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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0字硕士毕业论文喀什经济区经济立法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960字
论点:经济特区,立法,喀什
论文概述:

立法是特区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制度因素。瞎什特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更是受益于立法,法律不仅仅是推动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更是一种观念的力量,文化的力量。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巴希尔经济特区是中国继海南、厦门、深圳、汕头和珠海之后的第六个国家经济特区。它是在西部大开发战略背景下建立的,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产物。区域经济的核心是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在各方面给予巴希尔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和资金援助的目的是促进喀什的经济发展,带动整个西部地区的跨越式发展,缩小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差距,最终实现全国的全面繁荣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区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连接着宏观和微观领域,发挥着宏观和微观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首先要实现小区域的经济协调,然后才能实现大区域的宏观经济运行。无论在宏观还是微观领域,法律都是经济运行的保障。然而,该地区缺乏法律的情况非常严重,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国家建议通过国家努力促进米什经济特区的建设和米什经济特区的跨越式发展,这必须得到法律手段的保障。一方面,这是一个立法完善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在授权立法中的作用。在国家尚未颁布法律的空地区,必须首先尝试填写空地区,以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实施特别经济政策的需要,以及解决特别经济区新问题和新情况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根据宪法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突破性的立法。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不仅是经济特区的优势,也是经济特区的责任。位于内地腹地的内陆经济特区罗彻经济特区的建设,是一项没有规章制度的事业。没有可以复制的方法或模型。迫切需要创新法律和完善制度。在制度建设中,我们必须具有突破一切障碍的开拓精神。在观念理解上,要彻底转变,借鉴深圳、海南两省敢于进入、勇于冒险、善用政策和法律、善用政策和法律、善用政策和法律、善用政策和法律,从而在认知层面上为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动力。新疆经济发展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的祝福和经济带动作用,促进西部大开发、对外开放和发展。它有利于社会稳定、安定团结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西方的劣势应该由政策优势来弥补。东部沿海经济特区是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只有在国家给予特别优惠和宽松政策的情况下才能看到。国家在西部经济特区建设方面比沿海经济特区政策更加优惠和宽松,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为了防止这些政策受到形势的影响和日复一日的变化,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以实现稳定、确定、可预测和可操作性,确保新疆经济特区经济建设的稳定、健康和有序。喀什经济特区要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特点,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自身的政策优势,形成独具地方、本民族特色的立法思路。我们应该充分挖掘鄂木斯克经济特区立法的西部、民族、边疆和地方特色,使立法实践与社会现实相结合,使立法真正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在立法保护和改革推动下,拉什经济特区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开放的市场经济法律环境。这将使拉什经济特区具有独特的竞争力,解放生产力,振兴生产力,加快经济特区的发展速度,带来效益。盲人为什么会成为有理想翅膀的“深圳西部”。

第一章中国经济特区经济立法理论

2.1经济特区经济立法的概念和内涵
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一定程序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特定主体根据自己的职权,按照程序,使用特定的技术,通过批准、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而产生和改变法律。“三权分立”国家将立法置于三权之上。立法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础。立法与立法权密切相关,只有享有立法才能实施立法。立法权主要由议会行使。行使立法权的国家和地方权力由《宪法》和相关法律划分。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国宪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守不冲突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即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法》第63条规定,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守不冲突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在经济特区实施的法律法规。《立法法》第63条和第65条显示了经济特区的立法。经济特区立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特别授权,实施效果仅限于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它还包括主管当局根据《宪法》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条例和规则。换言之,经济特区的立法包括两种不同的立法,即授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权威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法律。授权立法(Authorized legislation)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或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而制定的立法。特区授权立法是一种特殊的授权立法。经济特区经济立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特区经济立法。主要包括将经济特区实施的与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有关的特殊经济政策转变为特区法规。经济特区经济立法是指经济特区用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立法。

第三章喀什经济特区的立法背景和现状.........13
3.1喀什经济特区的立法背景.........13
3.2喀什经济特区的立法现状.........15
3.3喀什经济特区的立法特点.........17
第四章国际国内经验对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的启示.........25
4.1外国经济特区立法.........25
4.2国内经济特区立法.........29
4.3喀什经济特区的经济立法.........31
第五章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的对策与建议.........35
5.1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措施.........35
5.1.1强调立法规划.........35
5.1.2符合区域立法特征.........35
5.1.3鼓励区域立法创新.........36
5.2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建议.........37

结论

法治是喀什经济特区建设的保障。立法应该放在首位。当今时代的特点是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运作的规则就是法律规则。应该用法律来规范、指导、规范和保证市场运作的各个方面。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和民主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喀什经济特区的立法应以市场经济为指导,用法律促进喀什经济特区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法律用于确保项目开发、投融资方式、企业组织规模和经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引进国内外投资、优惠投资政策、人才引进和培训等的顺利实施。为喀什创造一个健全、透明、可操作的法律软环境,优化喀什经济特区建设环境。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实现民主立法,立法体现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符合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能够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要求,与时俱进。法律保护是喀什经济特区建设成功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内容。因此,喀什经济特区的建设不仅要在科技上走在前列,还要在立法上走在前列。在国际经济交流日益密切的新形势下,喀什经济特区应更加重视通过经济立法冷静应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特区的立法面临着国际社会的挑战,立法必须有更高的标准。一般来说,为了及时清理、修改甚至废除过时的法律,不仅要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而且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签署的双边和单边协定。具体来说,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充分发挥立法的主导优势。我们将在国内市场实行公平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立法解决私营企业的平等待遇问题。喀什经济特区积极融入国际市场。在立法方面,它与国际惯例接轨,大胆引进先进的国际立法,并进行了实验。《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促进了政府事务的公开透明,限制了行政行为,使政府管理公开透明。还必须将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开,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建设,并将政府职能置于宏观调控中,以避免对微观经济的干预。积极调整外贸管制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既支持和促进民族工业,又绝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喀什经济特区也应着力研究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制和制度。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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