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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88字硕士毕业论文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阳光政府建设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7988字
论点:政府,公开,信息
论文概述: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本文在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阳光政府的内在关联后,以美国和马来西亚为例,分析了外国政府在信息公开和阳光建设方面的启示及教训,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第一节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选题背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的目标,这不仅使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建设阳光政府,也加强了学术界对阳光政府建设的研究。 不难感觉到,政府信息公开与建设阳光政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一般来说,建设阳光政府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有效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让公民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从而制约权力,使政府变得阳光灿烂。 文献的第二部分回顾了阳光政府,即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政府。因此,国内外阳光政府研究的一个重要立足点可以归结为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具有很高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在国内外都有广泛的研究。本文将对这些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的梳理和评述。 首先,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专著很少,而且这些书比较陈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不够深入,如刘杰的《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和王勇的《透明政府》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是全面的、新颖的、深入的或集中在学术论文上的。一般来说,这些学术论文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一是关于如何构建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研究 例如,陆青的《关于我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思考》、汪静波的《政府信息公开观察:成就与挑战》和徐鹏的《关于深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研究》介绍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主要课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机关和什么文件可以公开。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 针对这些主要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普及信息披露知识、增加和深化信息披露机制研究、完善监管体系和救济制度等。,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从不同角度研究政府信息公开 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如朱有刚的《服务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刘文杰的《服务型政府视角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路径》、李博涵的《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这些文章首先论述了信息公开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然后分析了信息公开的不足,最后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提出了解决信息公开问题的对策。 除了服务型政府的视角之外,还有一些文章是从透明政府的视角出发的,比如柯友平的《论建设透明政府》和周晓丽、毛寿龙的《论透明政府及其实现——兼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文首先分析了透明政府建设的意义,然后从透明政府的角度提出了扩大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根据第一节的相关概念对阳光政府理论进行了界定。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学术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主要是因为学者们从不同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界定。 例如,一些学者主要从行政层面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信息公开”,即“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公众和特定公民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一些学者从法律角度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界定。他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以合法形式公开所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询问、阅读、福利、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依法使用政府掌握的信息的行为和制度。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在不同层面上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这些定义都涉及一些基本要素,即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公开方法等。 本文总结了不同层次不同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大致如下: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主动申请公开,向公众公开自己收集、存储和在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使公民能够及时、快速地获取政府信息,并允许公民依法处理和利用这些信息 为了更好地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有必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的关系 一些学者混淆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事务公开,却没有注意到二者的异同。 事实上,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政务公开属于行政系统的公开,即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比政务公开的范围更广。除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外,政府信息公开还涉及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 第二节阳光政府的理论基础 人民政府理论主要是指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由于各种原因,人民已经把部分权力移交给政府。政府类似于公民的代理人,有义务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根据这一理论,不难看出,作为人民权力的代理人,政府应该承担公开政府信息和建立透明政府的义务,而不是赠送给人民的礼物。作为权力的委托人,公民应该能够自由、方便地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对政府进行监督是绝对必要的,以确保政府能够有效地代表公民所传递的权力。 第二,知情权理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它。 从法律角度来看,知情权是指公民或组织依法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最早是由美国詹姆士·威尔森于1791年提出的。他认为,人民有权知道作为一个代议制政府正在做什么以及取得了什么成果。 1945年,美国编辑肯特·库珀(Kent Cooper)提议将知情权写入宪法,并从宪法层面确认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情权,二是知情权。 前者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不受阻碍地从国家机关获取信息的自由。 后者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特定国家机关依法披露其信息的权利。 第三,治理理论鲁特认为,治理的内涵有七个方面:第一,公司治理中的治理;二是治理作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第三是治理作为“善治”;第四是作为国际相互依存关系的治理;第五是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治理。第六是作为新政治经济的治理;第七是作为网络的治理 格林斯托克认为治理的内涵包括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不存在竞争或冲突。 关于治理的概念还有许多其他见解,这里不再重复。 基于上述观点,本文认为治理重在相互合作与参与,即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社会与公民相互合作,双向互动,共同参与,追求同一目标。 为了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必须鼓励公民参与,提高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参与度,让公民不断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及启示——以美国和马来西亚为例.........13第一节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推进阳光政府建设的主要做法........13 1、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一系列政策保证政府信息公开.........13第四章加强信息披露打造阳光政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9第一节必要性分析……191 .民主和法治建设要求........19第五章我国阳光政府建设的问题及原因——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为例.........第一节26个问题……26第六章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的对策 我国《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已有六年 经过六年的实践,中国政府在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众对政府的理解越来越深,越来越支持政府的政策和政策,对政府的满意度日益提高。 此外,各省在按照中央颁布的《条例》行事的同时,也制定了自己的《条例》实施细则,并在信息披露的具体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些都为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立法提供了现实依据。可以说,我国的信息披露立法势在必行。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和立法的原则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标准。它在内容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中起着指导作用,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灵魂。 立法机关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应借鉴国外经验,确立以下原则:第一,权利原则 权利原则意味着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 第二,公开原则 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披露其持有的文件和材料,还应当披露行政机关的审议活动和程序。 第三,方便人民的原则 指政府的公共信息应当易于公民获取和理解 第四,自由使用原则 这意味着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政府信息,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依法自由使用所获得的政府信息。 第五,救济原则 指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其知情权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申诉,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 结论在我国政府治理模式转变的背景下,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势在必行。 在阳光政府建设路径尚不明确的现状下,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性为出发点,推进我国阳光政府建设。 本文在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阳光政府的内在关系后,以美国和马来西亚为例,分析了国外政府在信息公开和阳光建设方面的启示和借鉴。摘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为例,反思了我国政府在通过信息公开推进阳光政府建设方面的种种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择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通过分析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不足,反映了阳光政府建设的薄弱环节,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阳光政府的建设提供一些帮助。 然而,由于空间的限制,国外对阳光政府建设的讨论很少,对我国阳光政府建设的分析也不够深入。学者们需要进一步弥补这些不足。我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参与到阳光政府建设的研究中来,这样“阳光下的权力行使”就可以在任何地方实施。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