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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0字硕士毕业论文国际合同法适用的新发展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100字
论点:合同,通则,法律
论文概述:

本文是国际法学论文,虽然大多数有关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的国内法或者国际立法都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或多或少存在不完备的缺陷,导致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意思自治选

论文正文:

第一章“一般原则”的表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提高当事人适用合同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效解决国际合同法适用中的冲突,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统一国际私法方面卓有成效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致力于制定国际合同领域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并颁布了1955年《国际动产销售法律选择公约》和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选择约定等。然而,在海牙会议上起草的这些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公约由于各种原因都失败了。《动产国际销售法律选择公约》是海牙起草的世界上第一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选择公约。然而,由于公约没有考虑买方的利益,其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只有八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颁布后,迫切需要匹配冲突规则。因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5年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选择公约》。与1955年《公约》相比,其条款更加明确和具体,但最终由于批准国太少而没有生效,这限制了《公约》的作用。?尽管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极大地促进了合同意志的自主性,但该公约并没有解决合同法的选择问题。然而,1994年《墨西哥公约》和2008年《罗马条例一》以及其他适用法律的区域统一规则促进了区域经济的一体化,但它们不能满足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在国际一级适用合同法的统一制度。鉴于过去的失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正式制定新的国际合同法适用文件之前进行了更详细和彻底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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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一般原则”
“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的一般原则(草案)”的制定过程是多年研究、讨论和谈判的产物。200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般事务和政策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授权常设局对制定国际合同法适用文件的可行性进行一项特别研究。可行性研究不仅涉及司法领域的合同冲突规则,还包括仲裁领域的合同冲突规则。此外,自2007年1月以来,常设局还针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商会和许多国际仲裁机构的成员国编制了一份调查问卷,以调查国际合同法的适用现状,并就起草相关文件征求意见。2008年,理事会要求常设局继续开展相关可行性研究,查明合同法适用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调查国际商业交易所和中立争端解决者的主体是否认为新的有约束力或无约束的文件有利于起草相关合同或解决争端。调查发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仅耗费时间,而且对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更具抵抗力。意愿自治原则及其例外情况经常在国内法中规定。事实上,许多国家已经是关于合同冲突法的区域公约的成员。他们认为,现有的法律制度(实体规范或冲突规范)已经调整到足以引起一系列问题。因此,这些国家不太可能同意调整关于国际商业合同法律选择的新文件。这将增加对谈判的阻力,而过度妥协将限制文件的功能。调查结果还显示,大多数成员和国际商业组织支持起草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文件,作为适用国际合同法的参考。此外,考虑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业合同一般原则\"在实践中运作良好,其非强制性使其更容易被接受,条款本身的灵活性使其更容易被广泛接受。理事会决定借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成功经验,将不具约束力的国际“一般规则”形式作为未来国际合同的法律选择文件模式,使其成为“未来海牙会议在该领域制定国际公约的筹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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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一般原则的目标和适用范围
在序言中,《一般原则》确立了国际商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少数例外。“一般原则”的目标是在国际商业合同的现有和未来法律适用领域获得承认,并实现国家、区域、超国家和国际各级规则的统一。法律工作者可以运用《一般原则》来解释、补充或发展相关的国际私法规则。此外,《一般规则》可由法院和仲裁庭适用。“一般原则”仅适用于“国际商业合同”的法律选择,并明确排除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根据《一般原则》第1条第1款,这里的合同是指“合同各方为从事其专业活动而订立的国际合同”。这包括两个标准,即合同是国际性的(详见第2款),合同是为双方从事贸易或专业活动(B2B)而订立的,即合同应具有商业性质。“一般原则”在这里强调B2B,因为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把只有一方参与贸易或专业活动的合同视为商业合同。然而,根据评注,《一般原则》将对其是否适用于非商业合同采取中立态度,即不排除立法者和其他人将其扩展到其他形式的合同,目的是扩大《一般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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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一般原则”的主要内容
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民商事合同中法律选择的首要原则。主要表现为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制度的扩张和限制趋势。《一般原则》中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自由,进一步表明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合同法律选择中的根本地位。当事人选择法律有两种方式:明示和默示。明示是指通过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合同外的法律选择协议明确表达选举法的意图。另一方面,默示是指当事人未明确指明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应推定当事人默示同意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文字和其他相关事实,合同受某一国家的法律管辖。“一般原则”第4条规定:“法律选择的表达或法律选择的任何修改的表达,必须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或者可以从合同条款或其他情况中明确表达。”这些规则表明工作组打算鼓励当事人明确表达他们对法律的选择。在没有这种明确表达的情况下,至少可以从合同条款或其他情况中明确表达出来。鉴于管辖权协议和法律选择协议相互独立,但在实践中常常被错误地结合在一起,《一般原则》第4条还规定:“当事方同意授予法院或仲裁庭管辖权与选择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不同。”《一般原则》希望通过这一规定澄清和澄清管辖权协议,这只是判断当事人是否默认选择国内法的相关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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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一般原则的评估.........28
第一节对一般原则的贡献........28
一、给予政党更多选择法律的自由........28
二,关于意志自治的更完整的规定........32
三、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范围更广........34
第二节,《一般原则》的不足之处........35
一,“商业合同”司........35
二,非国家法律.......36
三,格式争议.......36
四,关于强制性规则........37
v,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37
第四章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的“一般原则”........39
第一节我国将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适用于涉外合同法........39
一、合同双方何时以及如何选择法律........40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40
三、对意志自治原则的限制........42
第二节“总则”适用于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44

第四章“总则”对完善我国涉外合同立法的启示

第1节我国适用于涉外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定
符合国际惯例。我国不仅承认党的政党自治,而且赋予党在政党自治中的突出地位。具体表现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置于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部分,这赋予了该原则以支配地位,并在历史上开创了先例。(2)《适用法》关于涉外合同法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一条中,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不选择,则应适用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惯常居住地最能反映合同特点的法律或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但是,《适用法》关于涉外合同法适用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涵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时间和方法等具体问题。在某种程度上,2013年的解释(1)弥补了这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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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虽然大多数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的国内法或国际立法都有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或多或少是不完整的,这导致法院在处理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选择时存在持续的差异。当事人不能准确预见法律选择的后果,不利于国际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在多年调查和准备的基础上,《通则》单独规定了近年来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与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在评论中加以解释,总结和发展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国际合同法适用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统一国际合同法律规则选择的一种新尝试,《通则》汇集了世界各大地区和主要法律体系从调查到起草再到撰写评论的几位专家学者的心血和智慧。它的成功制定意味着海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完成统一国际商业合同适用法律制度的历史任务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成功经验首次以“软法”的形式起草的国际文件,“通则”的未来运作和发展非常值得期待。《中国法律适用法》是中国涉外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重大。然而,适用于涉外合同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完善,而且有些简单。因此,深入研究《通则》对于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的适用立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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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