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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0字硕士毕业论文浅析新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的适用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00字
论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毕业论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对诉讼的渗透以及案件事实与科学技术的紧密联系使得鉴定进入诉讼,鉴定逐渐成为发现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论文正文:

第一章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概述

第一节鉴定和民事诉讼
鉴定是指区分和确认事物的真实性。认同是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产生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科学技术方法来区分事物的特征,已经成为发现事实的重要手段。诉讼制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从决斗到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进行判断,争端解决的方式已经从暴力转向和平,从野蛮转向文明。统治者已经证实了争端解决方式的这一变化。设立了专门机构和官方职位来审理争端。公共权力的介入催生了诉讼制度。纠纷解决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经历了从神的干预到现代诉讼的漫长发展过程。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证明也随着诉讼的发展而日益完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对诉讼的渗透以及案件事实与科学技术的密切联系,使鉴定成为诉讼,鉴定逐渐成为发现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是人类证据制度从证人向物证过渡的直接原因,也是身份进入诉讼的直接原因。可以说,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制度的发展贯穿于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民事诉讼制度是在证据制度规则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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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评估意见的概念和特点

一、专家意见概念的由来
专家意见是通过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专家意见的概念起源于美国。由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确定案件的事实。陪审团是从公众中随机选出的。它对事实的判断依赖于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当案件事实涉及专门问题时,陪审团不能根据他们的知识和经验来确定事实。为了弥补陪审团制度在这方面的缺陷,诉讼程序设计了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将帮助陪审团根据自己的专长确定案件事实。专家证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是专家的证词,也是专家的意见。我国学者将鉴定分为诉讼内鉴定和诉讼外鉴定。诉讼内鉴定是司法鉴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将司法鉴定定义为专家利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识别和判断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并提供专家意见的活动。本条款中司法专门知识的定义首次提到专家意见的概念。在新民事诉讼法通过之前,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意见通常被称为评估结论。所谓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其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鉴定和分析后,就案件所涉及的专门问题做出的结论。新《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主要是强调鉴定结论只是专家出具的意见,不具备必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此,鉴定意见的概念也应体现其意见证据的本质。同时,鉴定人的意见不仅应包括对鉴定人调查的解释,还应包括鉴定人的意见和对意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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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
中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鉴定”一词来源于原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班使用的教材和苏联专家楚古诺夫(Chugunov)撰写的“司法鉴定讲义”。自此,我国开始了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司法制度的完全照搬和中国漫长的司法威权主义历史,司法认证制度也带有浓厚的威权主义色彩。中国建立了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垄断的司法鉴定制度。在此期间,司法鉴定主要用于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很少用于民事诉讼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日常的民间交流活动越来越复杂。除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诉讼观念的增强之外,大量纠纷已经进入民事诉讼。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司法专家的支持。司法专门知识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用于民事诉讼领域。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开始改革审判方式。主要措施之一是打破当然诉讼模式,将当事人主义引入诉讼。在民事司法鉴定领域,1991年《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规定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证据之一。法院有权决定启动认证,司法认证实行认证机构责任制。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有权决定司法鉴定的开始。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司法鉴定管理决定》,规定取消法院系统的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内部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外来鉴定服务,打破了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司法鉴定的垄断。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了鉴定制度,强调鉴定意见的证据性质,完善了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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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的修改及意义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进行了修改,使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更加完善。新《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修改,反映了鉴定方向从以前的法院辅助手段向现在的证据方法的转变,主要集中在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上,并改革和完善了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苏联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全面照搬苏联模式的趋势下,威权主义渗透到中国民事诉讼中。受此影响,我国法院认为鉴定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相继设立了鉴定机构。在这种背景下,尽管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为法律证据之一,但与其他证据相比,鉴定结论享有“特权”。与其他证据不同,司法实践中的鉴定结论受证据规则的制约。法院不盘问和审查它,也不为确认它的证据能力设定门槛。法律规范甚至规定其具有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2002年4月1日实施的《证据条例》第77条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据,这使得司法实践中不审查鉴定结论可采性的现象更加猖獗。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吸收了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作为民事诉讼核心的民事证据制度也有了很大的修改。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是恢复鉴定意见证据属性的重要措施:首先,从字面意义上看,“结论”是对事物的最终判断,“意见”是对事物的意见和主张。“鉴定结论”的潜在权威性会影响法官的证言,而“鉴定意见”相对中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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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比较.........24
第一节鉴定意见证明程序.........24
一,评估开始.........24
二、两大法系评估师的选择、评估事项的范围.........26
三,专家意见的证据形式.........26
第二节专家意见的交叉询问.........27
第三节专家意见的审查和认证.........31
第四章专家意见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32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适用原则.........32
一,平等权利.........32
二,权力限制.........33
三,正当程序.........33
第二节评估意见的改进措施.........33
一、改进专家意见证明程序的启动.........33
二、改进专家意见的交叉询问程序.........37
三、建立认证规则,并公开对专家意见的自由评价……39

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适用的完善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适用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要求法院自始至终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双方的利益提供平等保护。司法鉴定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应体现权利平等的理念,如赋予双方启动鉴定的平等权利,要求专家助理使双方在质证中具有平等地位,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充分有效质证。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是由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提起的。在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是通过当事人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来推动的。现代民主和法治要求权力受到权利的限制。立法在配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不仅要平衡双方的权利,还要通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安排实现对司法权的必要限制。上诉权的行使排除了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即需要司法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司法鉴定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司法鉴定的启动应当受到当事人的处罚。法官应当披露鉴定结果和理由,接受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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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专家意见应发挥其应有的证据功能,其证据功能的有效行使应通过程序和规则来实现。本文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专家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它以专家意见的三个环节为控制点,以提高法院、法官、当事人、专家和专家助理的权力(利益)或义务为主线,辅以相关规则来规范专家意见的适用。在专家意见的证明程序中,它限制了法院提出专家意见的权利和法官决定提出专家意见的权利,加强了法官的解释义务,同时规定了法官在错误决定不提出专家意见的情况下获得救济的权利。在专家意见质证程序中,建议规定专家证人出庭的灵活方式、具体质证内容,并明确专家证人与专家助理意见冲突时的法律效力。在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中,应建立鉴定规则,要求法官公开、自由作证。由于作者学术基础薄弱,时间有限,本文对问题的分析和提出的建议可能并不完善,但作者希望以此为出发点,吸引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专家意见应用的更多思考,促进专家意见乃至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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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