别政党可以完全推荐协会作为他们的客户,以个别政党的名义开展个别行动。
3。协会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其成员利益的依据是,其成员的利益基本相同。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基本相同,但在具体事件上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一项决定是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些成员将从中受益,而另一些成员可能会受到影响。会员利益明显冲突的,协会不得以维护会员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当协会成员能够就相关问题达成基本共识或做出基本共识决定时,协会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于那些不敢或不想起诉的人,协会只能支持而不能取代起诉。有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放弃起诉,或者不知道可以起诉或者不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有效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注:钱伯华:《行政公诉制度论》,《法律》1998年第4期。提交人认为,起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只能自行行使或放弃。没有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强行更换。因此,相关协会只能支持起诉害怕或不愿起诉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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