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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3字硕士毕业论文地方著名商标法规实证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273字
论点:著名商标,认定,制度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选题研究总体思路在论证著名商标制度合理性、必要性的基础之上。然后对当前我国除台湾省、香港和澳门外的其他省级行政区域著名商标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证分析,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1.1选题背景在传统消费社会中,人们的消费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是消费过程中关注的焦点。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但产品之间的功能差异正在逐渐缩小。 在品牌经济和消费导向社会的背景下,人们的消费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显性消费,即消费者对产品使用价值的功能性消费,另一种是隐性消费,即消费者对产品符号文化内涵的消费,也称为社会消费 (1)换句话说,在现代消费社会中,产品的消费不仅是为了追求其使用功能和经济意义,也是为了将产品消费视为一种文化、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并重视产品消费过程在凸显消费者个性、声誉和社会地位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 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双重消费需求,目前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除了注重提高产品的物理性能(如提高产品质量、开发产品的新功能等)之外。),也逐渐投入更多精力挖掘商品的社会意义和文化价值,塑造商品品牌和商品商标广告。 相反,品牌正转移到前台,产品正从前台转向后台。品牌和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消费社会和品牌经济的背景下,商标也衍生自“品牌识别购物”的原始来源识别功能和产品质量保证的基本功能,以及展示消费者个性、展示消费者身份和地位的功能。例如,当前消费者对爱马仕、LV和迪奥等奢侈品牌的“痴迷”,不仅是因为这些品牌的产品具有一定的使用功能,还因为产品上附加的商标标识是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是一种消费理念的代表。 因此,现代消费和品牌经济的到来扩大了商标的功能,使商标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一些知名度高、信誉好的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成为消费者的消费目标。 即使凭借商标本身,市场经营者也能轻易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 正是由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固有的巨大价值,社会迫切需要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其保护,并需要构建相应的保护制度。 ......1.2选题的意义目前,关于地方著名商标法规的存废和法规建设问题的学术研究一直是从点到点进行的,没有进行深入的讨论。从各地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的具体内容来看,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地而异 因此,“地方著名商标法规实证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就理论意义而言 本课题的理论价值主要在于:第一,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是我国商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术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仍存在很大争议。一些学者甚至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制度的异化,应当废除。 (1)事实上,驰名商标制度已经填补了我国现行《商标法》中保护驰名商标的空空白。驰名商标的存在对品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中国改变目前粗放经济的增长方式。 因此,选择《著名商标条例实证研究》这一课题,找出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对著名商标制度进行“正名”,纠正当前对著名商标的误解,从而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一些学者开始认识到地方商标制度的重要性,但一方面,研究内容缺乏对其他学者关于驰名商标制度问题的肯定回答,另一方面,如何构建驰名商标制度也只是肤浅的。 因此,“地方著名商标法规实证研究”这一课题可以弥补目前理论研究的不足,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 ...第二章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理论基础2.1地方著名商标条例概述首先,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著名商标的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水平。 在国际层面,“驰名商标”一词未被纳入相关国际公约,因为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规定存在差异。 不同法系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对驰名商标的承认采取了比驰名商标更严格的态度。在我国《国家商标示范法》中,著名商标的受欢迎程度应达到国家水平。 相反,在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驰名商标比驰名商标享有更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因此,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和内涵没有一致意见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定义基本一致。例如,宋晓丽、马永双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得到认可和生产。 (2)朱民还强调,著名商标得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著名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在国内实践领域,笔者通过对31个省级行政区域地方性著名商标认定条例中著名商标定义的统计分析,发现各省市对著名商标的定义存在差异。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其中,以北京为代表的著名商标认定条例明确要求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而以湖北省为代表的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并没有强调著名商标必须注册为前提和条件。 但是,从整体上看,《驰名商标认定条例》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要求驰名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应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只有经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驰名商标才能得到认定。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应低于驰名商标,这在我国已基本达成共识。主要区别在于著名商标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 ......2.2关于《地方著名商标条例》存废的争论随着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例》的颁布,著名商标制度是在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提出著名商标概念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同时,各省市通过立法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然而,理论界对驰名商标认定规则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吴韩栋、李国庆为代表的学者建议,应不断保持和完善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吴韩栋指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的不是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给予“特殊保护”,颁布《著名商标认定条例》,构建著名商标制度。它是将驰名商标认定为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形式,从而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达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 (1)李国庆还认为,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建立的著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不是提供特殊保护 (2)换句话说,两位学者都认为,通过制定和实施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实施商标战略具有重要作用,并支持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另一种观点是主张废除著名商标制度。以邵岩、庄洪磊为代表的学者持这一观点。 邵岩指出,现行由地方知名商标认定条例建立的知名商标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该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对驰名商标的承认是一种“品牌名称选择”活动,是商标制度异化的表现。它违背了商标保护制度建立的基础,影响了商标制度。因此,建议取消类似于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名称选择活动,废除著名商标制度。 (3)庄洪磊对通过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效果持怀疑态度。他认为这是一种“抛弃原始,追求最终”的做法。他应该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制度,让驰名商标制度发挥应有的价值,取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中国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国目前明确禁止驰名商标的广告,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从定义上看,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有一些相似之处,两者都对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出了要求。但是,在我国一些地方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例中,鼓励权利人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公示,这违背了《商标法》禁止驰名商标广告的规定。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批评将驰名商标作为宣传手段,甚至称之为“驰名商标异化”的表现 ……第三章地方著名商标法规存在的问题……123.1《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立法目的的偏离123.2《地方著名商标条例》中著名商标的认定153.2.1著名商标认定的混淆条件153.2.2不同的著名商标认定程序....。163.3地方著名商标条例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过大........173.3.1商标名称、包装、装饰保护……........183.4地方著名商标条例中不合理的管理措施.........203.4.1驰名商标撤销制度的缺陷.......203.4.2申报著名商标的不同原因.......223.4.3驰名商标激励和推广措施太少.....23第四章地方著名商标法规的完善...244.1澄清著名商标识别的目的和性质...244.2完善驰名商标认定规则...254.2.1著名商标的认定方法和对象........254.2.2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274.2.3简化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前言...274.3完善驰名商标保护条例........284.4完善驰名商标管理和推广措施……31第五章结论……34第四章地方著名商标法规的完善 但是,目前各地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等。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以下几段中提出了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条例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的效力。 4.1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和性质理论界对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和立法目的尚未达成统一的结论。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吴韩栋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施商标战略,从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并不是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主要目的。 (1)第二种观点以朱民为代表,他认为驰名商标的目的是双重的,即为与驰名商标的流行相匹配的地方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观点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两种观点都赞成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在各地颁布著名商标认定条例的立法目的。然而,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观点否认立法是为了保护与其受欢迎程度相匹配的著名商标,而第二种观点则完全相反。 ……得出结论:《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对著名商标的定义、认定、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规定,从而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著名商标保护体系,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和实施名牌战略,法律保护是保证战略实现的重要手段 与驰名商标相比,我国驰名商标的数量具有绝对优势,这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驰名商标往往归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这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权益。 因此,建设驰名商标制度,保护驰名商标,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国民经济实力,实施名牌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我国现行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了著名商标制度价值的失效。因此,我国应不断完善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真正发挥著名商标制度的制度价值。 首先,首要任务是明确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的立法目的,即通过认定著名商标和实施品牌战略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建议各地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区域特色和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本地区民族企业培育驰名商标,通过制定驰名商标认定条例提高知名度。 第二,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应采取“积极认定”和“事先认定”的原则,建立合理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简化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以鼓励和支持驰名商标认定,培育驰名商标,支持民族企业发展,发展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实施品牌战略。 第三,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应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应把“混淆理论”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完善驰名商标保护期限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期应从商标受欢迎度、声誉动态发展规律、节约驰名商标认定成本、鼓励一切商标培育和提高商标受欢迎度三个维度来确定。 最后,完善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和撤销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管,防止驰名商标“名不符实”现象。建立长期、本地化、多元化的驰名商标激励策略,鼓励和支持驰名商标的认定。 因此,完善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的立法,构建成熟的著名商标制度,应该依靠这一制度培育著名商标,强化著名商标,促进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