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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7字硕士毕业论文人格权立法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587字
论点:人格权,立法,保护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课题立足中国国情与时代背景,通过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在人格权立法方面的优越点、先进点,深入剖析人格权立法关于人格权理论问题、人格权立法模式、人格权归类及人

论文正文:

引言

马斯洛的原则将人类的需求从低到高列为生理、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生理需求是人类在地球上生存的最基本需求,然后逐渐上升到精神领域的需求。在整个过程中,人类的精神作用越来越强。与马斯洛原则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长期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逐渐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境界。今天,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发展迅速。私营经济已经开始崛起。政治相对自由。公众意见被允许是自由的。每个人的个性在社会上都很突出。人们不仅需要展示自己的个性,还需要社会保护人们的自由和尊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该国国情的需要,而这些精神权利的立法在一个充满寻求个人自由和尊重的过渡时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国与时俱进,重新审视人权精神权利的确立。在适当的时候,中国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颁布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并再次听到了法律界对制定民法典的呼声。在民法典中,与实体法相对应的属人法在我国仍处于空白状态空。为了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我们需要对属人法进行详细的研究。在人权法中,人类的精神权利比物质权利更有研究价值,因为人类的精神世界是一个复杂而神秘的领域。占领这个领域可以促进整个世界的进步。人格权是人权法中的一项代表性权利。人格权是现代商品经济中提出的一项权利。它主要体现在保障个人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权利。中国只在清代立法规定了人格权,但由于当时封建社会根本没有人权,人格权没有付诸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82年,中国《民法通则》列出了几项可以归入人格权范畴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导致了贫富两极分化。中国越来越重视弱势群体,包括对其人身权利的保护,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1990年的《残疾人保护法》、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护法》、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都涉及保护这些群体的个人权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人格权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传统人格权理论被无情地突破,一种新的人格权理论正在形成。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格权保护的主体、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环境权、个人信息权和其他权利所体现的人格权特征已被纳入人格权的研究领域。关于人格权有许多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如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人格权的独立编纂等。法律界有很多不同的意见,没有统一的结论,也没有对人格权救济方式的深入研究。国外人格权立法早于中国。人格权立法萌芽于古罗马,进入现代。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和深刻。一方面,这些国家正在对人格权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它们正在审查如何适用现行法律和修改立法,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德国联邦法院根据《基本法》创立了一般人格权,并利用判例法扩大了其救济方法。特别是,遭受严重侵犯人格权的受害者和受害者也可以要求相当多的赔偿。瑞士在《属人法》中相对于实体法确立了人格权,凸显了人格权的保护地位,值得我们借鉴。此外,德国、奥地利等国家的人格权立法相对完善,值得我们借鉴。因为许多国家没有深入探讨人格权理论,而是将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寻找参考文献时,国外对人格权立法的研究很少。此外,获得的大部分材料都与大众媒体有关,大众媒体具有监督舆论的功能,只能监督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人格权立法研究价值不大,对该课题的参考价值有限。在人格权的深层理论问题上,笔者也通过分析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但却无法提出突破性的理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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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格权的理论探讨

2.1人格权理论概述
人们需要理解事物的概念,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区分事物,然后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研究人格权立法,首先必须从人格权的概念入手。自人格权研究发展以来,法律领域取得了许多进步和突破性的研究成果。然而,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人格权概念。由于法律学界对人格权没有统一的概念,我们应该从人格权本身寻找线索来理解人格权的含义。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可以分为人格权。人格权可以理解为权利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因此,研究人格的含义有助于我们理解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个性是希腊语,其原意是指演员在舞台上表演时使用的面具。后来,心理学用这个词来表达人们根据他们在社会中的角色而戴的不同面具。这些面具是个性的外在体现。目前,人格是指对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概括描述,是对一个人的性格和价值的概括描述。那么,人格权就是人格的附加权利,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示自由的权利,以及一个人的人格和价值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平等和尊重的权利。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以及保护某些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格权在中国民法中的体现。在这里,我国法律中没有使用“人格权”一词,而是用“人格权”来表达人格权的内容。此外,我国民法以列举的方式表达人格权的内容,而没有引入人格权的定义。目前,中国的民事立法主要是指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其中没有引入人格权的概念,有的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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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格权要素
人格权要素是人格权概念的基本问题,包括人格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确定人格权各要素的具体内容可以构成该概念的主要框架,从而能够在合理证据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立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人格权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它包含的内容。目前,法律界对自然人没有争议。自然人可以享有人格权,这也通过基于自然人主体对平等、自由和尊重人格的需要的立法进行讨论。此外,人格权主体的外延部分也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也属于人格权的主体,因为它具有与自然相似的社会概念特征,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不具有像自然人一样的感知,因此不能成为人格权主体的一部分。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法人的人格权属性,认为法人可以享有特定的人格权,如姓名权、商誉权、信用权等。这种观点基于法人和自然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相似性,因此法人的这些特征可以归结为人格权。毕竟,法人和自然人的属性是不同的,并不完全重叠。因此,法人只享有部分反映其特征的人格权。这种法律归纳纯粹是基于法律技术。其意义在于,在民事财产活动领域,通过将自然人人格权的内容和属性与现行法律进行比较,可以保护法人的权益。笔者认为,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通过与自然人的比较来确定法人人格权的主体地位是可以理解的。立法的目的是以这种方式有效保护法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因此,这种观点在立法目的和技术上没有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只有自然人才符合人格权主体的所有特征,是人格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在民商事活动中,法人和其他具有类似人格权的主体需要从保护这些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从人格权立法的角度来看,研究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而法人等其他主体应当对法人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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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国个人权利立法经验.......12
3.1罗马法中的个人权利.......12
3.2法国个人权利立法经验.........13
3.3德国个人权利立法经验.........15
3.4瑞士个人权利立法经验.........16[/溴/]3.5国外人格权立法经验分析........17
第四章我国人格权立法的现状及问题.........19
4.1我国人格权立法现状.........19
4.2我国人格权的发展趋势.......20
4.2.1人格权商业化......20[/比尔/]4.2.2新型人格权不断出现........21
4.3中国人格权立法中的问题........21
第五章民法人格权立法建议……24
5.1中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建议........24
5.2人格权主体的立法建议...27
5.3新人格权的确认...31
5.4人格权补救措施...36

第五章民法人身权立法建议

5.1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建议
德国不仅在规范平等主体的民法中,而且在刑法范围内规定人格权保护。当侵犯人格权足以达到刑法规定的惩罚程度时,刑法就可以站出来维护正义。这表明人格权并不自然地、绝对地属于民法范畴。各部门法律可以根据社会现实相互配合,共同保护人格权。现阶段,为了完善和深入保护人格权,人格权必须首先纳入宪法精神。宪法可以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足够高的价值框架,规范价值标准,为人格权的权利价值奠定基础。其次,在必要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可以提升到刑法层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也在迅速变化。如今,酒后驾车已被成功纳入刑法。当某些人格权被滥用或受到严重损害时,人格权就有机会上升到刑法保护的地位。最后,民法应该建立最全面、最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的平等也要求民法规定人格权的保护。此外,人格权是以人为本的,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人格权应当由民法调整。随着人格权未来的发展和人格权商品化趋势的加强,人格权中的一些权利具有突出的经济价值,并在商业中不断得到应用。笔者预见,当人格权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商法也将加入到人格权的保护中,以保护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因此,保护人身权不仅是民法的任务,宪法、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也会相继加入。只有将人格权保护纳入法律体系,才有利于人格权的保护和人格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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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以人格利益为对象,享有的维护人格平等、自由和尊严的权利。它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以及物质人格权、精神人格权和信息人格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人们实现自我认同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社会对自由的保护和尊重。因此,人格权的保护受到了广泛关注。在我国法律界,虽然对人格权的研究从未停止过,但由于人格权精神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未确定,人格权的许多理论问题都没有突破。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有局限性,只能运用现有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手段对人格权立法提出建议。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我国的人格权立法应该将人格权纳入到属人法中,与实体法相适应,从而提升人格权的地位,并对世界起到警示作用。人格权立法模式建议采用具体人格权加人格权的一般条款模式,可以细化每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全面列举人格权的内容,不断接受新型人格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格权商品化趋势的加强,新型人格权不断涌现。本文提出了人格权、环境权和个人信息权两个新概念,并增加了新型人格权。一方面,它表明人格权有了新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律与时俱进,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了人格权的三种救济方式,一是遵循侵权赔偿的救济方式,二是确立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三是确立人格权保护的监督权。从延长人格权保护时间和加大人格权保护力度的角度来看,人格权的实施将得到充分保护。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