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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3字硕士毕业论文关联车辆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293字
论点:挂靠,车辆,经营
论文概述:

本文是金融论文,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保险制度在未立法统一规范之前,建议通过制定行业示范性合同条款对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约定处理,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论文正文:

第一章车辆联营现象及问题原因在中国交通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个体经营者不具备运输资质,需要将车辆联营到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才能合法经营,从而使车辆联营成为一种普遍的特殊现象。 这一普遍现象给汽车保险领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1.1车辆挂靠的含义是指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挂靠人)为方便经营自费购买车辆,并以其他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人)的名义登记车辆,以运输企业的名义提供适合经营和对外经营的相关条件的经营方式。个体经营者作为关联人,向关联运输企业支付相关管理或服务费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车辆联营业务关系通常是根据关联方与关联方之间签订的车辆联营协议形成的。 车辆附属协议一般规定附属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附属经营产生的责任。 ......1.2车辆归属问题的原因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的背景下,车辆联营有其现实必要性。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车辆经营许可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必须持有的法律文件。 从事运输业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经营许可证的,其行为违法 操作许可的处理是车辆运输操作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实际上,只有依法注册的工商运输企业才能申请并成功办理车辆经营许可证,而个体车主只能通过隶属关系在道路上经营。 为了应对个体运输运营的长期混乱,相关管理机构采取行政干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使分散运营的个体业主共同走上集约化联合运输之路。 车辆挂靠操作主要有以下三个优点:第一,对挂靠人员来说,挂靠操作符合操作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利用挂靠人员的资源优势,比自己操作更方便,节省了各种麻烦 例如,挂靠人可以帮助挂靠人获得各种优惠费率,帮助他办理所需的相关证件,并负责车辆年检、保险费缴纳、购车贷款办理等相关业务。 发生事故时,相关人员通常统一处理,并给予相关法律帮助。 二是对挂靠人来说,接受挂靠车辆不需要购买营运车辆、雇佣司机或参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只需要提供物流并负责管理事宜,从而解决资金短缺造成的经营困难,迅速扩大经营规模,达到运输企业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数量和规模,增强运输经营实力,促进资质等级的获取和提升,从而获得更优惠的管理政策。 关联人通过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回报。 第三,挂靠人承担的服务管理职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个体运输能够形成更加规范的管理和支付机制,有效解决非法经营和税收流失问题 通过关联经营的形式,关联人与关联人形成了实质性的互利关系。 在商业领域,中国目前禁止打旅客电话,但法律不禁止打出租车和打卡车 第二章挂靠车辆索赔的两个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的逐年增加,相关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挂靠车辆保险索赔问题也相继出现。 在我国的保险和司法实践中,未能有效履行和执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保障功能的实现,从而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和管理成本增加。 为了给我国汽车保险条款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启示,本文选取了以下两个关联车辆索赔案例进行分析。 2.1案例详细信息:案例1:基本案例:徐某将其所有卡车关联到一家初创公司(公司全称缩写)。卡车的注册拥有者是一家初创公司。 作为被保险人,初创公司与PICC新城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单(公司全称缩写),为涉及的卡车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和个人责任险。 之后,徐开着卡车,李出了车祸。 交警部门认为另一名李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确认双方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如下:“李某医疗费47288元,住院伙食补贴3060元,护理费4876.40元,必要营养费2040元,交易费563元,住宿费120元;徐的医药费为1332.80元,医院伙食补贴75元,护理费246元,误工费246元,车辆损坏修理费1990元,车辆抢救、停放、检查和检验费1830元,合计63667.20元。上述费用由徐方承担60%,即38,200.32元;李某方承担40%,即25466.88元 此外,徐承诺支付47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的补偿。 从那以后,徐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他对李的义务。 随后,该创业公司代表徐向PICC新城分公司提出索赔。PICC新城分公司分别于2007年3月26日出具了《机动车索赔收据》,日向创工业公司于同年5月15日出具了《机动车保险索赔计算表》,仅同意赔偿初创公司的全部损失10,427.74元。 初创公司出具证明,进一步澄清相关保单的保险利益属于徐先生,徐先生行使索赔权。 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PICC新城分公司未能按照保险合同和法律赔偿其应得的保险利益,并要求PICC新城分公司向其支付剩余的保险利益。 ...2.2案例1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案例1的关联经营是传统的有偿关联经营方式,案例2的关联经营是机动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新情况。 案例2中的关联人,河南省政府,不是个人,而是单位。它不是为商业目的而附属的。 法院受理的关联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类型主要涉及两类,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 上述案例1和2分别是关联方和关联方要求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案例,从案例类型来看,都是保险合同纠纷 在案件1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没有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来确定责任。因此,没有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处理。在案件2中,法院处理了另一起案件中先前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据此确定了赔偿责任。 虽然这两类纠纷的原因不同,但本质上是由谁来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关联关系是关联方与关联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自愿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关联方应通过关联方为车辆办理相关手续,并利用关联方的经营资格以关联方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约定向关联方支付相关费用。 关联方与关联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关联方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代理制度。关联方的对外活动不是代表关联方的一种官方行为,也不是民法上的合伙关系和关联关系。 只要符合平等和自愿原则,现行法律未明确禁止的隶属关系应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而言,关联合同规定,关联人应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照顾相关债权债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关联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关联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联合同属于关联方与关联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即对于形成关联关系的主体内部,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关联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确认 然而,当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附属运行时,现实中的判断往往与外部民事责任的处理不一致。 在确定附属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时,对于实际所有人和名义所有人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存在不同的观点。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车辆的附属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意见。 ...第三章车辆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分析........183.1涉及各方的车辆诉讼状态的确定……183.2涉及车辆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分析……19第四章实际所有人,名义所有人在哪里有保险利益........224.1可保利益的概念........224.2保险利益的相关理论........234.3对两起索赔案件中可保利益的分析........244.4法院确定可保利益的问题........264.5确认保险利益的新视角:最大诚信原则...27第五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问题.........295.1免责条款摘要.......295.1.1免责条款.......305.1.2管辖权条款.......315.2免责条款的陈述义务.......31第5章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有关的问题5.1免责条款概述目前法院审理的大多数保险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是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有效性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的实体处理结果 在实践中,保险人经常援引免责条款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被保险人经常以免责条款无效或保险人未能履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为由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因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保险人提示和解释的义务尤为重要。 在上述案例2中,关于保险的具体赔偿比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一方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且事故责任比例不得超过70%的约定,应被确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能履行及时解释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未能履行及时解释的义务,最终导致保险人的索赔得不到支持之外,在保险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 例如,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不主张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未能履行提示和解释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不能主张的义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都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替代运输的合理费用、承包经营损失和工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在保险人免除责任时,相关损失不包括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而应属于道路交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保险人应当提供明显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向申请人解释和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例如,向法院提交申请人已签署并确认申请表“申请人声明”部分的证据。 保险公司不提供证据或者不能提供证据的,上述费用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不涉及人身伤害的机动车业务三方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免责条款的提醒和解释义务的履行一般知之甚少,应予以充分重视。 以下部分简要说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各领域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常态。在经济结构调整深化、社会利益多元化更加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对多样化和防范各种风险的保险需求越来越广泛和强烈的背景下,这些都是中国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内生动力,并将影响保险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 目前,我国汽车保险制度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没有充分发挥法律和制度赋予的应有保护功能。 在我国,商用车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仍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许多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和尴尬。 在我国汽车保险制度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之前,建议通过制定行业示范合同条款来解决大量典型问题,以公平合理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平衡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解决现实中的相关问题,包括车辆停放问题。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