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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860字
论点:自然保护区,保护,立法
论文概述:

目前,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体系以及建设、管理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在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在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追求的目标,国际合作日益深化,各国自

论文正文:

一,自然保护区的产生和发展

(1)自然保护区概念
世界各国对什么是自然保护区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国对“自然保护区”并没有形成一致的名称和表述。一般来说,它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个被人为划定的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内涵关系到保护对象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在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时,这是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为了保护一些地区的自然性质,世界各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保护区,这些保护区的名称和含义也各不相同。在泰国,保护区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国家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区和禁猎区。菲律宾有野生动物物种和栖息地保护区。在美国,它包括国家公园、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和荒野保护区。德国有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生物圈保护区、景观保护区、自然公园、受保护景观和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国家公园是尼泊尔、印度尼西亚和其他国家保护区的主要形式。赞比亚和坦桑尼亚的野生动物园是主要的保护区。随着各国自然保护区数量的增加和自然保护区体系的复杂性,国际组织提出了自然保护区的通用术语,即“保护区”。“保护区”在我国大多被翻译为“保护区”,这是需要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自然保护联盟)保护的地区的统称。在其《指导方针》或《适用保护区管理类别》中,它将保护区定义为“国家或相关组织(团体或个人)承认并受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约束的明确界定的地理空区域,这些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能够通过积极管理实现自然和相关生态服务和文化价值的长期有效保护”。这也是国际上对保护区的最新解释。自然保护联盟根据不同的管理目的将保护区分为六种管理类型,包括:1 .严格的自然保护区/荒野保护区,用于科学研究和荒野保护;2.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并为人们提供娱乐和旅游场所的“国家公园”;3.“自然遗迹保护区”主要致力于保护特殊的自然特征;4.主要通过人工干预和管理保护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物种或生境保护区”;5.“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用于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和旅游;6.“资源管理保护区”主要是为了实现自然生态系统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该分类体系是在总结各国和各地区不同形式的资源保护后制定的,基本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保护区。
在中国,自然保护区一般被理解为“国家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指定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地区”。这主要是从设立目的和程序方面来解释的,但这种理解很笼统。基于这一认识,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中,有许多“保护区”容易与自然保护区的名称混淆,使得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模糊不清。迄今为止,有关法律规定中对自然保护区的最明确定义是“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自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和其他保护对象所在的土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定特别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该定义明确界定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并指明了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中国的自然保护区一直是“自然保护区”,即主要责任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从法律定义上也可以看出,中国的自然保护区没有自然保护联盟的“保护区”那么宽,但只能说是自然保护联盟分类保护区类型的一部分。但事实上,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交叉重叠已经成为我国的普遍现象。

(2)自然保护区的创建和发展
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可以追溯到1872年,当时的形式是美国的黄石公园国家公园;澳大利亚也在1897年建立了皇家公园。此后,世界各国都建立了自己的保护区制度和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模式。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得到了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曲折,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已经呈现出稳定的发展趋势。综上所述,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1956-60年代初(初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迫切需要森林资源、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在这种情况下,1956年9月,一些科学家提出了在全国各省各地区划定天然林禁渔区的建议,即自然保护区。1956年10月,林业部起草了一份草案,其中包括指定自然保护区的目标、方法和区域。广东、浙江、黑龙江、云南等省开展了选址等前期工作。1956年,广东鼎湖山成为中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标志着中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开始。后来,浙江的天目山、黑龙江的林峰和云南的西双版纳也被列入中国第一批自然保护区。在此期间,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原始森林资源、植被和野生动物资源,建设速度缓慢。到1965年,已经建立了19个自然保护区,相当于土地面积的0.07%。1966-1978年(停滞期):“文化大革命”严重影响了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狩猎和伐木活动猖獗,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原有保护价值降低甚至丧失,新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原指定的自然保护区也被撤销和破坏。直到1972年之后,自然保护区的事业才开始缓慢发展。1973年8月,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通过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和《中国重要自然保护区规划》。1975年3月,国务院明确指出,“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区应当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到1978年底,全国共有34个自然保护区,相当于陆地面积的0.13%。1978年至今(快速稳定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自然保护区逐渐走上正轨,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一系列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继颁布实施,规范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1年,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启动,自然保护区建设成为重中之重,为其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截至2011年底,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已建立各类和各级自然保护区2640个,总面积约1.4971亿公顷,其中土地面积约1.4333亿公顷,占土地面积的14.9%。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35个,面积9315万公顷。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良好,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就。法律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健全的法律是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不断受到新形势、新问题的挑战。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一些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具体表现为: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进行专项立法,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自然保护区的相关问题。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专项立法主要由一条法规和四种管理方法组成,这是保护自然保护区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综合性条例,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指导。四项《管理办法》是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自负责的不同类型保护区的特点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处理土地问题的行政法规,是对《条例》的细化。从法律效力水平来看,现有的自然保护区专项立法效力水平较低,对管理和保护工作极为不利。在实施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为保护自然保护区,最能适应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特殊性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但是,由于《条例》只是一项行政法规,当《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基本法与其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遵守上级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使得其在自然保护区保护中不可能发挥专业作用。

三。国外自然保护区立法借鉴.......23
(一)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外国立法.......23
(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25
(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27
四、关于完善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建议……34
(一)采用全面的框架立法模式......34
(二)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35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37
(四)改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制度........39

结论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体系、建设和管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追求的目标的同时,国际合作日益深化,各国保护自然的经验越来越成熟,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也迎来了有利的机遇。环境法治要求我们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立法,自然保护区的健康稳定运行也要求我们依法规范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一直在进行,但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未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面对这种情况,根本没有一部适用的基本法来协调,最具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如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变更的条件和法律程序,管理体制的完善和转变,管理组织和管理模式,公众参与、生态补偿和自然资源所有权等制度安排。当这些问题被立法明确界定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将更加规范和高效。
因此,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指出了立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模式、建设管理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建立多层次的综合框架立法体系,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条件和程序,调整管理体制, 明确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能和人员配备,实现自然保护区向公众参与管理模式的转变,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评价、资源利用和法律责任。 然而,鉴于个人能力和理论实践水平有限,本文的观点不可避免地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深化。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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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忠梅:《环境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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