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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字硕士毕业论文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综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500字
论点:抗诉,临夏县,案件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硕士论文,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困境,改变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一家独大”、越权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司法活动的现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把握和用足法律

论文正文:

第一章办案基本情况

1.1案件基本情况
申诉人:马牟彪,男,回族,60岁,文盲,农民,居住在临夏县马尼斯沟镇唐球村(一审原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被告:临夏县马尼寺沟乡人民政府(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马Mouhua,该乡负责人。2000年1月20日,马牟彪向马尼司沟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出租他自己的农具厂的荒地。申请书还说明了四个租赁场地,即东至乡信用社,西至乡农机站,南至农场路,北至公路,总面积为1020平方米(1.53亩)。2000年4月10日,马尼寺沟镇经济委员会在马木彪的申请表上增加了同意在乡镇农机厂加工蜂窝煤砖的意见,并在申请表上加盖马尼寺沟镇农业、工商经济联合委员会的公章。与此同时,乡镇经济委员会当天向临夏县煤炭公司发出备忘录,给予相关手续,于是申诉人与临夏县煤炭公司签订了“工厂协议”。2000年5月15日,县煤炭公司向沿途检查站发出另一封信,以便利申诉人的运输。在乡镇经济委员会签署协议后,申诉人开始搬运沙子和石头,然后在现场周围筑起一堵墙。当燃煤电厂即将竣工并投入使用时,被告为原告测量了四个地点。在测量过程中,双方就场地的大小发生了争议,最终没有达成协议,因此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在没有工厂的情况下,申诉人在现场种植作物。2004年4月24日,申诉人向临夏县人民法院起诉马尼四沟镇人民政府(马尼四沟镇人民政府同时反诉)。
……

1.2检察机关办案
2009年6月15日,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以“临夏县人民检察院建院函(2009)第01号”对马茂彪关于向临夏县中级人民法院(2004)林忠钟发终函第292号民事判决租赁合同纠纷立案审查的决定提起诉讼。在上诉过程中,马茂彪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提到临夏县马尼什沟镇人民政府也召开了专门会议讨论此事。之后,我们去了临夏县马尼寺沟镇人民政府调查,发现马尼寺沟镇人民政府讨论此事的会议纪要被撕毁了。此后,我们要求法院审查相关档案,但法院拒绝这样做,直到一个月后,因为领导人缺席。经过仔细检查,发现了上述问题。为此,我们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法庭上的人非常生气,把检察建议扔到了窗外(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以前已经在两起案件中提出过检察建议)。提交人所在单位向上级检察院提交了抗诉报告,然后上级检察院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2010年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以甘建康敏字(2010)第03号抗诉函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0年8月13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维持了林发民载字第07号(2004年)和林发民综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临夏县马尼寺沟镇人民政府向临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收回马牟彪耕种的土地,临夏县人民法院裁定执行(2010)临夏县法民字第15号判决,对此,马牟彪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审查,检察院以林州检察院抗诉函第25号(2010)向林夏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法院不予受理。2011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议,但法院没有接受。由于案件中明显的错误,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近年来,马茂彪一直在向上反思(上诉、申请再审、政府信访、NPC指控等)。)。
……..

第二章办案中遇到和出现的问题分析

2.1法院与民事检察监督的不协调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23日提出了抗诉,但再审于2010年8月13日进行,时间间隔最长为6个月。这表明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再审时限上有相当大的任意性,没有可遵循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仅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但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何时开庭审理、审结抗诉再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因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的再审时间由法院决定。时间跨度和任意性相当大,案件拖延严重。此外,即使有些案件受到检察机关的抗诉,法院作出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由于从检察机关的抗诉到法院的再审判决时间相对较长,也难以实现执行的逆转,有效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使民事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抗诉再审时限的任意性无能为力,无法采取有效有力的措施保证民事法律监督权的充分、完整和及时行使。
……

2.2民事诉讼的法律困境
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但并未赋予检察建议强制性效力。法院不会接受和接受它而不承担任何后果。检察建议只是一个建议,被建议的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因此,提交人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愿意或不愿意接受并将其扔出窗外的检察建议给了她这种情况。这种冲突的方式既粗暴又激进,民事检察监督被视为一个笑话。现行民事诉讼法过于狭窄,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确实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你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人员在司法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司法程序中有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述规定表明,检察机关仍然无法监督非诉讼程序。除了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调解外,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般民事调解、国有资产流失监督和公益诉讼仍处于模糊状态。实际上,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了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80%的民事案件通过提交人所在地的调解解决)。调解错误也存在。目前,检察机关没有对这些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监督不力的局面。
………………。

第三章解决问题的对策……11
3.1改变法院与民事检察监督之间的不一致……11
3.1.1澄清再审时限……11
3.1.2不经修订解决重复抗议……11
3.1。3解决对法院驳回的非程序性裁决的抗议……11[/比尔/] 3.1.4不平等审查水平和不严肃对待再审的变化……12[/比尔/] 3.1.5……12[/比尔/] 3.2法律限制的变化……12 [/溴/]3。2.1强制执行检察建议……12
3.2.2进一步明确抗议范围,适当扩大监督范围……13
3.2.3增加事前和中间监督,有效改变被动监督……13
3.2.4根据民事诉讼法启动重大民事案件公诉制度……14
3.3解除民事检察制度对……15

第三章解决问题的对策

3.1改变法院与民事检察监督不协调的现状
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在再审裁定作出后60天内审结。绝大多数当事人只有在上诉甚至再审后未被减刑后,才被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参与这一进程的各方的能源、物质资源、财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经相当可观。如果案件拖延了很长时间,那么即使案件经过了很长时间才得到减刑,“拖延的正义不是正义”,许多法官已经失去了对当事人应有的作用和意义。同时,也表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效果不明显,效率不高。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批准这一非法律形式非法限制了这一点,但人民检察院不必等到人民法院在多次抗议后,因办案水平或其他非制度因素而拒绝改变原判决,应当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增加相关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后,仍维持原判的,产生两院和检察院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重新调查处理,责成人民法院限期改正,重新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结论

综合办案的实施是充分利用区、县级法院的便利条件和人力资源,为市级法院办案,形成综合办案体系。这既可以解决区县法院民事部门案件来源少、无案件可处理的实际问题,也可以解决上级法院办案人员少、案件多、时间紧、任务重、办案压力大的问题。具体措施如下:(1)所有二审案件由市法院受理,直接移交区县法院,解决区县法院不受理案件的问题;(二)地方基层法院的有效判决由市法院受理并直接处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调查取证时),才能移交基层法院处理;(3)指定案件由区县法院移交(阅)档、调查取证、双方询问,以解决没有时间核实、会见和移交文件的问题。(四)是否立案、提出抗诉,应直接报抗诉机关决定,以解决案件质量低、意见不一致的问题。(4)将指定案件纵向结合,做好利益诉讼工作,形成一支工作队伍,将被动利益诉讼转变为主动利益诉讼。对于疑难、复杂、具有社会意义的案件,直接报告单位或者反腐败单位应当直接向有权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报告,并分两级进行联合听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案件内部管理进行分类,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深化民事一体化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基层法院侦查人员应当在市级法院授权范围内直接审查相关案件,避免三级检察院重复审查,提高整合程度,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案件质量。建立延误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评估机制,提高评估的科学性。特别是要加强对办案效率的评估,建立拖延办案的责任制。实施网上办案,建立网上延伸预警,督促承办单位及时结案。实行限时办理,明确责任延伸办理。我们要把限时考核的结果和奖惩结合起来,表扬成绩好的和批评不好的。逾期造成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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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