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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5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法治政府建设路径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0255字
论点:法治,政府,路径
论文概述: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笔者认为综观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总体步伐还是健康向好的。但不可否认,由于历史因素、传统文化、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

论文正文:

引言1.1研究缘起与问题法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政府对“法治”和中国的法治道路进行了丰富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探索。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现代法治之路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后。 在现代中国,在复杂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众多复杂的政党学说和各种政治权力的变化下,法治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其中有进步和重复。有飞跃也有消极。从追求法律到追求法治,再到追求法治,一路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全面开始。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政党、协会、企业和机构应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运作,并明确界定权力运作的范围和程序。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时代总是在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经济积累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基础的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在本世纪初加入世贸组织,逐渐融入世界发展潮流。 在我们受益的同时,世贸组织的规则体系正在重塑全球经济模式,同时也影响着政府的行为。 国内经济的巨大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给这个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在经济层面,经济发展导致了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原有的调整经济问题的方式方法逐渐枯竭。在社会结构方面,经济发展导致了社会阶层的急剧分化,原有的处理内部矛盾的指导思想亟待更新。在公民中,几十年的社会发展逐渐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智慧”。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突出,出现了各种思潮。迄今为止,中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就,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1.2研究现状如果要谈论“法治”的问题,就必须明确理解“法治”的内涵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法治”的概念似乎没有统一的理解。只有在“法治”被视为一种类似于治理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总体规划的宏观原则或模式的意义上,它才能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 这种认识上的差异不是简单的意识形态斗争,本质上是对法治本身的不懈追求 事实上,法治是由法律规定的 由于法律的作用是调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人的认知、心理和价值,法治的内涵自然包括三个层面:规范、价值或思想和社会秩序。 一般来说,实现法治需要相应的规范或制度来确保,而这些规范或制度必须反映某些公认的价值观。最终,这些价值观和规范逐渐融合,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因此,从法治内涵的逻辑构成来看,我们可以认为法治包括两个部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强调法治,包括一系列书面制度,如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议会制度等。 实质上,法治侧重于法律至上、权力限制和权利保护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结合形成了稳定的“法治”社会秩序 这就是“法治”的内涵 法治与法治的区别在于,法治的目的是“有法可依”,而法治的目的是“有法可依”;法律制度只保证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包含法治要求国家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运行的内容。法治的背后是对权力的保护,而法治的背后是对权利的保护。 法治与法治之间的联系在于,法律制度需要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完善,否则将是一张没有生命力的支票”空”,法治的实现需要一个不断丰富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的支撑,两者相辅相成。 ..............................2西方法治的理论与实践2.1西方自然法思想和自然法的演进构成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石 它不仅为构建一个真正的社会运行体系奠定了基础,而且通过它所揭示的理性精神为西方法治理念的形成指明了方向。 因此,在讨论与法治有关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自然法的演变。 2.1.1自然法在古希腊和罗马的兴起 古希腊概念中的“命运”和“定数”概念,类似于万物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代表了自然规律的主要含义。 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原则,即自然法,是基本法和统治原则,而不是工具。 他认为,正义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它要求人们尽其所能,每个人都应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干涉他人的事务。 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的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自己的义务,但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要求所有人都有机会成为统治者,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身份是不一样的。 同时,亚里士多德还将自然法(自然正义)和实在法(法律正义)分开,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改变的 此后,斯多葛派以自然法为其哲学体系的中心,认为自然是与上帝相似的统治原则,自然法和理性是一回事,在世界上得到广泛应用。 古罗马的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理性是人类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属性,而自然法则是唯一正确的理性,它是不可改变的,普遍适用的。 他还认为,人们制定的法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但它们必须基本符合自然法的原则。 ..............................2.2大陆法系国家法治的演变 大陆法系注重法典化、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性与哲学的指导、本质的把握以及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注重普通法和平衡法的区分,强调实用主义和理性主义,重视自发经验,重视法官在创造法律中的作用。 二者在法治思想方面也分别形成了“法治”和“法治”两个概念。 “法治国家”是在德法大陆法系传统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法治思想,“法治”是英美法系背景下法治思想的定义。 大陆法系继承了罗马法,具有以成文法典为法律实体内容、研究对象和判断依据的传统。 在这种背景下,“法治”的理念诞生于19世纪,其背景是君主专制和拥有行政权的君主官僚侵犯人民权力。如果君主官僚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他们需要得到代表人民意志的议会的同意。 简而言之,“法治国家”非常重视通过议会及其立法活动保护个人自由 2.2.1德国法治政府的概念和实践德国法治政府的发展过程主要围绕“法治”的概念及其变化展开,并充满欧洲法律体系的特色 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德国一直处于警察时代的人治阶段,倡导绝对主义的国家观,并一直认为国家大于法律。 19世纪,德国的法治国家理论逐渐形成。首先,“法治国家”的概念表达了法治国家的含义。但本质上,它不是一个基于法治信念的“法治国家”,而是一个将法律视为简单工具理性的“法治国家”。 很自然,德国政府在这个时候是一个公民统治国家时代的法治政府。国民社会更加重视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各种社会控制。 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它的“法治”只是国家对统治者以外的人的法治,而不是英美意义上的“法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美对传统的“法治”概念进行了改革,吸收了“法治”的内容。德国走上了法治政府的道路,从价值观和工具上讲,法治政府是由“法律”而不是简单工具上的“法治”来治理的,并进入了社会治理时代。 ..............................3中国法治的理论与实践...................203.1中国古代法治的起源和发展……203.2现代中国法治的演进...................214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逻辑……......264.1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和路径基础……264.2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多重路径...................315法治推进下当代中国政府建设路径的问题与风险……365.1政府推动下的理论困境......……365.2政府推动的潜在矛盾..............................386当代中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路径的转变6.1建设路径的转变意识形态上的6.1.1正视自然演进路径中进化理性的有益因素我们提到法治政府建设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我国目前所经历的国家推进动力下的政府推进路径,另一种是西方国家在漫长历史时期所经历的自然演进路径。 政府提升的路径是基于建设性理性主义的哲学,而自然进化的路径是基于渐进进化理性主义 虽然在哈耶克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者看来,二者自然是对立的,但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进化理性主义的优点,为我国建设性的法治政府提供一面镜子。 例如,进化理性认为“文明只有通过不断的试错和不断的纠错才能得到促进”,“文明不会盲目追求崇高的目标,而是注重各种手段的改进” 如果我们参照西方国家两三个世纪以来在进化理性指导下的法治政府建设,这种观点可能会有一些消极的懈怠。 然而,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的目标下,这一观点具有了新的活力。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及时反思和修改已经建立的制度,建立相应的试错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它要求我们不要把全部精力集中在为未来制定蓝图上,而是把部分精力集中在改进目前的框架上。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法治政府的建设实践中,以地方改良的建设性理性主义为指导是不完善的。 在坚持当前建设理性法治政府路径的基础上,正确吸收进化理性的相关概念,并利用其有益部分作为对路径认识理念的合理补充,是一项良好的政策。 ..............................结论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来看,总体步伐仍然健康。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历史因素、传统文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法治政府的理解、对法治政府建设路径的分析以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潜在问题和风险的认识,并不是所有主导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都是完美的。 当前,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路径基础是构建理性主义下的政府主导型前进道路。 根据中国的现状,我们需要从理念、利益再平衡和机制等方面对当代中国的“法治政府”有一个实质性的认识。 关于法治政府的权力来源,本文提出了主体权力来自国家提升,根本权力来自内生社会的观点。 在两股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应该统一进行。然而,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不同的价值偏好,处于不同的博弈位置,前者以权力控制路径为导向,而后者以“效率-效益”路径为导向 因此,可以清楚地发现,当代中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的路径仍然存在理论困难、潜在矛盾和实践问题。 一、建设路径的概念转变 建设性理性主义下政府推进型的缺陷不容忽视。尽管中国法治政府的推进通过本土化的制度设计理性地改革了建设性理性主义,但我们仍需要吸收与政府主导相反的自然演进路径中的有益元素来完善它。 同时,在政府主导模式下,社会环境和社会意识的内生作用不容忽视。 二、实践转化的路径 虽然政府主导中的“政府”概念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但行政机关在当前建设路径中的作用占据了主流。 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要充分发挥党的集体决策和综合协调职能以及人大提供法律依据的职能,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同时,政府还应充分考虑公民社会在路径实践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参与渠道来引导其参与路径的转变。 第三,电力控制合同制度的改革 当前,权力控制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各级人大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强化司法监督作用,完善中央和地方分权制度,引导社会非政府组织参与权力制约,充分发挥媒体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可以通过多主体、多维转型确保对政府的权力控制。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