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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9字硕士毕业论文破产管理人监督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9字
论点:管理人,破产,监督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着取长补短的原则,积极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监督破产管理人方面的优点和长处,契合我国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实践,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和并作了一些有

论文正文:

一、破产管理人监督的意义和价值

(1)破产管理人
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破产程序的复杂性远远超过普通法律程序。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破产企业在破产困境中进一步损害破产财产的清算功能,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应由专业的专业团队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许多海外国家也称这个团队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但在美国破产法中,它被称为受托人。简而言之,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运行过程中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管理破产企业业务、为债务人制定和实施破产计划的专门机构。这个组织在1986年的旧破产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织”。2006年新破产法颁布后,“清算组”被“管理人”的概念所取代。在新法律中,清算、和解和重组的开始程序合并在一起。因此,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贯穿于清算、和解和重组的全过程。由此可见,我国新破产法将管理人的广义概念适用于管理人的概念。因此,它不能被称为“破产管理人”,而是“管理人”。在国外,破产企业只有在被宣告破产时才任命管理人,所以他们可以直接被称为“破产管理人”。当然,在我国的破产实践中,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或个人也是真正的破产管理人。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启动破产程序时必须指定一名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贯穿三个破产程序,因此,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概念应被视为破产管理人的广义概念。在本文的以下章节中,为了便于描述,破产管理人和破产管理人被认为具有相同的含义。破产管理人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当时的债权人只能依靠个人自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随着债权人制度的出现,债权人制度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雏形。当代破产管理人制度也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破产案件的急剧增加,行政管理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已发展成为各国经济和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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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含义和价值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区别于三个方面,即内部、外部和法律执行。内部监督顾名思义,是指从管理者的素质出发,以管理者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为主导的监督模式。因此,在本文中,它被特别详细地描述为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遵守。外部监督是指通过外部力量对管理者的监督。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法院等机构有权对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在几个监督主体中处于主导地位。强制性法律监督是经理人在破产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法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结果。\"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性质和肆意滥用的本能。\"柏拉图在西西里冒险尝试失败后说:“如果一个人可以不负责任地管理人类事务,那么傲慢和不公正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承担经营破产企业业务、为债务人制定破产计划、执行破产事务等许多重要事项。在这个过程中,管理者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体系来监管,必然会导致权力的大扩张和肆意滥用。因此,完善管理者的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将有助于优胜劣汰和社会财富在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流通和运行。不符合现行经济运行法律的企业,将在办理破产手续后退出市场。企业拥有的财产将通过拍卖和其他方式流向其他市场实体。破产企业的员工也会寻求自己的出路,在其他企业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经理的角色和泰山一样重要。在清算和重组过程中,经理尽职尽责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面,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那里得到他们应得的还款;另一方面,管理人员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后,债务人可以清偿债务,有利于其综合资源的回收。在这个过程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再利用,这对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流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管理人由于各种因素而无法履行上述职责,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进一步恶化,健全的管理人监督制度将会派上用场,发挥其弥补漏洞和损失空、维持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的纠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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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管理人监督的海外考察及启示

(1)破产管理人的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又称自我监督,是指新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能够达到的自我监督水平,简而言之就是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内部监督,或者说自我监督,基本上是管理者应该为管理者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义务。进一步细分: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是指管理者在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时,应在多大程度上行使善良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如果未能达到善良管理人的关注程度导致破产财产损失,或未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相关利益相关者损失,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国家是一脉相承的,通常在其破产法中包含照顾好管理人员的义务。例如,德国破产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如果破产管理人因过错违反了本法规定的义务,他应对所有利益相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应该承担起一个体面而严肃的破产管理人应该承担的注意义务。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机制的成熟发展以及信托制度本身在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便利,信托制度在破产理论中的运用成为一种自然现象。信托制度实施后,管理人成为受托人,为客户的利益服务。管理人的行为应当按照信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托制度在破产事务中实施时,可以概括为遵守谨慎和忠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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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在监督管理人方面,中国建立了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然而,在管理实践中,这一机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践和操作。原因分析可以归纳如下:新破产法以条款的形式明确要求管理者在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时要勤勉、负责、忠诚地履行职责。但是,目前《破产法》对这两个概念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这使得根据这两个要求来判断破产管理人是否勤勉、忠诚和负责是不可能的。此外,法官在监督破产管理人时找不到确切的裁量标准,这种抽象的要求使得破产管理人的内部监督存在着适用性和可实现性的大问题。另一方面,正如中国台湾学者柴艾琦所说:“设立破产管理人来管理破产财团有很大的责任。如果以此为鉴,对轻微过失的抽象责任不足以保护破产当事人的权益。”“仅仅依靠管理者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自我约束至多只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基础。为了达到监督的目的,还需要其他方式的整合和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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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1
(一)中国现行破产管理人监督条例........11
1。内部监督........11
2。外部监督........11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2
四。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完善........15
(一)改善内部监督........15
1。优秀管理者注意义务标准的确定........15
2。管理者内部义务的详细分析........16
(二)外部监督的改进........17

四。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完善

(1)内部监督的完善
通过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新破产法对管理者内部监督即自我监督的规定很少且粗糙。在规定中,仅用“勤勉尽责”和“忠实履行职责”来概括管理者自我监督的全部内涵,但在实践中没有准确有效的判断标准。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完善和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在自我监督方面的不足和不足。笔者认为,从实现破产财产清算的角度来看,我国破产法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将良好经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视为自我监督范围内的最低层次,对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破产经理人提出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要求他们对与其专业水平和能力相当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自我监督应从选择管理人员开始,破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应进一步收紧。所选经理应精通与破产相关的法律、审计和会计知识。他们从事这个专业的年数也有一定的限制。此外,经理团队中的个别经理也可以依靠经理团队的集体名义来监督其团队成员的行为,例如,通过经理内部的定期会议,或通过制定经理规则来规范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民事责任的形式提醒经理团队成员进行自我清理并自觉实施自我监督。第三,也是通过行业自律管理加强管理者自我监督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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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负责破产程序的大船的人,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事务和处置破产财产方面将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力。然而,任何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权力都将不受限制地扩大和滥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处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使社会资源得到再利用,破产企业的员工在其他企业中再次实现能力价值,这些都对社会稳定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和作用。为了维持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进一步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管理破产事务的能力,合理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十分重要。在这方面,两大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相互借鉴有益的做法,以提高本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水平和能力。本文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进一步对加强和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本着取长补短、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破产管理人监督的优势和优势的原则,结合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实践,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希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以公平、公正、高效的方式实现破产价值的合理流动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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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