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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7字硕士毕业论文劳动者权益记录的立法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6597字
论点:制作者,录音,著作权法
论文概述:

录音制作者二次使用权有国际公约的支持,也有外国的立法和法律执行的经验,该项权利已成为唱片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获得在二次使用上的投资回报事关音乐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是我国唱

论文正文:

介绍

 一、选题背景与现实意义 聆听优美的歌曲,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能够享受美妙的音乐不仅需要词曲作者的创作、表演者的演绎,更离不开录音制作者的贡献。录音制作者将其所有智力、财力和人力的投入凝结于制作的录音制品之中,这些投入正是其所拥有的“知识财产”,也正因为如此,录音制作者通过录音制品获益,制作录音制品成为他们生存的手段。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录音制作者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2008 年全球唱片业信息报告》显示:华语流行音乐的传统 CD 唱片销售额从 2003 年的 1.6亿美元跌至 2007 年的 3770 万美元,缩水超过 75%。而 2008 年,传统唱片销量继续缩水,原创流行乐唱片不足 100 张,各项数据均创历史同期新低。虽然数字音乐市场的出现为录音制作者提供了新的发展渠道,但是由于数字音乐市场发展的不规范,网络盗版侵权泛滥,收益难以弥补损失,而传统实体音乐销售大幅度滑坡,直接影响到唱片行业的生死存亡,很多小型的唱片公司破产倒闭或转行,少数几家大型唱片公司也只能在传统市场和数字音乐的夹缝中惨淡经营,如何拯救濒危的唱片行业成为知识产权理论界和音像行业的企业、社会团体十分关注的问题。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先后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四项重要的经济权利,但是现行制度的不足和滞后缺陷在实践运行中越加突显,就著作权法立法而言,在积极应对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挑战的同时,对于传统权利的缺失问题也应当予以重新考虑——尤其在录音制作者的“二次使用权”方面,广播电视组织以及餐饮娱乐等营利性场所的二次使用人的经营运作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于商业用录音制品,在其获得巨大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应当对录音制品的制作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此项收入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录音制作者重要的收入来源。国际公约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早已赋予录音制作者二次使用权,而我国著作权法却始终没有相关的规定,录音制作者是否需要权利更新亟待立法加以解决,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和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对于唱片行业应对现实危机、平衡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分配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论证范围及研究方法 首先,录音制作者有资格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是本文的论证前提,即本文论证的是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是否需要更新的问题,而不是录音制作者是否应当享有版权或邻接权的问题。其次,对于录音制作者权利的立法完善仅以录音制作者的二次使用权为论证对象,其他权利不作探讨。最后,关于二次使用权的界定,文中第三部分进行了专门论述,本文的二次使用权仅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餐饮娱乐等场所的营利性使用,而不包括网络传播等其他形式的使用。 在文章论述过程中,本论文主要运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第一,比较分析的方法。在本论文的论述过程中,大量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其中包括国际公约之间的比较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以及两大法系对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的不同特点的比较分析,文中还专门针对录音制作者的二次使用权比较了不同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重点分析了美国的情况,并与我国加以对比,为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材料。     第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从相关行业及行业协会收集到的资料,对行业发展现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在文中音乐行业现状以及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情况运用了大量的数据分析,直观的反映了客观现实,使理论更贴近实际,而不是空谈,有利于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在本论文第三部分赋予录音制作者二次使用权的理论基础的论述中,运用洛克的劳动理论论证了录音制作者权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第四,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本论文第三部分赋予录音制作者二次使用权的理论基础的论述中,运用了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证了录音制作者和作者、使用者之间形成平衡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录音制作者的权益受到全面保护,才能激励录音制作者有动力制作出更多更好的录音制品将音乐传送给社会大众。  第二部分  录音制作者权的构成.........10 一、录音制作者权的主体............10 二、录音制作者权的对象.............11 三、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 13 第三部分  关于“二次使用权”的思考........... 16  一、录音制作者的二次使用权................. 16 二、我国音乐市场现状及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情况......... 22 三、录音制作者权利需要更新........... 27 第四部分  对未来著作权法的建议............ 34 一、重新认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34 二、表演者应与录音制作者共同享有二次使用获酬权......... 35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36 四、化解使用者与录音制作者的矛盾............ 37 结    论 洛克认为: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享有权利。一个作品的每个环节的人都付出了劳动,如果其中的一个环节没有得到相应报酬,产品链就会有问题,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二次使用权是录音制作者应有的权利,在理论上有正当性解释,不能因为我国以邻接权制度保护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就弱化对其的保护,轻视他们的劳动。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录音制作者该项权利,既违背了我国一贯倡导的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的原则,也造成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平衡的发展现状。录音制作者二次使用权有国际公约的支持,也有外国的立法和法律执行的经验,该项权利已成为唱片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获得在二次使用上的投资回报事关音乐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是我国唱片业当前的首要大计。结合音乐产业的特点理解在录音制品方面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是解决二次使用问题的观念基础,而解决问题的重点在于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未来著作权法对权利的设立不应被动地受制于集体管理制度的不足和相关部门既得利益的固守。而应该具有前瞻性,配合司法实践使法律秩序实现从无到有的改革。 参考文献 1、德利娅•利普希克著:《著作权和邻接权》,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0 年 7 月第 1 版。 2、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8 月第 1 版。 3、刘波林译:《罗马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8月第 1 版。 4、【法】克洛德•科隆贝著,高凌瀚译:《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95 年 7 月第 1 版。 5、李琛著:《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 6、张今著:《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1 月第 1 版。 7、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 3 月第 1 版。 8、【日】半田正夫 纹谷畅男编,魏启学译:《著作权法 50 讲》,法律出版社 1990年 7 月第 1 版。 9、【德】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第 1版。 10、沈仁干,钟颖科著:《版权法浅谈》,法律出版社 1982 年 8 月第 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