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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0字硕士毕业论文高速公路危险驾驶刑法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600字
论点:危险,驾驶,高速公路
论文概述:

本文是刑事法学毕业论文,笔者尝试着探讨如何在现有的刑法条文的规定下,正确的适用刑法的规定,将高速公路上经常发生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之下,从而减少高速公路上危险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利用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优势,高速公路的投资和建设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据统计,我国高速公路的里程每年以千公里为单位增加。现阶段,高速公路建设已成为拉动内需、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然而,在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也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许多预防措施。然而,高速公路上的事故率仍然很高,同样或类似的事故频繁发生。在这些事故背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和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建立造成了不利影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涉及很多方面。例如,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规定,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天气恶劣,车距太近造成追尾等。然而,在这些原因中,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危险驾驶行为最为严重。此外,由于机动车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相关部门对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因此,笔者试图探索如何在现行刑法规定下正确适用刑法规定,将高速公路上经常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以减少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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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公路危险驾驶行为概述

2.1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
在作者看来,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所谓危险当然不包括驾驶机动车本身产生的危险。换句话说,作者提到的“危险”是指当驾驶员对车辆控制不好或完全失去控制时发生的危险。在我看来,这是危险驾驶行为和其他驾驶行为的根本区别。酒后驾驶是指在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在酒精的作用下,人脑会感到迟钝、停滞和疲劳,从而显著降低驾驶员的认知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使驾驶员无法像正常情况下那样正确地从事驾驶行为。此外,驾驶员刺激声光所需的感觉强度明显高于平时饮酒后所需的感觉强度,感觉神经不能与运动神经同步。司机也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因为本能条件反射时间会在喝醉时延长。此外,由于交通信号或标志和标线会有特殊的颜色或图形标志,驾驶员在饮酒和寻找醉酒时往往会出现视觉图像不稳定、颜色辨别能力下降、视力模糊等生理现象,这使得他们不可能准确及时地发现和确认这些特殊的信号或标志,从而造成交通事故。醉酒驾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是不言而喻的。所谓逆行是指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正常行驶方向,特别是按照规定的行驶道路的相反方向驾驶机动车辆。高速公路上车辆逆行的情况很多,原因很奇怪。例如,在一些高速公路逆行交通的现实案例中,主要是因为司机不熟悉路况或者没有注意,驾驶机动车辆错过了自己的高速公路出口,离下一个出口仍然很远,所以他选择掉头逆行或者直接倒车到出口。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退是非常危险的。最重要的是,它会对正常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极其危险的情况,使他们很容易因无法避免等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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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路危险驾驶行为的特殊性
公路危险驾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必须符合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然而,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使其不同于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笔者认为,高速公路危险驾驶行为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的发生。我们知道,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有速度要求,最低速度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最高速度不得高于120公里/小时。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步行高速公路需要一英寸的机动车辆来确保交通顺畅和方便。然而,高英寸的速度要求为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创造了先天条件,这也是不够的。因为在60公里每小时和1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范围内,毕节行驶着许多不同的机动车辆,这些车辆可以参照60公里每小时和1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范围来选择自己的标准。然而,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不恰当地选择驾驶速度,危险的驾驶行为非常容易发生。第二,频繁发生。与普通道路的驾驶环境相比,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频率要高得多。这有许多原因。除了高速公路对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范围的要求高于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复杂的闪光因素。在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下,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同一时间跨度内频繁发生。第三,派生性。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即衍生出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例如,司机的山超速行驶,导致追尾和交通堵塞。此时,其他在后面行驶的车辆可能没有时间减速或不适当地减速,导致其他车辆发生追尾碰撞。东部更严厉的司机可能不会选择加速和抢道来避免追尾。然而,这些行为经常会导致新的交通事故。这种不良行为反映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具有一系列衍生效应。尽管其他公路交通环境中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可能导致一系列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但与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相比,这种行为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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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危险驾驶罪刑事规制现状.........9
3.1管制危险驾驶罪.........9
3.1.1危险驾驶罪:风险控制.........9
3.1.2交通事故罪和危险品事故罪:处罚结果.........10
3.1.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风险控制与处罚结果的关系.........11[/比尔/] 3.2犯罪.........12[/比尔/] 3.2.1危险驾驶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比尔/] 3.2.2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荣誉罪.........14[/比尔/] 3.2.3交通,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
第四章我国公路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规制.........16
4.1危险驾驶罪监管中的缺陷.........16
4.1.1犯罪的适用范围太窄.........16
4.2《交通萤火虫危险驾驶罪条例》的缺陷.........20
4.3危险品罐笼犯罪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制缺陷.........22
4.4危险方法危险驾驶条例第五条是我国高速公路危险驾驶罪的完善.........25
5.1危险驾驶罪.........25
5.2交通犯罪.........29
5.3危险货物罪政策.........32
5.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2

第五章我国公路危险驾驶犯罪刑事规制的完善

5.1危险驾驶罪的改进
因为车速与可能的灾难性后果成正比,所以超速程度是考虑追逐赛车行为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它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基础,这些规定规定了车辆在各种交通和道路环境中的速度,是确定车辆是否超速以及超速程度的重要参考。危险驾驶有时不一定会导致实际伤害。此时,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危害,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会对人或财产造成任何损害。例如,当追逐比赛时,它可能会擦伤路人或汽车,损坏道路设施等。在定罪和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况。例如,2010年6月8日,在高宋啸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酒后驾车案。事故造成5辆汽车受损,2人受伤。显然,在量刑时应该考虑事故的后果。此外,如果伤害的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否认为更严格?交通管制罪有可能不是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车辆本身的车辆状况,而车辆的性能往往与有害结果成反比。机动车的状况越差,受伤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处理危险驾驶行为时,对车辆自身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判断环境是否恶劣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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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做出类似解释时,最高司法机关必须从性质和程度两个方面充分解释“其他危险方法”:首先,就性质而言,构成“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本身客观上应该有可能对大多数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做出这样的定义不仅是基于对犯罪的法律处罚的判断,也是基于普通人正常观念的必然。纵火罪和爆炸罪都是基于能引起人们严重恐慌和担忧的罪行。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所指的“其他危险方法”在负面影响方面必须达到这一水平。因此,除非该行为的性质具有客观造成大多数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实际危害性,否则很难确定该行为与纵火和爆炸等罪行具有同样的恐慌。此外,就程度而言,构成“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本身必须具有直接性、快速传播性和造成大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高可能性。这是通过与纵火、断水、爆炸和投放有害物质相同的解释得出的结论。直接是指有害后果是在没有其他因素干预的情况下,由相关行为直接造成的事实。快速传播指的是极其迅速和短暂的危险意识。一旦后果发生,将很难处理后果。如果有害行为变成现实,其行为的隐患将迅速蔓延,难以控制,造成困难、复杂、混乱的局面。高概率意味着其相应危险的实现不是一个容易避免的事件,而是一个将被转化为现实的高概率事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其行为中包含的潜在危险会依法导致有害结果的发生。从我们的日常经验来看,这种行为实际上会危及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公共和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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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