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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00字硕士毕业论文经济研究法的要素及其对司法矫正的启示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00字
论点:法律,法学,经济分析
论文概述:

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个对社会、政策、公众行为等都有深刻影响的理论,我们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当它在面对我国的传统的伦理价值和思维观念时,其发展是有困难的。我国法律传统更多体现法

论文正文:

第一章经济分析法发展概述

1.1经济分析法的发展
任何法律学派或新理论的出现和发展都是空无法想象的。它是人们通过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经过长期的理论积累而认识到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也不例外。早期有很多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讨论,但没有系统的理论。直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人们才意识到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以及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的重要性,一门新的经济分析法学学科才应运而生。

1.1.1关于法律和经济关系的早期讨论
古希腊早期的一些智者认为,应该制定适合他们自己需要的法律,然后将其提高到国家利益。制定法律时,统治者将自己的利益视为正义,并迫使人们遵守法律。如果人们违反法律,他们就是在违反正义,将受到法律的惩罚。(1)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人(Urbians)根据受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主体,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西塞罗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是不可改变的法律。成文法是由制定者的特权和理性决定的。他认为,颁布这项法律的目标是“确保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以及人民和平幸福的生活”。(2)可以看出,在古希腊和罗马,学者们已经认识到法律为人民服务,保护统治者或公民的利益和福祉。中世纪初,哲学家和神学家圣奥古斯丁(Saint Augustine)认为人性自私堕落,爱自己胜过爱别人,热爱物质生活却忽视精神修养,这必然导致暴力和犯罪。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惩罚罪犯,让他们改正错误。这不仅有利于犯罪者本人,而且可以用来教育他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政体理论强调国家的目标是伦理的,追求“公共幸福”,包括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他还强调,国家应该提供条件,特别是物质条件,以确保公众的幸福,即大众的幸福。16-18世纪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标志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开始。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了两位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他们以现代国家和法律概念为基础,详细论证了主权国家出现的合理性。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的目的是保护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个国家的法律旨在寻求一个国家的利益,所以国家之间必须有法律,它寻求的不是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国际法”。①斯宾诺莎将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权法,但他更注重人权法。他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大多数人的欲望和功利观念都是非理性的,以满足身体和情感的本能需求。因此,需要政府、军队和法律来抑制人们的欲望和不受控制的冲动,否则社会就无法稳定。斯宾诺莎说,人性的普遍规律是“每个人都会从两种好处中取较大的一种,从两种坏处中取较小的一种”...这条法律深深植根于人民的心中,应该被列为永恒的真理和公理之一。”[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思想界相当活跃。英国著名学者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和经济分析法的先驱。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直接受到贝卡利亚《论罪与罚》的影响。贝卡利亚认为立法者“只考虑一个目的,即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和“如果生活的善与恶可以用数学的方式表达,那么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3)边沁在贝卡利亚思想基础的帮助下,对其进行了改革和发展,创立了功利主义理论并将其应用于法律。他认为功利主义原则应适用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法学家的任务是分析法律的内容,从而不断完善法律,以获得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特别有价值的是边沁相当详细地讨论了制裁对犯罪的可能性和强度的威慑作用。只有当制裁能够有效遏制犯罪时,才应使用制裁,当制裁不能时,应放弃制裁(例如对精神病人)。(4)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在他的“个人和经济自由”中得到最好的体现,这要求国家和法律不干涉私人活动的自由。虽然这是自由资本主义早期的经济思想,但从中可以模糊地看出,他把法律和经济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第二章经济分析法的分析框架

2.1从市场理论出发,
经济分析师认为,正如经济学中有经济市场一样,法律中也有法律市场。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在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根据人类需求而形成的衍生物。在一个没有有效规则和秩序的社会里,人们很难获得他们想要的稳定生活,也很难长期有效地与他人合作。这不利于经济市场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以及社会国家的发展和增长。法律不仅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也是调节人们社会生活的产物。法律的出现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是经济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创造巨大的社会财富。法律市场和经济市场一样,也有供求关系,具有与经济市场相似的特征。法律资源像商品一样稀缺。国家机关通过财政收入或者满足法律供给的其他形式的强制性收费,获得组织法律生产和实施的资金。然而,由于法律本身的非营利性质,国家机关缺乏向社会提供高质量和适当法律资源的内部动力,加上工作人员执法意愿有限,工作能力有限。这与法律调整的广泛范围和对法律形式的要求形成鲜明对比----适度的复杂性、明确的规定、明确的含义、易于适用等。,导致“良法”资源的稀缺。(1)如果法律不是稀缺资源,就没有必要分析法律的收入、成本效率,也没有必要进行法律改革和制度创新。与此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消耗了大量的成本,人们在消费法律(遵纪守法或违法)时必须支付自己的成本。因此,为了最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必须合理分配法律资源。

第3章经济分析法的范围.........16
3.1收入.........16
3.2成本.........17
3.3效率.........19
第四章经济分析法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23
4.1司法系统的概念应侧重于效率.........23
4.2应优化司法资源的分配.........25
4.3司法系统的改革应该走向司法独立.........27
4.4司法裁决的结果应得到有效执行.........28

结论

作为一个对社会、政策和公共行为有深远影响的理论,我们的研究远远不够。当它面对我国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和思维观念时,它的发展是困难的。我国的法律传统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统治功能,而不是对普通人的保护。因此,人们往往不去深入研究法律,不熟悉我国法律的内容和具体实施。人们天生排斥和害怕法律。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人们不会选择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开展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制定了许多法律。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专业人员也不能完全了解和理解所有的法律内容,这影响了法律在实践中的效率。目前,中国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仍处于法治社会的推进阶段,理论和实践都还远远不够完善。经济分析法强调的价值和目标只能弥补中国传统法律效率价值的不足。它的分析方法为我们理解法律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新的框架。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必将给中国法学研究带来巨大的启示。经济分析法旨在通过分析法律收入和法律成本,获得最高的法律效率,实现法律收入和法律成本的平衡,这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经济分析法为我国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新思路。它丰富了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维度,提高了法学理论解释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根据近年来的研究,它已经在我国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经济分析法毕竟是一种“进口产品”。在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时,必须考虑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现实问题。“另一座山的石头可以用来攻击玉”。然而,无论理论有多先进,它都只能与现实相结合。只有当它“着陆”时,它才能真正体现它的价值。只有从当前中国蓬勃发展的社会和法律改革的热潮来看,我们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应当看到,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法制建设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我们在研究经济分析规律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
[1]张宏圣和顾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学理论[。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顾春德和石同彪。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美国]史蒂文·塞缪尔。法律的经济分析[。柯华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5]汪全胜。立法利益研究——从当代中国立法的角度看[。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
[6][美国]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赵康译。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7][美国]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由李肃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美国]理查德·波斯纳。司法/法律经济学[硕士]。由李肃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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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国]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和民主[。Trans。凌斌和李国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