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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01字硕士毕业论文上海社会志愿服务中的政府责任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96801字
论点:志愿服务,社会,政府
论文概述:

本文是城市社会学论文,在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政府应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理顺政府与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关系,加大对城市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不同程度地浮出水面。现代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轴心力量,运用更多的市场力量,指责单纯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各种慢性病。可以说,市场和政府逐渐形成了两个平行的工具,这两个工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传统的方法和手段不再能成功地应对它们。面对社会发展多样化带来的复杂问题,社会志愿组织和志愿活动应运而生。它们运行的社会机制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组织制度创新的结果。在我国的大城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正在逐步显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满足多样化和复杂的社会需求。(1)为了获得有效的资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发展城市社会志愿事业越来越重要。城市志愿服务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与政府合作、帮助政府履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第二章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理论和政府职能概述

2.1城市社会志愿服务
对社会志愿服务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解释。作者认为,志愿服务的概念不应界定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也不应以一个国家的志愿服务为统一标准。它应尊重每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并从尊重多元文化制度下不同类型志愿服务的角度界定社会志愿服务的概念。据此,所谓志愿者是指基于同情心、责任感、道德和正义,而不是出于报酬或法律强制的目的,自愿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或团体。志愿服务,也称为志愿工作,是指一个人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以促进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而没有报酬。它通常是指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和仁慈向邻居、社区和社会提供非营利和非专业援助的行为。因此,所谓城市社会志愿服务(urban social volunteer service),是指由城市地区内的志愿者组成的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目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物质回报为代价,以促进社会福利,改善社会问题,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政府职能理论
关于志愿服务立法,世界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保志愿服务的自主权是立法的重中之重。社会志愿组织的自主性是提高志愿服务效率的关键,也是激发志愿服务潜在资源的前提。它能有效地鼓励志愿者持续参与,防止志愿服务下降。总之,志愿服务立法是保障志愿服务顺利发展、维护志愿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志愿服务是非政府力量的自我表现,是对政府过度参与公共事务的抗议,是对政府失败和市场失败的修正。因此,不应通过法律条款来限制规范。立法只能表明政府在推卸责任。

第三章上海城市社会志愿服务中政府责任的履行.......19
3.1上海市政府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责任……19
3.2上海市政府对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的不当干预……25
第四章上海市政府应正确履行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职责.......28
4.1发达国家和地区可以借鉴的经验……28
4.2上海市政府应正确履行自身在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的职责.........30
第5章结论...................39

第四章上海市政府应正确履行城市社会志愿服务职责

4.1发达国家和地区可以借鉴的经验
发达国家和地区志愿服务是以高度自治的社区组织为基础,其主体是民间社会,政府在依法保障志愿服务中起到引导和促进的辅助作用,强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和登记应当相对宽松。如果瑞士社会组织的注册程序与商业组织相同,在正常情况下,政府不会对社会组织内部的具体事务实施更多限制或干预。发达国家和地区为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激励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除了为社会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直接财政支持外,政府还采取减税和免税等政策,鼓励社会向志愿组织和活动捐款。例如,英国在2004年为志愿组织实施了一个方便的捐赠系统。在日本,甚至营利性活动的收入也可以纳入免税范围,这是政府对志愿组织的特殊待遇。

4.2上海市政府在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目前,上海城市社会志愿服务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地区、不同对象、不同项目的志愿服务活动存在很大差异,给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混乱。要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首先,上海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应该积极行使其建议和起草法律的权利。为了尽快制定规范城市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内容和项目的基本法,上海市政府在立法机关研究制定规范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法时,应积极行使法律提案和法律草案的权利。《基本法》不仅明确了社会志愿服务的范围和对象、志愿服务各方的法律关系,还明确了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个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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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结论

根据政府职能理论,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应该接受政府的管理,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力量。因此,政府应在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贯彻无为而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法律法规,理顺政府与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关系,加大对城市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力度,完善对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管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直接微观管理,最终建立政府与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合作互动的良好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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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