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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89字硕士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认定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689字
论点:商标,苹果公司,侵权行为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通过以一个小案件为切入点,对其进行理论分析,进而引申出该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网络环境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以小见大,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理论研究最终做到

论文正文:

介绍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空。作为企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商标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和关注。由于网络传输的速度很快,商标在网络领域的延伸使得商标能够迅速为公众所知,但也大大增加了商标在网络领域被侵权的风险。2014年6月27日,上海伊势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对美国苹果公司和上海禾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尚公司)提起诉讼,理由是禾尚公司侵犯了原告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for web”的商标专用权,涉嫌不正当竞争。作为共同被告,苹果公司帮助禾商公司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权益。此案看起来像是一起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但却是中国第一起应用程序商标侵权案。近年来,智能手机风靡全球,紧随其后的是各种手机软件,即应用应用软件(App application software)。淘宝、新浪、百度等更著名的网站已经开发了同名手机客户端,并拥有自己的商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手机应用。应用程序的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它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快捷,但新事物的出现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问题,如商标侵权。上述案件是手机应用领域的第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据新闻报道,我们了解到原告益世嘉公司拥有一个名为“伟威网”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类似于环球购物、京东商城等网上购物平台。该网站于2007年5月开发。经过成功的研发,通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获得了“薇薇网”的注册商标所有权。2014年4月,原告开发了“面向网络”移动应用程序,并于1月注册了苹果官方网站的开发者账号。此后,该公司向苹果应用商店申请该公司根据苹果公司为开发者规定的应用程序列表流程开发的“面向网络”应用程序移动应用程序,但遭到苹果公司拒绝,理由是“该应用程序版本已经存在,不能重新上市”。(1)经调查,原告公司发现现有的应用程序不是其开发的“面向网络”应用软件,而是使用其原始注册商标作为程序图标。经过多次调查,与原告公司商标相同的软件由上海沃尚公司开发。此后,苹果公司被允许进入苹果应用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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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国商标法经历了三次重大修改,每次修改都增加了一些符合实际的条款,废除了一些与时俱进的条款。然而,这三项修正案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仍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在互联网已经占据生活主流的今天,我国关于侵犯互联网商标的著作仍然很少,这方面的学术论文也不多。可见,人们对商标侵权的认识和在网络环境下的深入研究仍然相对薄弱。(1)然而,与网络商标侵权相关的问题涉及广泛的领域。(2)无论是商标侵权主体的界定还是商标侵权的认定,现行法律法规都不能完全适用。尤其是当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种类日益增多时,现有的法律规定就更加不足。2013年,中国修订了原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因为这些条款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但不包括那些不符合电子商务或互联网时代需要的条款。在修改法律时,有人建议:“网络立法的缺失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应当增加关于在网络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的规定。”(3)但是,从最终的修订结果来看,该建议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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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定义

2.1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内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商标所有人有权依法控制其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侵权,包括商标所有人处分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收益权和专用权。商标保护的范围可以说既是判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标准,也是判断使用他人商标的非所有人是否侵犯商标所有人专有权的标准。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两点。第一,《商标法》(1)第56条规定,中国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准的商品,不得任意扩大到该范围以外。因此,普通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其次,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规定了更广泛的保护范围。本文不仅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类似或相同的商标,还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在我国知名的商标,尽管这些商标并未在我国注册。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商标所有人利益、已经在我国注册的商标。(2)通过对上述两个保护范围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中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是作为一个框架固定的,而是与可扩展性处于动态平衡,商标权的保护边界也是动态的,因为法律会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扩展和扩张。因为商标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商标权所代表的各种利益的平衡。法律明确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形式,但侵权行为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规定所有形式的侵权行为。因此,应该有一个判断侵权是否发生的标准。毫无疑问,标准应该是它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即“混淆”和“近似”。只要符合这一标准并排除商标的合理使用,就可以确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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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征
2014年6月,上海益世嘉公司在苹果官方网站申请注册,将自主开发的“面向网络”应用程序存储到苹果应用商店。但苹果拒绝了这一请求,理由是Epocha申请上市的“面向网络”应用程序版本已经存在,无法添加到商店。然而,益珠佳公司刚刚在4月份完成了自己应用程序的开发。它没有与他人合作,也不可能有相同的应用程序。经调查,发现其注册商标“薇薇网”已被上海沃尚公司使用。爱波查告知苹果,“旅行者”侵犯了其商标权,并要求苹果从苹果应用商店移除侵权软件,但苹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014年6月27日,上海一珠佳公司起诉上海沃尚公司和苹果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证实,益世嘉公司自2007年5月开始开发“伟威网”作为其电子商务平台。研发完成后,在商标局申请注册“薇薇网”注册商标。沃霍尔公司未经伊珠佳公司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而苹果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协助侵权,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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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13
3.1“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违法性”……13
3.1.1关于\"行为非法性\"的一般规定....13
3.1.2 \"行为的非法性\"分析……14[/溴/]3.1.3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违法”要件的认定.......14
3.2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损害结果”.......153
3.3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因果关系”.......16
3.3.1“非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16
3.3.2“薇薇网”商标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分析...17
3.3.3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因果关系”要素的确定……17
3.4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过错”.........18
4.1网络环境下的直接商标侵权......21
4.1.1销售商标侵权的表现.........21
4.1.2域名商标侵权的表现.........22
4.1.3关联商标侵权的履行.........24
4.2网络环境下的间接商标侵权......25
4.3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例外-合理使用......30

4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类型及例外

4.1网络环境下的直接商标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行为是侵权产品从销售者到最终用户之间的中间环节。根据《涉贸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在贸易活动中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并有权排除可能导致他人混淆其商标的行为。(2)本文将第三方行为定义为交易活动中的使用行为,而不仅仅是简单的销售行为。因此,“销售”在这里应该广义地解释,即所有与贸易相关的活动。当然,销售包括在线交易。从本质上说,网上交易行为并没有脱离传统的交易行为。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领域延伸的常见表现是销售侵权商标侵权行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销售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或者在网页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为自己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或混淆商品为合法的真品并购买。行为者从中获得利益,给商标所有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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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给商标权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商标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极大地提高了商标的知名度,但也增加了商标在网络领域侵权的可能性。近年来,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权的保护。由于实际需要,我国《商标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规定做了一些调整。出台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互联网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暂行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商标所有人处理商标侵权、域名商标侵权等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仍然存在许多法律空。例如,在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链接商标侵权、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应用程序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等侵权行为时,其他法律法规只能参照适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个例子是,版权和专利权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在商标权领域仍然没有这样的制度。网络环境下协助商标侵权也有免责条件,只能参照《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适用。针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商标侵权法律问题,应加强对现行商标和网上交易法律法规的研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只有明确什么是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下商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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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