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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0字硕士毕业论文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合同前义务的法律基础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960字
论点:要约,邀请,合同
论文概述:

传统的立法和学理对于要约邀请制度的关注还不够,但现实的需要敦促我们进行思考。通过本文的写作,使得笔者对要约邀请这一制度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传统理论将要约邀请认定为是缔

论文正文:

介绍

1.1问题
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A多次在互联网和报纸上投放广告,旨在宣传其新建住宅区拥有非常豪华的设施和国际一流的标准,如约100米的公共游泳池、约300平方米的健身房、约30%的绿色覆盖率。然而,它也在广告中指出:\"该广告中涉及的规划、图片和数据应得到政府的最终批准和实施结果。\"看到广告后,该市的一名居民乙方得以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但当甲方移交房间时,乙方发现广告中提到的约100米的公共游泳池只有30米,约300平方米的健身房只有80平方米。住宅区的绿化水平与广告中提到的相差甚远。该建筑交付后的实际情况与甲方的广告完全不一致..因此,乙方向法院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甲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原告b败诉,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如乙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注意的是法院如何确定房地产公司公布的广告内容..关于这个问题,法院在本案判决理由中裁定如下:法院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一直使用“大约”和“近”两个词,广告右下角的解释也是其广告的一部分。“本广告涉及的规划、图片和数据以政府最终批准和实施结果为准”提醒消费者,上述广告的内容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对房地产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原告b和被告a建造的游泳池、健身房和绿化水平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依据。从这个案件来看,我们可以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法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方在其广告中对住宅区内的相关设施做出了相应的指示和承诺,并且对合同的订立和房价也有重大影响,但指示和承诺并不明确具体,所以这只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作出了规定。?由于这只是要约邀请,对甲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乙方居民认为甲方的违约索赔没有法律依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出售房地产和谋取利益,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故意模糊一些概念来误导消费者,从而谋取利益。例如,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a在其广告中一直使用“大约、接近”的字眼,并在广告的右下角声明“该广告所涉及的规划、图片和数据应得到政府的最终批准和实施结果”。从法律上来说,这只是一个要约邀请,对其本身没有约束力。然而,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他们对“关于”和“接近”这两个词的表达程度以及“政府最终批准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差异”缺乏了解。(1)要约邀请真的像传统理论认为的那样,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吗?如何抑制我们社会中虚假广告数量的增加?如何保护受要约邀请的消费者的权利?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1.2国内外现行立法

1.2.1外国立法规定
在查阅了民法体系的相关民法典后,他们发现没有规定要约邀请。德国和日本民法典只提到合同的成立。法国民法典甚至没有规定合同成立的要约和承诺,更不用说要约邀请了。在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中,没有邀请要约的相关规定。虽然美国在其统一商法中规定了要约和承诺,但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其构成的条件。一些学者给出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未对要约邀请进行界定的原因,可供我们研究要约邀请时参考。1980年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未向一名或多名特定人员提出的建议只能被视为提出起价的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图。《公约》首次明确规定邀请要约。

1.2.2中国民事立法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符合要约要求的,可以视为要约。然而,最高法院的解释认为,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即使不符合要约的要求,也可以被视为要约。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原因是什么?要约邀请制度的目的是什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要约邀请理论是否已经无法应对现实中的各种纠纷?如果是,它会去哪里?

2要约邀请与合同前义务之间的关系

2。1要约邀请的基本理论和合同前义务
2.1.1要约邀请性质的定义
中国的《合同法》承认要约邀请作为意愿表达的性质。表达是什么意思?根据梁慧星的观点,意义表达是指行为者所表达的具有效果和意义的行为。(1)将意义表达的构成要素分为三类:效果意义、意义表达和行为表达。②卡尔?拉伦茨认为,意志的表达是指理论家对他人所作的表达,这向他人表明,根据其含义,特定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有效的。(3)尽管法律规定了邀请要约作为意愿表达的性质,但许多学者对这一定义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史尚宽认为邀请要约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没有法律效力。④王黎明认为要约邀请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5)如果对要约邀请性质的理论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三种: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理论?,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说什么?什么意思?。因此,要判断要约邀请的性质,最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具有约束力。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相反,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3)贿赂彭胜认为,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效力的最根本区别是,形成合同的最终权利是给予受要约人还是邀请人。(4)作者同意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的观点,即即使邀请人在合同中作出某种承诺,要约邀请也不具有约束力,并且由于接受邀请人的要约,合同也不会成立。它存在的目的只是让别人向自己出价。因此,这并不是说邀请要约。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相关规定误导了我们对要约邀请性质的认定。至于条文中出现的“表示意志”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某种意志的表示”。虽然要约邀请是由行为者自愿发出的,但我们不能承认其性质是意图的表达,因为它没有效力或约束力。

3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合同前义务的法律依据.........17
3.1法律的道德.........17
3.2诚信原则.........18
3.3法律体现公平正义.........21
3.4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等基本民法.........22
3.4.1交易安全.........22
3.4.2交易效率.........23
4要约邀请阶段之前合同义务的具体形式.........25
4.1要约邀请阶段合同义务的具体形式.........25
4.1.1描述了通知的义务.........25
4.1.2确保安全的义务.........26
4.1.3援助的义务.........27
4.1.4保密的义务.........28 [/溴/]4.2要约邀请阶段应对缔约过失承担责任.........28
5规范要约邀请的想法.........34
5.1将要约邀请纳入合同前义务的范围.........34
5.2要约邀请接受规则的制定.........34
5.3具有更大影响的要约邀请的批准和备案.........36

结论

传统立法和学术理论对要约邀请制度重视不够,但现实需要促使我们思考。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对要约邀请制度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传统理论认为邀请要约是缔结条约的准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传统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争议促使我们反思邀请要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统观点。本文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让我们认识到现有理论的不足,进而系统全面地论证要约邀请承担预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让我们对要约邀请制度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论证,笔者认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要约邀请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要约邀请应纳入合同前义务的范围。受要约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受要约人不能再以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为由逃避责任,受要约人可以要求受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要约邀请阶段的具体合同前义务以及违约情况下合同过失的赔偿范围,以使受害方能够找到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最有效方式。简而言之,作者认为,合同订立的起点应确定为要约邀请的发出,而不是要约的生效,这样在要约邀请阶段就有了合同前的义务,任何违反这一义务的行为都将对合同过失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不再是所谓的无任何法律效力,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这将在要约邀请阶段对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双方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

参考
[1]梁慧星。普通民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普通民法[。王萧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史尚宽。普通债法[。台北:荣泰出版社。1978年
[4]王黎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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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黎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7]刘俊臣。[硕士学位论文合同成立的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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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泽鉴。民法概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