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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50字硕士毕业论文立法与合作治理的隐性议程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50字
论点:议程,立法,社会问题
论文概述:

本文认为制度重构的方向应该是建立合作式议程设置模式。合作式议程设置模式既迎合了国家和社会互动加强的时代背景,又获得了善治、合作治理等理论资源的坚实支持,因此合作式议程设置

论文正文:

一、立法议程概述

(一)立法议程的概念
立法议程不是法律领域的专业术语。首先研究“议程”问题的领域是新闻、传播和公共政策,并提出了相应的议程设置理论和政策议程理论。所谓议程设置理论意味着大众传播具有形成社会“议程”的功能。媒体以赋予各种话题不同程度“意义”的方式影响公众注意力的焦点和对社会环境的认知。大众媒体关注某些问题而忽视其他问题的方式会影响公众舆论,而人们通常倾向于理解大众媒体关注的问题,并利用大众媒体为这些问题设定的优先级来决定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政策议程理论侧重于“决策前”阶段,即“为什么社会中的一些情况被定义为政府议程上的政策问题,以及它们是如何得到确认的,而其他情况不能被确定为政策问题并被列入政策议程。”至于立法活动,也有一个“立法前”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筛选\"和\"过滤\",即在众多立法要求中,一部分被确定为立法者议程上的正式立法问题,而另一部分被排除在外。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简单地将立法议程理解为:立法者将受到他们严重关注的立法问题分类。立法议程是提交给立法者的问题清单,立法者对清单上的问题进行优先排序。总的来说,我们对立法活动的注意力集中在制定具体法律上,而忽略了确定立法问题的阶段。如果一个问题没有被列入立法者的议程,这意味着立法者什么也没做,问题仍然存在。如果立法议程上的问题不是反映社会需要的公共问题,即使在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时尊重公众意见,也于事无补。如果公民参与是衡量立法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指标,那么参与立法过程当然是立法民主化的表现,但参与立法议程的制定更是立法民主的表现。

(2)立法议程的构建
立法议程的制定是一个多主体互动与合作的动态过程,而不是单一主体对问题的客观发现,单一主体充满价值差异和利益斗争。一般来说,议程设置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对社会问题的定义,即理解问题的本质和什么是社会问题。第二阶段是立法问题的选择,即选择众多社会问题中的一些作为立法问题。

1。问题定义
在某种程度上,确定问题是什么比确定问题的答案更重要。这个问题往往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明显。对于同样的情况,不同的主体往往做出不同的定义和解释,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定义和解释,例如堕胎。无论是被定义为自由权还是生命权,都与解决方案的选择直接相关。问题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作用于环境的思想的产物,或者概念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说,问题是被构建的,而不是被发现的。如何界定问题直接关系到问题的性质,也决定了问题的未来,即它是否是一个法律问题,是否应该列入立法议程。研究社会问题的传统主流范式一直遵循实证主义的道路。这一理论研究路径被一些学者称为社会事实范式。“社会事实范式认为,社会现象的问题本质存在于客观的社会事实中,正如其理论名称所表明的那样,这往往表现在某些社会病态、社会结构解体、功能失调、群体冲突或行为失范等方面。研究社会问题就是研究这些问题的原因、危害、后果和对策。”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该理论坚持客观主义立场,强调在主客体二元论范式的指导下对客体本质的分析。它进一步认为,社会问题是客观事实的存在,只有研究社会问题的客观条件才能把握问题的本质。基于这种理解,人们通常认为社会问题是客观条件(如贫困)或社会行为(如犯罪)。只要人们集中精力寻找这些“客观事实”,社会问题就会被发现。这样,社会问题就成了既成事实。人们必须做的是使用一些技术手段来发现这些问题,然后解决它们。传统客观主义通常认为社会问题是既定的或既定的,这是社会事实本身的一个属性。然而,这一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具有相同伤害程度的客观条件已经暴露在人们的视野中。为什么有些条件已经成为社会问题,而另一些从来没有成为社会问题。环境社会学家汉尼根(Hannigan)曾经质疑为什么一些环境问题存在了很长时间,直到现在才引起人们的注意,并被当作一个社会问题来对待。为什么有些环境问题在政府的议事日程上,而其他问题同样严重,但很少有人关心?这表明客观事实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不能用事实本身来解释。因此,这种对社会问题的实证方法受到了质疑,至少它不能完全解释社会问题是如何产生并进入公共议程的。

二。立法中的隐性议程

(1)披露隐藏的议程
1。权力的三重维度
在当今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权力广泛分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没有任何个人或群体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国家仍然是权力的最大主体。国家权力的运行在决策过程中得到显著体现,因此考察实际决策过程无疑是研究权力结构的重要途径。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通过考察实际的决策过程,提出了这样一个权力的定义:“如果甲能让乙做乙原本不愿意做的事情,那就意味着他对乙拥有权力,”达尔强调,权力研究必须充分注意受试者之间偏好的差异。在针对关键政治问题的政治冲突中,那些优先选择的主体是那些在政治体系中行使权力的主体。”也就是说,在决策过程中,当一方的政策计划优先于另一方时,他就使用他的权力。然而,他的定义受到了巴赫拉赫(Bachrach)和巴拉兹(balaz)的批评,他们认为达尔的权力观有其局限性,只关注权力的一面,而忽略了另一面。在《权力的两面》一文中,他们指出,“当甲参与影响乙的决策时,使用权力是很自然的。当甲方致力于创造或加强各种社会价值、政治价值和制度实践时——它们将政治进程的范围限制在相对而言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公共考虑上——它也在使用权力。在甲方成功做到这一点的范围内,就所有实际目标而言,乙方被排除在所有可能严重损害其解决方案中的一系列偏好的重要问题之外。”这表明权力有两面性。一方面,权力主体可以利用权力在最终决策中优先考虑自己的偏好。另一方面,如果权力主体能够有效地防止一些威胁其利益的问题进入政治议程,那么他也在使用权力。

二。立法中的隐性议程.........13
(一)披露隐藏议程........13
(二)生成隐藏议程的逻辑……16
三。隐性议程的现行控制机制及其局限性……22
(1)内部控制机制……22
(2)外部控制机制……24
(4)合作议程设置模式的构建……35
(1)合作议程设定模式提案......35
(2)建立合作议程设定模式的可行性........37
(3)重塑合作主体的角色……41

结论

作为立法准备阶段,立法议程的制定往往被忽视。然而,通过对本文的分析,我们认为立法议程的设定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阶段,甚至在中国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常决定立法的方向。这一重要性还决定了立法议程的设定只能是开放的,而不能是封闭的。单一主体不仅不具备知识,而且容易出现立法欺诈。然而,我国的立法议程是由国家安排的。通过对权力多维度的分析,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隐性议程现象,实际案例确实证明了这一点。隐性议程的出现与立法权的不当使用有关,因此纠正隐性议程的制度措施应以限制和监督立法权为目标。我国现有的控制机制要么无效要么缺乏,这就需要对现有的一些制度进行重构,特别是公众的参与权,并最终在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实施。本文认为,机构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建立合作议程设置模式。合作议程设置模式不仅适应了国家与社会互动加强的时代背景,而且有善治、合作治理等理论资源的坚实支撑。因此,合作议程设置模式应该是中国未来的选择。建立合作立法议程需要国家和社会重新调整它们的作用。对国家来说,它应该转变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而对社会来说,它需要塑造积极的公民。合作模式应该是公开的有效协商和对话空。公众应通过组织加强作为合作主体的咨询能力。国家应通过信任和对公民的回应确保对话的连续性。这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健康的关系模式。对于隐藏议程的修正,建立合作议程设置模式是根本途径,而对于理想的议程设置模式,合作议程设置模式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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