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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0字硕士毕业论文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00字
论点:宪法,受教育权,条款
论文概述:

本文是民事诉讼法学论文,本文主要运用法律规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主要是结合案例进行研究的一种分析方法。通过案例总结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论文正文:

介绍

一、研究的起源
习近平主席在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会议上提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也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它的有效性不仅反映在程序的制定和修订中,也反映在《宪法》的执行中。正如学者所说,“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无疑应该受到重视。”(1)认真对待宪法的重要体现是让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为法律的作用。另一个例子是,一些学者指出,“宪法的实施有两个方面:第一,宪法中关于国家权力的争议和关于侵犯国家权力的争议,这是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实施的;第二,公民的宪法权利在国家权力或私人权利纠纷之外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发生冲突。”(2)前一方面属于宪法审查制度,学术界在这方面有很多研究成果,这里不再赘述。第二个方面是将宪法适用于私法领域,这对私法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作用。毫无疑问,如果这方面做得足够好,宪法的效力将得到充分发挥。然而,宪法条款在私法领域的适用在我国却很少。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宪法的实施路径。在研究了我国宪法的所有条款之后,笔者发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私法领域关系最为密切。此外,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虽然《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不是很全面,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宪法基础。另一方面,当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它们往往得不到宪法的保护,宪法条款是有框架的空,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中国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包括劳动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明确界定的权利和生命权等隐性权利。受教育权只能说是“有情”之一。真正吸引学者关注受教育权的是2001年的“齐玉玲案”。这个案件被一些学者称为“中国宪法司法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的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受教育权是否应当因侵犯姓名权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后对撤销该案的犹豫,将受教育权推到了宪法适用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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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献,阅读相关期刊和著作,笔者认为,我国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纠纷中的适用现状可以概括为:第一,关于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成果很少。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的适用研究是以宪法的适用研究为基础的。然而,当“齐玉玲案”过去十多年后,学术界对宪法适用的研究仍大多局限于理论研究。这些理论研究大多集中在宪法适用概念之前的争论或国外宪法适用的典型案例上。这一研究思路确实为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但局限于此也导致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展缓慢,收效甚微。第二,缺乏司法实践导致适用受教育权条款缺乏实际依据。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指出的,“法律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真理”。(1)司法实践是最好的经验。然而,我国目前对宪法适用的研究严重脱离司法实践。结合司法实践,只有胡广金教授的《从宪法例证看中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等文章。宪法教育权条款的适用也是如此。毫无疑问,如果宪法要真正适用于三大诉讼,就必须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宪法中受教育权条款的适用也需要与案件相结合。目前,通过案例分析研究我国宪法和受教育权条款的适用情况的方法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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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教育权条款适用内涵的界定

首先,宪法适用的内涵
正如学者们总结的那样,法律概念的三大功能之一是“完善法律,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2)。只有分析学术界众多而复杂的宪法适用内涵,才能获得令人信服的宪法适用内涵,并在明确内涵的基础上,改变和完善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制度。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是宪法实施中最重要的一环”。(3)另一个例子是蔡丁健教授对宪法实施概念的结论,“中等水平的概念是宪法监督和宪法适用”。由此,我们知道宪法适用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宪法适用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一些学者认为,宪法适用是指专门机构根据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直接处理宪法争议的活动。正如童志伟教授所说,“宪法的适用(或宪法的适用)是指适当的宪法主体根据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运用宪法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在其宪法职权范围内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或具体争议的活动”。(1)有些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是指具体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运用宪法规范来处理宪法争议”。(2)另一个例子是蔡丁健教授的观点,“宪法适用是指宪法规定被特别宪法监督或宪法审查机关用来解决争端和处理案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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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受教育权条款适用的内涵
中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经过四次修改,虽然不能说没有漏洞,但宪法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虽然我国宪法中只有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9条和第46条,但它也是制定普通法的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其中包含受教育权的各种内涵。只有通过解释宪法条款,我们才能对受教育权条款的内涵有一个有限的看法。根据《宪法》第19条和第46条以及其他条款,作者认为《宪法》中关于受教育权的条款的内涵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在一个并非人人都能获得非基础教育机会的社会中,在一个教育水平不均衡、教育单位之间声誉差距很大的社会中,强调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利尤为重要。”(2)这一方面的内涵源于《宪法》第33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第46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既然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也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公民在教育方面获得物质援助的权利也被称为受教育条件权。正如学者所说,“受教育条件权意味着受教育者有权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条件并确保他们平等利用这些条件,并有权要求政府在确实难以利用这些条件时给予财政援助和帮助。”(1)这一内涵源自第十九条。《宪法》第19条详细规定了国家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包括发展教育事业、建立学校和发展教育设施,所有这些都为公民受教育权利提供物质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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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22
一、宪法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类型22
二、宪法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不足........29
三、宪法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影响因素........32 [/ Br/]第四章改进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38
一、改变法官对宪法适用的概念...38
ii,在民事诉讼中引入对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的司法解释...43
iii,澄清宪法解释为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的间接适用...51

第四章民事诉讼中宪法教育权的完善

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宪法学和程序法领域的一项全新研究。的确,一些学者参与了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然而,大多数研究仅限于引进域外经验和对法律概念等基本知识的歧视,没有系统地研究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中的应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系统阐述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制度,受教育权条款的适用是笔者研究的重点。笔者希望通过完善宪法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提出系统的建议,以促进整个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然而,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和完善应从适用理念的完善入手。然后,在完善概念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规则来指导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当然,重要的适用方式,如宪法解释,应该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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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周野-钟教授澄清了“宪法实施”与“宪法实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自1954年以来,我国已出版了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修订了四次,但宪法并未实现应有的价值。原因不仅是我们的宪法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而且它的价值和精神没有用于解决共同的争端。就这样,宪法一直站在金字塔的顶端。人们尊重并遵守它,但它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因为宪法离我们的生活太远,它的光芒无法照耀公民的生活。然而,宪法中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为了有效地适用宪法,使宪法的价值和精神发挥作用,使宪法实现自身的价值。诚然,受教育权条款的适用对实现《宪法》的影响有限。然而,只有不断地将宪法条款应用于解决共同争端,宪法才能实现其价值。虽然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只是一个起点、一个方面和一缕曙光,但只要我们坚持这样做,宪法价值的充分实现终将出现。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