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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4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54字
论点:审判权,诉,权力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虽然从表面上看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属于司法控权,审判权在刑事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实质上检察权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司法控权可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

论文正文:

一、司法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本理论

(1)公诉权的内涵和性质
公诉权是国家起诉犯罪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权力。一个国家公诉权的分配关系到刑事诉讼中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平衡与实现。因此,各国一直对此予以关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价值观、历史发展、国情和现实需要,公诉权的设定也不同。在英国,公诉权的内容包括:第一,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第二是决定不起诉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判刑的案件的权力。第三,派官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力;第四是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认为有错误的权利。在美国,检察官享有的公诉权增加了在法院判决前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以及与刑事被告进行辩诉交易的权力。在德国,检察机关享有公诉权,除了决定起诉和不上诉的权利、与刑事被告进行辩诉交易的权利、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和上诉权外,它们还有权改变公诉的内容。法国检察机关享有的公诉权的内容与德国大致相同。在日本,检察机关享有的公诉权除了上述权力之外,还包括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取消公诉的权力。笔者认为,日本检察机关享有的撤销公诉的权利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变更公诉的权利,因为变更公诉包括增加公诉内容、变更公诉内容和撤销公诉,所以撤销公诉是一种变更公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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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权的性质和挣
学术界对司法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司法权和公诉权之间的制约关系,所以只分析了刑事司法权的性质。关于司法权的性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司法权是司法权,是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做出有约束力决定的权力,是最终权力。一些学者认为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属于一种社会权力。他们还认为,法官代表社会,在平衡和协调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在他们看来,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组织,它通过判断和解决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纠纷为社会服务。因此,从权力归属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属于社会权利。一些学者认为司法权的基本属性是国家性的。例如,王利民先生明确指出,从权力的特征来看,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职能的表现。国家通过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并赋予其司法权,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国家职能。司法权的本质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同时,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因此,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一种基本的国家权力。由于本文研究刑事管辖权,作者倾向于将管辖权定义为国家权力。司法权是法院代表国家审判罪行和各种争端的权力,是表达和代表国家意志的机关。“同时,司法权的行使是以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基础的。此外,审判结果的执行受到国家警察、监狱和其他暴力机构的保障,因此司法权具有强制执行权。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为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基础和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将司法权界定为国家权力更为合理,更有利于确保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以及强制执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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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诉权与司法权相互制约的内容

(1)公诉权的内容限制司法权
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其中,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符合起诉的法律条件,有必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时,将案件移送法院审理的权力。不上诉权(Non-appeal right)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法律条件或者不需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经审查不适合起诉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并终止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各国规定的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提交法院审理。审查包括三个方面: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法律条件,犯罪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活动是否合法。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法定起诉条件的审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应当审查最基本的事实,即犯罪是否确实发生,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实施,即检察机关目前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是否足以使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其次,要审查是否确实有必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起诉期限届满等。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在决定起诉前,还应当对第二个方面进行审查,即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个方面,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案件的内部部门的调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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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权对公诉权限制的内容
“法治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对于立法赋予的每一项权力,都必须同时建立相应的控制和限制的限制和保障机制,以便权力和权力以及权利和权力能够充分平衡,防止权力被滥用或闲置。”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的权力自然需要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即监督者也需要受到监督。不受控制的权力将不可避免地无限扩张,最终导致滥用。因此,为了限制公诉权的滥用,更好地发挥其法律监督和司法权制约的功能,需要司法权对其进行制约。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查的许多案件的范围和类型,如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对于这些案件,由于检察机关有权进行自我调查,检察机关的自我调查活动将由自己进行审查,从而造成检察机关进行自我调查和自我审查的局面。如果没有限制,就会发生检察机关滥用自我调查权的情况。目前,管辖权如何限制公诉权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司法权在制约检察权方面没有发挥足够的作用。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机制,司法权往往缺失,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往往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司法权对检察权的制约作用被过度发挥。中立和消极是司法机关应该遵守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腐败等原因,司法机关经常过度干预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权的正常行使失败。围绕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应以司法公正和正义为主题,以权力制约为目标,以司法审判的被动性和中立性为基石,不断完善和完善检察权的司法权制约机制,有效保障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最终实现权力制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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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诉与司法权相互制约的缺陷……29
(1)公诉限制司法权的缺陷.........29
(2)司法权限制公诉的缺陷.........42
1。公诉审查制度的缺陷.........42
2。公诉变更审查制度的缺陷.........45
3。撤回抗诉限制机制的缺陷.........47
4。公诉权与司法权相互制约机制的完善与重构.........47
(1)如何改善公诉权对司法权的限制.........47
1。不起诉制度的完善.........47
2。公诉变更制度的完善.........49
3。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52
4。抗议制度的完善.........54
(2)改善司法权对公诉权限制的途径.........57

四。公诉权与司法权相互制约机制的完善与重构

(一种改善公诉权对司法权的限制的方法
在法定不起诉中,增加了“无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犯罪”的适用条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这当然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纳入法定不起诉情形。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补充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即如果检察机关认定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做出不依法起诉的决定,这有利于法定不起诉情况的完整性。在酌定不起诉中,增加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适用条件。鉴于“非刑罪化、轻刑化”的刑事政策对国际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和刑法谦抑理念的贯彻,我国应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增加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是扩大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措施。《刑事诉讼法》仅将“轻微犯罪”案件纳入特别起诉决定的范围,并未规定不得对“轻微犯罪”案件做出起诉决定。在借鉴国外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轻微犯罪情节”纳入酌定不起诉的范畴。这不仅有利于刑法谦抑诉讼理念的落实,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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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治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对于立法赋予的每一项权力,必须同时建立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机制,以便权力和权力以及权力和权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制衡,防止权力被滥用或闲置。近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刑事审判中,司法权与公诉权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混乱,阻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行,导致错案频发。虽然表面上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属于司法控制权力,但司法权在刑事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然而,从本质上讲,检察权的作用不容忽视。司法控制权可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检察控制权可以保证公诉权的有效行使。加强法制建设,应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公诉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约为手段,以有效惩治犯罪和大力保护人权为最终目标。当务之急是明确公诉权和司法权的界限,理顺两者的关系,明确改革思路,有针对性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