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9600字硕士毕业论文集体工资谈判法律政策研究

39600字硕士毕业论文集体工资谈判法律政策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00字
论点:协商,集体,工资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转型时期应对劳资矛盾的社会管理创新形式。劳资博弈是劳资关系的主旋律,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成为劳资自治的路径选择。

论文正文: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内涵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集体谈判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工资集体谈判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内部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方式、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成等事项达成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工资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质是利用法律程序,通过集体协商将企业工资决策纳入标准化的合同模式,使劳动关系双方找到一个相互考虑的结合点,以实现不同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双方的利益。集体谈判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大约200年的历史,在西方被称为集体谈判。19世纪中后期,集体谈判制度成为工人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资和调整劳资关系的有力措施。在工资集体谈判的早期,工资集体谈判没有法律效力。这只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君子协定。当然,集体谈判不是真正的法律行为。虽然集体工资谈判的最初内容并不全面和具体,但它为全球集体工资谈判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迈出了集体谈判的第一步。20世纪初,随着工人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劳资矛盾越来越严重,对抗形式也越来越激烈。工人们对加薪的态度越来越强硬。罢工运动越来越高。经过工人们的长期斗争,集体谈判在许多国家获得了法律地位,并逐步得到蓬勃发展。1918年,德国颁布了《集体协议法》。这部法律的颁布表明,当时的主流工业国接受了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并将其视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集体谈判不再受到压制。如今,集体工资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法宝。经过多次实践,它最终被证明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有效解决劳资冲突、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非常重要的工资决定机制。
……

(2)集体工资谈判制度的原则
集体工资谈判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点。首先,它是一种组织行为和法律行为,应当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基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工资政策来规范谈判内容和程序。第二,集体工资谈判坚持自愿和平等的原则。在谈判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发言权和投票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意愿强加于另一方。第三,工资集体协商是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雇主和雇员都应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激烈行动影响正常生产。最后,工资集体协商应坚持劳资双方相互理解的原则,共同维护社会和谐。马克思的观点是,价值概念是人们使用的事物的一种属性,它显示了与人们需求的关系。它具有覆盖和保护、珍贵、被尊重和重视的基本含义。显然,客体价值的重要表现是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程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来说,价值表达方式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制度满足人们需求的角度来看,这是制度的实际状态及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客观作用,应该属于工具价值。二是制度中所包含的人的精神需求和信仰,这是制度应有状态所指向的目的,应该属于有目的的价值。
………

二。国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述评

(1)国外典型集体工资谈判制度简介
美国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中国传统。美国法律不处理雇主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处理工会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在美国,集体谈判是企业和工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工资和福利、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和其他领域进行的谈判。美国集体工资谈判的基本特征是雇主和雇员都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工资谈判的自我调整。核心是主要通过自我调整实现双赢,但前提是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制度。美国的集体工资谈判体现在均衡和限制上。“均衡”是指利用法律来保持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密切平衡,而所谓的“限制”是指在法律框架下对劳动和资本行为的限制,从而避免会导致重大经济和社会冲突的事件。美国关于集体工资谈判的立法大致有两种。第一类涉及集体工资谈判的各种标准,第二类涉及集体工资谈判的调整机制。这种法律制度符合劳资关系调整的实际需要,使得劳资双方能够独立协商和决定工资相关事宜。一般来说,美国联邦政府不参与工会组织和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但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工资的集体谈判。《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第201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向雇主和雇员提供充分的便利,以促进他们的谈判、协调和自愿仲裁,从而鼓励雇主和雇员代表达成和维持集体协议。“美国的集体工资谈判相对宽松,更加自由。工会组织和雇主在确定工资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
……………

(2)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审查
在许多具有国外集体谈判传统的国家中,如美国、英国、德国、挪威、芬兰等国,由于其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它们的集体谈判制度和谈判模式是不同的。从美国和德国的典型代表入手,分析了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主要特点。美国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合法化程度相对较高。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具体明确。美国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被规定为工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工会应在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各个领域进行谈判,谈判细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有规定。德国的集体工资谈判制度涵盖了广泛的法律条款。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聘用和解聘相关程序、员工技术培训方法、法定假期、养老金支付标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法律规定的完善保障了劳动者集体工资谈判的权利,不仅提高了劳动效率,稳定了行业工资水平,而且减少了劳动冲突。美国和德国的系统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条件下,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和德国先进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

三。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现状........7
(一)中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现行立法........7
1。国家一级的立法........7
2。地方一级的立法........8
(二)中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9
1。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不足...9
2。集体工资谈判的正规化........9
3。谈判主体缺乏独立性........10
4。缺乏集体工资谈判的争议解决方法........11
4。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对策....12
(一)改进立法....12
(二)改进谈判双方的集体工资谈判.........14
1。明确企业在集体工资谈判中的责任和义务.......14
2。提高工人谈判的专业性.......15
(三)改进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15
(四)加强政府支持.......15

四。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集体工资协商的规定措辞为“是”,而不是该法的强制性,“应当”予以减少。这项法律的颁布类似于宣传声明,这直接导致了法律的执行不力,也没有限制其行为的措施。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中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仍然大多是灵活的,而不是强制性的。为了在中国建立一个完整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立法势在必行。为了提高工资谈判的法律严肃性,《集体合同法》应尽快完善工资谈判的相关规定。应尽快明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逃避责任的处罚条款。应制定合理的处罚条款,提高企业不响应工会提议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应对无故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制定具体的违法处罚条款。这样,一旦用人单位拒绝签订集体合同,有关部门也可以及时依法做出具体处罚。任何强制性法律都不是一部完整的法律,不能作为一种警告。
………

结论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形式,用于处理转型期的劳资冲突。劳资博弈是劳资关系的主旋律。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成为劳资自主的路径选择。政府应充分发挥善治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制化奠定基础。面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政府不仅要更有效地发挥自身职能,还需要在法律保障是根本立足点的前提下,协助劳动力市场建设,指导工会建设。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制化不仅是制度价值发挥的保障,也是劳动者基本权利表达和实现的途径。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制化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思潮的呼应。该系统的运行不是自发的,它要求所有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不仅需要立法和执法的保障,还需要在司法层面牢牢把握社会实践的变化趋势,强调科学创新和合理借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该更加重视通过法治来调整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应该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同时努力,不带任何偏见。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和劳资关系的法律保护,需要从更全面的角度把握工资集体谈判中社会关系的新特点。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我国应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全面、具体地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
……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