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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4字硕士毕业论文农村土地开发权的权利属性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54字
论点:土地,发展,权利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城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发展必然影响到农村集体土地的存在。但目前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完全依靠行政权力过分强调干预性,而忽略了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动态研究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权利属性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和权利属性的基本概述
土地发展权本身是一个域外概念,最早由英国提出。如今,在发达国家的土地开发权制度中,其运行机制相对成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域外土地开发权是一种土地权利,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长期归属于土地所有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变化,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的缺失导致了农村土地保护不力、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土地资源配置低效等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属性值逐渐受到社会各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土地开发权的研究和创造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这一阶段主要由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施,如英国、美国和法国。创造土地发展权的目的是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通过规范市场交易的立法,将采取有偿获取和控制公共权力等措施,在国家一级或土地所有者或两者之间定位土地开发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集体土地流失现象频繁,保护耕地的任务也十分艰巨。在城市化进程中,处理好城市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土地发展权最早是由我国政府部门提出的。国家土地管理局表示:“土地开发权是将土地改变为不同类型用途的权利,即改变土地使用类型的权利属于发展权。”目前,关于土地开发权的含义有很多观点。根据这一划分,一些学者将农地发展权定义为土地发展权。当然,许多学者认为,土地开发权是指改变土地本身原有性质的权利,如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或增加原有土地原有强度的权利;在这种方式下,一些学者认为,土地发展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改变土地现有用途后或在此基础上获得收入的权利。本文从土地利用的变化和土地利用后集约度的提高两个角度阐述了土地开发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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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属性的立法与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但一些法律也涵盖了土地发展权的内容。其形式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此外,一些具体条款还包含一些关于土地发展权属性的内容。土地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土地开发权的科研成果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对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的属性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对其存在的问题有一致的看法和意见。首先,土地开发权的起源。目前,我国只有部分法律法规对土地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有所规定。其法律渊源主要分散在宪法、民法、法律法规等方面。首先,这是它的宪法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禁止转让。该条第三款在原条款中增加了“赔偿”一词。虽然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都是公有制的形式,但补偿的意义凸显了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对集体所有权的重申。本条第五款是土地开发利用的原则要求,即不得任意开发或滥用。其次,它是其民法的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取得和范围。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义务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也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上述制度和刚性要求。因此,在物权法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也应扩大到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范围。最后,它是其法律法规的渊源。目前,虽然我国尚未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但具体法律法规中土地发展权制度的隐性安排随处可见。例如,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就是为了协调城市的发展和空之间的布局,包括各种建设项目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同时,1990年国务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5号令正式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在内容上,是对城市土地开发权的逐步探索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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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梳理域外(英美法)土地发展权的属性

第一节土地发展权的域外(英美法)财产分析
上世纪中后期,许多发达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步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土地制度。1942年,英国的阿斯瓦特报告(Aswatt Report)首次提出了土地开发权,并逐步建立了土地开发权制度。到1974年,美国形成并建立了更系统的土地开发权制度。英美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建立为世界各国的城市化提供了良好的经验。法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在借鉴英美土地发展权的基础上,于1975年在《土地政策改革法》中建立了自己的土地发展权制度,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由土地开发引发的土地开发权收益分配和所有权困境成为研究热点。然而,我国对土地发展权的研究相对薄弱。因此,探讨国外(英美法)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建设或建立及其所有权问题,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改革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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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域外土地发展权的启示
对上述国家土地发展权制度和权利属性的分析是有益的。虽然我国尚未确立土地发展权,但应结合我国土地发展权的现状,分析和吸收其他国家模式的优势。其意义不仅在于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建立,还在于世界各国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的前瞻性体现。当然,虽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土地开发权模式,但土地开发权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也有相似之处。各国对土地发展权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土地所有者保护土地权利的方式为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通过以上对各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和权利属性的论述,可以得到以下有益的启示。从域外土地开发权实践的最初目的来看,我们知道设立土地开发权的初衷是为了限制土地不受约束的开发和保护耕地。因此,正是土地发展权的制约使得土地发展权制度更有价值。为了满足土地利用控制和土地规划等多元化土地开发的需要,英美法律有效控制了土地利用变化、土地利用和城市密度,进而逐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土地开发权制度。由于本港以外的土地有私人拥有的制度安排,土地的任何使用或发展最终都会回归物的拥有权。境外多民族土地发展权的制度设计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这间接表明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真理和可行的方案,可能因国情而异。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土地发展权的起源或基础来自基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无论它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以固定数额分配给土地所有者,它都不会剥夺土地所有者的发展权。即使我们从国家购买土地开发权,我们也承认土地开发权应该是一种变相的财产权。此时,财产权是以国家所有权的形式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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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梳理域外(英美法)土地发展权的属性......12
第一节域外(英美法)土地开发权分析......12
第二节域外土地开发权的影响......16
第三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定位......20
第一节是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公共权利的法律悖论......20
第二节是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私权的法律论证......23

第三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定位

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公共权利属性的法理哀悼
纵观当前国家土地发展权制度,其运行轨迹是将静态土地权利的规范化发展为动态土地权利的规范化。土地权利制度正在向有利益的土地权利所有者发展。其表现形式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然后转移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范围。虽然我国农村集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并加以控制、利用或排除他人的干涉,但我国现行立法对其功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此外,虽然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都有土地使用控制的内容,但它们在实践中的地位却大相径庭。它们的局限性表现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和剥夺,并且不赋予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现状来看,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国有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更好地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制度,本文进行了以下荒谬的分析。土地行政权力异化是指土地行政权力主体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土地权利事务过程中偏离权力目的的现象。就我国政治权力的组织形式而言,土地行政权来自广大人民群众,从事土地管理的机关是人民权力的代表,对人民负责。然而,中国尚未采用“民主”政府治理模式。相反,地方政府已经成为土地开发权的主要受益者。这种政府治理模式与现行土地制度相结合,导致“土地行政权异化”等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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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的存在。然而,目前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完全依赖行政权力,过分强调干预主义,忽视了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动态研究。因此,征地引发的土地纠纷和杀戮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同时使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逐渐陷入压制人民舆论自由的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利用关系越来越多。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如何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已经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应建立在现有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和集体并存的土地交易市场,从而建立基于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具体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下的四种权力在内容上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基本相同。虽然具体做法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效果不会受到严重影响。此外,要重视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以此为桥梁,形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完美结合。以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建立为背景,以此为契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也符合保护农民财产权的新要求。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明确界定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并应确立其法人地位。最后,通过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改革,不仅可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还可以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改革产生积极影响。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