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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4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294字
论点:治理,司法权,国家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论文通过对国内外治理理论与司法权理论的分析,结合国内现实情况,重点研究了司法权功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定位的方向和困境的解决方式。

论文正文:

引言(1)研究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也许是因为国家治理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所以在主流法律文献中很少有关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专著 法律界似乎都只注重自己的理论研究,而忽略了对国家和法律整体形式的共同讨论。 十八届四中全会讨论的主要议题和内容之一是法治,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对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它提到了促进法治可以有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 在这里,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之间的密切关系。它们是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促进的关系。法治国家治理体系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在法治体系中,能够体现法治精神的最重要方面之一是司法权的运作和功能。因此,司法权的治理功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主和法治在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电力系统不断完善。司法权的功能体系是与时俱进的。 可以发现,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政策,司法权的功能定位也在发生变化。改革开放前,国家以阶级斗争为关键环节,司法权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它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后,中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司法权的主要职能转变为经济建设的陪护。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中国逐渐从过去的管理体制向国家治理转变,司法权的职能也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因此,有必要研究司法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2)国内外研究现状基于以往了解研究现状的经验,我使用“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权功能定位研究”作为搜索术语,搜索中国知网等权威文献数据库和百度等其他权威搜索引擎,发现没有关于同一主题的文献。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司法权功能相结合的研究仍处于空白空 因此,我对国内外的国家治理和司法权理论进行了文献综述。 对国外治理理论的研究表明,历史上的治理与当代治理理论完全不同。历史上的治理与政治无关。在古希腊,“治理”一词的意思是“指导”。 在当代,治理的内涵越来越广泛,如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公司治理等。不同的治理有不同的内涵。总而言之,这是治理多元化。 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将“治理”的概念应用于政治思想 国外学术界对治理的内涵没有共识。 亚当斯·史密斯倡导经济自由主义、企业自主管理和自由竞争。政府应该减少或根本不干预。 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弱化,由于资本主义弱点的暴露,导致市场失衡,最终不得不有政府和市场参与调整。 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曾经说过,“越来越多的个人喜欢使用治理机制来处理国家和市场失灵的协调问题。” “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被提出。当时,它已经开始主张建立多种主体,解除权力控制的枷锁。 詹姆斯·罗森诺(James Rosenau)相信“没有政府治理”,所谓的治理就是许多主体聚集在一起实现同一个愿望。这里提到的主题不一定是政府或胁迫威胁的性质。其主要形式是达成共识并相互讨论。 斯托克认为,治理的本质是他不仅仅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各种社会行为者相互作用的结果。 奥利·罗伯尔指出,治理与过去的治理模式有许多不同的性质。他认为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可以优化发展。他还认为治理就是将权力分成许多部分,这些部分由不同的主体获得并产生一定的价值。 菲利普·施密特认为治理是解决国家和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这是一个巨大的整体。总的来说,没有谁高谁低的问题。每个主体都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优势。经过讨论和同意,它将共同行使和承担责任。 ......1.国家治理体系与司法权功能理论概述(1)国家治理体系的语境分析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多元化的概念,不是单一的概念,所以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分析需要将这个词分离开来,更具体地探讨其内涵。 要研究国家治理体系,首先必须分析“治理”的基本概念,然后转向“国家治理”的概念,最后深化到“国家治理体系” 所谓的“治理”可以从对其初衷的分析中理解。从治理的表层含义来看,治理是一个从国家、政府、控制等方面内涵丰富的概念。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相比之下,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变得越来越复杂,治理的概念就是这一发展的产物。 历史上,中国和西方对治理这个词有不同的理解。 英语中的“治理”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中的“操纵”,其原意是操作、控制和控制。 “治理”第一次在法国流行是在13世纪,当时这个词主要用来赞扬开明政府对公共权利的尊重。 世界银行曾将其定义为“治理是利用机构资源和政治权威来管理社会问题和事务的实践” “[1]“在17和18世纪,治理是讨论王权和议会权利平衡的重要内容之一。王权在实现过程中开始依赖一些新的原则,并产生了人民权利和公民社会的概念。 [2]“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将治理定义为一个过程,它内容丰富,主要通过根据公平规则和有效模式形成的管理系统贯穿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庞大体系。公众也是整个过程的参与者和领导者。 至于治理的概念,全球治理委员会也将其解释为所有公共组织和个人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各种方式的综合。 通过对这些外国机构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治理是一个过程,一个处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组织和个人。对主体的要求是协调与合作。 (2)司法权功能分析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制度甚至不同的历史时期,在这些不同的条件下,司法权具有不同的含义 历史上,司法权是在法律产生时产生的。 在古代社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院和法官,也没有司法权独立的概念,因此司法权的社会自治比现在更加重要。 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下,封建统治者和一家之长受到尊重,一家之主往往比地方官员履行更广泛的司法职能。 “这表明司法最初是一项具有强大社会自主性的活动,而不是国家机关的集中和专属职能。 ”[8]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提出国家权力不应该集中在一起,而应该分离的观点,这对后世的权力理论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波利比·阿提议,司法权不仅应与其他国家的权力分离,而且应与其他权利保持制衡 ”[9]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理论后,国家权力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系统的分立,并由不同的国家部门行使各自的职能,这种模式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现代治理的基本特征 1787年司法权载入美国宪法后,分权理论开始进入时间阶段,司法权的运作逐渐变得程序化和技术性。 通过不断的实践,司法权也根据不同的政治文化特征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出不同的状态。 ……三、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权功能重新定位的现实困境……29 (1)转型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困境.........291.多主体共同治理理念的缺失.......292.合法化程度低.......29 (2)司法权功能重新定位的困境.......301.缺乏权威.......302.对操作过程的限制...31 4、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权功能重新定位的途径……33 (1)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331.完善国家治理体系……332.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制化...33 (2)优化司法权功能...341.促进独立行使司法权........342.为了提高司法权,……364.司法权力职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新定位要实现司法权力职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新定位,应同时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找到司法权力功能重新定位的目标,实现准确定位。 二是根据定位内容优化司法权功能,加强司法权功能体系的自身建设。 (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共识,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协调多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是不断完善多主体国家治理体系 多主体合作治理是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可以避免体现在单一管理模式中的缺点。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首先必须完善多主体体系。 目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分类较为科学,但其内容仍需不断补充。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继续完善主体治理体系,还要对各主体内部的一些分支机构进行建设和协调。 第二,协调政治权力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首先,要协调政治权力体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能简单地认为政治权力主体治理是多主体治理中其他主体治理的一个补丁,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他主体治理是政治权力主体治理的附属物。一个人不应该简单地定义谁是主宰,而应该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实施问题的解决方案。 其次,协调政治权力体系的内部主体 协调国家权力体系的关键在于协调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 政府权力应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从而真正实现司法权的功能。 ……得出结论认为司法腐败是司法过程中的蛀虫。要控制司法腐败,必须加强司法机关的反腐败建设。 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意识和整体素质 完善处罚机制,严惩违法腐败分子。我们绝不会放过任何懂法律、犯法的人。 完善监督报告机制主要是完善人民监督机制,谁监督谁向司法人员报告。 改善司法人员的待遇,从源头上控制司法腐败 执行阶段是执行法院判决的最后阶段,关系到权利的真正实现。 完善执法机制对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要有效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应从深层次入手。首先,要把审判和执行分开,保证独立行使执行权。 其次,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惩处难以执行的案件。 第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