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业合同中债务履行的帮助者

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业合同中债务履行的帮助者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8字
论点:履行,辅助,债务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旨在针对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结合传统的民法、统一实体规则的相关内容以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而行文。

论文正文:

一、履行国际商业合同的债务人的基本类型

(一)国际商事合同履行中辅助人法律规则概述
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交易效率的提高导致债务人频繁使用辅助人履行债务。许多债务人不亲自履行合同,而是使用履约助理代表他们履行合同。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不是合同的一方,是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国际商业合同的特殊因素,如商业和外交事务,使得通过履约助理履行债务比合同仅由债务人履行的情况更加频繁。首先,国际商业合同的专业性对需要第三方协助的债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销售合同外,常见的国际商业合同还涉及项目投资和融资、合作和咨询服务、技术许可转让等类型。这种复杂和高度专业化的合同使得债务人个人逐一履行每份合同下的商定事项变得不现实。例如,在货物销售合同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货物运输。货主将雇佣专业运输商来完成货物的运输和交付。同时,货物的储存和保管也需要雇佣一个场地来雇佣一名助手来保管和保管货物。在跨国外国投资合同中,外国投资者通常雇用专门机构协助履行合同,因为建立合资企业等一系列问题涉及跨国法律的适用。其次,合同的商业营利性质扩大,多样化的商业主体介入空。商业合同的本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同双方经济利益的交易。《一般原则》中对商业的定义有两个标准:第一,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商业特征(一般原则中采用的表述是“商人”),换句话说,它是否是为了盈利。第二,合同交易的目的是商业交易。虽然不同的国家对商业有不同的理解,《通则》也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学术界普遍认为商业应该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交换。商业合同主体的利润驱动性质使市场不断完善。一旦新市场出现,它将立即被各种利润驱动的商业合同主体分割开来,为业绩助理的出现提供更多的机会。
.......

(2)履约裁决员标准
传统民法体系很少准确界定履约裁决员。更著名的是,德国民法观点的代表是,在合同履行中有三种情形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一是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官方行为所造成的责任负责;第二,雇主要对他雇用的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第三,债务人对其代理人或用户的行为负责。债务人的使用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愿实际履行债务的人。这三种情况都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1)以上三种情况是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划分的,但这三种情况之间不仅存在交叉,也没有揭示产生绩效助理的根本原因。英美法系中类似于绩效助理的概念应该是替代绩效。间接履行是指原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第三人代表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上,债权人不能拒绝,合同将在债权人接受履行后消灭。(2)表演助理没有统一的英语表达方式。常用表达方式包括演出助理、前一方、助理方、第三方演出等。可以看出,《通则》和《欧洲共同销售法》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间接履约制度。
.......

二。履行国际商业合同中辅助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关于履约助理违约责任的《统一实质性规则》条款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般规定相一致。例如,《欧洲合同法原则》第8.107条规定,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的履行。①《欧洲普通销售法》第11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分析应从理论基础,即债务人承担第三人责任的法理出发,然后从归责原则出发探讨这种责任的性质,从而对责任制度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学术界一般将对他人的责任分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以探讨对他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不考虑债务人是否有过错。它侧重于合同是否得到适当履行,以调查债务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但是,由第三方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显然不是免责的理由。另一方面,过错原则下的理论包括危险责任理论和赔偿理论。笔者认为,按照责任性质的思维逻辑将绩效助理的责任划分为两部分没有合理的依据,因为债务人对绩效助理承担责任与债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无关,而是应从法律事实上对绩效助理负责。关于为什么一个人应该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履约助理协助债务人履行合同是为了带来更大的利益,因此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这种情况被称为“对绩效助理负责”。实质上,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个人主义责任理论,这意味着原则上每个人只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果关系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和起点。也就是说,在民法中,债务人对损害负责的前提是债务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原则上,如果与债务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债务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债务人的责任必须与第三方有特定的因果关系。债务人利用第三人履行义务时,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当他们敦促第三人执行时,他们更有能力控制损坏事件的风险。法律的基础是,债务人在风险分配方面比债权人更占主导地位,因此他们需要承担特定的责任来平衡风险。这意味着绩效助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应归于债务人,这种行为的因果关系也应归于债务人。因此,基于这种因果关系,债务人也基本上对其个人责任负责。
......

(2)侵权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个人或财产在履约过程中受到履约助理的损害,这种情况通常归因于雇主对雇员负责这一事实,这种情况简称为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①这种归因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雇主责任适用的前提是雇佣关系的存在,即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控制、监督或从属关系。这里的雇佣关系是绩效助理和债务人之间关系的体现,而不是绩效助理的必要条件。对辅助人的行为负责的实质是债务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这是对他人负责的典型表现。英美法系侵权法将第三人造成的责任称为替代责任。然而,英国和苏格兰都没有对违约责任适用替代责任。调整欧盟的区域间侵权法——欧洲侵权法原则第6章是对他人的责任。在他人的责任分为对未成年人或精神残疾人的责任(对未成年人或精神残疾人的责任)和对辅助人员的责任(对辅助人员的责任)(2)中,可以理解,对辅助人员的责任是对他人的一种重要责任类型。它是侵权行为法下辅助人责任履行的一项新的适用规则。替代责任能否替代雇主责任成为侵权责任下辅助人履行责任的法律依据,应当从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
.......

3。中国关于商业合同履行协助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28
(一)中国关于商业合同履行协助人的立法28
1。《合同法》第28条的履约协助者,
2。海运履约协助者........29
3。中国侵权法下的他人责任....30
(2)案例分析.......31
1。履行助理的确定标准........31
2。履行助理责任的确定........33
(3)完善商务合同履行辅助系统.......34[/溴/]1。明确定义确定绩效助理的标准……34
2。规范绩效助理的责任制…… 34

3。我国商业合同履行中辅助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1)我国目前关于商业合同履行辅助人的立法状况
我国法律中关于债务人履行辅助人的规定是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海商法等法律中规定的,特别是合同法第65 (1)条和第121 (2)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履行辅助人适用司法判例的法律依据。然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规定过于简单,无法对履行辅助人和责任制度进行完善的界定。对于国际商业合同中更复杂类型的业绩助理,特别重要的是规定业绩助理的基本形式和负责业绩助理的制度。《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方履行合同,第121条规定了第三方的责任。合同法没有使用绩效助理的定义,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应用中的混乱。从字面上讲,第六十五条是第三方合同的责任条款。责任合同并不解除债务人因第三方的履行而承担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更加强调合同的严格责任和相对性。虽然我国在第一百零七条中确立了合同严格责任原则,但该条重申不能以第三方为由免除合同的责任。我国一些学者认为,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三人应当是指除履行的辅助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两个条款的调整范围不一致。(3)提交人认为第六十五条旨在调整第三方履行的合同。本文旨在调整传统民法中的第三人合同。债务人保证第三方不遵守协议的责任。本文规定了约29项,但合同协议不是绩效助理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目的不是调整绩效助理。第121条的立法直接使用第三人的表述。显然,这里的第三人不仅包括有意无意卷入合同关系的人,还包括阻碍合同实现的第三人。显然,这种立法的目的不是纯粹调整辅助人责任的履行,而是重申合同的相对性和严格责任的归责立场。此外,从该条的内容来看,第121条承认债务人应对第三方造成的不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免责条款,很明显债务人将承担第三方造成的不可预见的责任,对债务人的要求过于严格。从以上两条来看,我国没有义务履行
.......

结论

本文旨在结合传统民法的相关内容、统一的实体法规则以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履约协助问题。经过研究比较,我国关于履行辅助人的规定、统一的实体法规则以及传统民法体系的规定还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履行助理是一个具有非常广泛延伸的概念。现代多样化的履行方式使得对履行助理的限制越来越少。然而,履约协助的本质是基于债务人的意志表达,而不是合同主体的地位。德国法律传统上将辅助绩效代理分为代理和用户。国际商业合同的主要辅助履约代理人包括雇员、实际承运人和商业代理中的履约方,特别是在国际运输中,类型较为复杂。与此同时,除了《欧洲合同法原则》和《一般原则》等一般实质性规则之外,还有一些管理机构的特别公约,如《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海事法公约》。要考虑的因素太多,很难达成立法共识,将所有类型的绩效助理纳入统一的实体规则。国际商业合同履约助理分权的立法模式是首选。绩效助理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其参与合同履行带来的责任问题。虽然违约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为了履行辅助人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但替代辅助人侵权责任下的责任也很常见。然而,学术界却忽视了对辅助人侵权责任的讨论。在违约责任方面,无论是履约协助人的过错被视为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过错责任的扩大,还是债务人只能通过主张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或不可抗力等严格责任原则下的有限方式来减轻责任,都表明履约协助人的责任是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佳结果。在侵权责任方面,作为对他人的典型责任,替代责任的适用关系不能局限于雇主、监护等方面。以控制论为契机,将类似的雇佣关系纳入替代责任的调整范围,是出版的必然选择。《欧洲侵权法原则》中使用辅助人的概念比我国用人单位更能准确地调整和履行辅助人的侵权责任。
……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