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25147字硕士毕业论文城镇失去独立家庭养老问题的政府解决方案研究

25147字硕士毕业论文城镇失去独立家庭养老问题的政府解决方案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5147字
论点:家庭,养老,城镇
论文概述: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本文的研究有利于政府进一步地关注城镇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及有效地解决城镇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推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1.1.1选题背景截至2015年底,促进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了30多年。数据研究表明,这项政策的实施使我国人口规模减少了约4亿,不仅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而且缓解了人口爆炸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压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响应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夫妇失去了他们唯一的孩子。我们称这个群体为丧失亲人的家庭。 没有关于失去独立的家庭数量的统一和准确的统计数据。 根据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国目前有2.18亿独生子女,15-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0.04%。因此,每年至少有76,000名独生子女死亡,导致每年增加76,000个无子女家庭。 此外,人口统计专家易富贤从人口普查数据中推断,中国很快将有1000万家庭失去独立。 然而,那一年大多数对独生子女政策做出回应的夫妇都超过了半个世纪,但他们在中老年人群中失去了孩子。由于心理和身体机能的限制,他们很难接受并有能力生第二个孩子。那些没有人可以放弃养老的人现在面临着养老的困境。他们应该如何对待他们的养老?近年来,无独立家庭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从表面上看,为没有独立的家庭养老似乎是一个个家庭面临的困境。当这些家庭积累到一定数量时,这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此外,养老金问题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生计问题。所谓“民生计划”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 政府承担着社会保障职能,也是负责民生问题的主体。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解决这个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提出,“制度建设应作为保障老年人安全感的重要保障,加快完善与老年人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就政府管理而言,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援助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但这些援助政策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分散性和缺乏统一性。这项政策的内容不全面。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模糊不清,部分政策法规缺乏合理性等。 此外,除了援助政策本身的缺陷之外,该政策的实施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注重政策的制定而不是方法的实施;相关部门缺乏监督和绩效评估,导致援助政策肤浅,执行不到位。对于援助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反馈和解决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政府无法满足失去独立的城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因此,研究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更好、更有效地解决城镇失去独立家庭的养老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1.2研究内容和方法1.2.1研究内容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政府出台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进行了简要的分类和梳理,并将城市家庭的扶持问题与政府已经出台的主要扶持措施进行了比较,进一步得出政府在对城市家庭的扶持方面还存在不足的结论。 最后,笔者对这些不足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旨在为政府更好地解决失去独立的城市家庭养老问题提供方法和对策。 1.2.2研究方法根据论文的研究思路和重点,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理论分析法 学术研究应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在相关理论的背景下寻找开展研究的视角。 本文所依据的相关理论包括:社会保障理论、社会支持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 本文结合研究主题对这些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以期找到理论基础,为进一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特别是在对策部分,充分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将理论与对策研究有机结合,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文献研究方法 收集、阅读和整理文献是开展研究工作的前提和必要基础。使用文献研究方法便于及时全面地了解研究的动态和实际情况。 本文通过收集整理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政府对失去独立家庭养老问题的解决方案,收集的文献资料主要来自CNKI数据库、图书馆馆藏和相关官方网站。 对比分析 比较分析(Comparative analysis)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比较多个研究对象,找出被比较对象之间的差异或同一性的方法。 应用比较分析可以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本文将城镇失去独立家庭养老存在的问题与政府现行的主要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政府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第二章核心概念及相关理论2.1核心概念的定义2.1.1没有独立的家庭(Family with Independence)学术界尚未对“没有独立的家庭”的概念进行定义,学者们根据不同的侧重点做出了具体的定义。 宋·林强(2013)认为家中唯一的孩子不幸去世,这样的家庭被称为“失落的家庭” 王相一(2015年)认为,计划生育政策背后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积极响应政策的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然而,进入中年后,他们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孩子,错过了生育期,失去了生育的可能性。这样的人被称为“被剥夺者”,这样的家庭被称为“被剥夺者家庭”。 根据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或法规,我们还可以界定“失去的家庭”的概念 例如,根据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如果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3)“失去的家庭”的内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独生子女的死亡,二是死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根据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财政部2007年联合颁布实施的“国家残疾和死亡独生子女家庭支助系统试点计划”,无子女家庭一词可定义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家庭;这个女人已经49岁了;只有一个孩子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但现在没有幸存孩子的家庭。 由此可见,虽然“失去的家庭”的概念尚未统一,但其核心是一个曾经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这个孩子现在已经死亡,此后没有生育或收养过孩子。 根据学者的观点和政府官方文件的定义,作者将“失去的家庭”定义为在独生子女政策的背景下,只有一个孩子出生或合法收养的家庭,孩子死后,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孩子。 根据定义,本文研究的“失去的家庭”是指特定生育政策背景下的永久性失去的家庭。 独生子女的死亡改变了家庭结构,没有人赡养老人,这导致了失去独立的老人的困境。 没有独立的家庭可以根据地区差异分为城市家庭和农村家庭。本文主要研究了城市无独立家庭的养老困难和政府对城市无独立家庭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s 2.2相关理论2.2.1社会保障理论关于“社会保障”的概念,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国家生活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化 “我们把法律规定并根据某些规则定期执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称为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维护社会公平,增强社会秩序。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惠待遇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疾病、工伤和分娩而减少或失去劳动收入时,能够获得社会的经济补偿和物质援助,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根据中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计划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或遭受灾害的低收入人群提供免费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维持最低基本生活水平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老年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社会优惠待遇是指国家给予特殊劳动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优惠待遇、养老金和安置的社会保障制度。 补充保障是除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惠待遇以外的各种社会保障机制。 对于城镇失去独立家庭的养老,社会救助体系为政府适当提高经济救助水平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文建议建立一个丧失独立性的保险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 至于在城镇失去独立的老年人的福利,他们关心的是,在他们年老时失去独生子女后,是否有地方供养老年人和治疗疾病。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城镇养老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使在城镇失去独立的老年人有地方居住,有地方治病。 补充保障是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形式。主张政府为被剥夺独立家庭建立这种保障机制的原因是,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所有被剥夺独立的群体不能及时、全面地纳入保障范围。 此外,建立补充保障机制是为失去独立的城镇家庭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和为失去独立设立专项养老基金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城镇老年人失去家庭面临的问题..........................................143.1中国城镇失去家庭的现状.........................................143.1.1城市失去单身家庭的人数143.1.2年失去自己家庭的城市家庭的生活条件......................................................................................14第四章政府支持城市家庭养老的现状及不足................................194.1政府支持城镇失去独立家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94.2政府支持城镇失去独立家庭的现状..............................19第五章政府进一步解决城镇失去独立家庭问题的措施……......265.1法律法规........................................................265.1.1完善的收养法.............................................265.1.2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阶段规定................27第五章政府进一步解决城市孤寡家庭养老问题的措施5.1法律法规5.1.1完善和完善收养法如前所述,《收养法》规定,儿童收养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能力支持和教育被收养人;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儿童的疾病;至少30岁”(1) 该条例第2条和第3条对于失去独立的老年人来说很难满足这些条件,因为大多数失去独立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一位学者的调查,失去独生子的父母健康状况不佳。55%的受访者说他们患有某种疾病 这限制了孤儿老人收养儿童。 因此,政府应完善法规,适当放宽失去独立的老人收养子女的条件,使他们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家庭重组。 此外,前面提到的《收养法》第23条规定,从收养关系之日起,被收养儿童与其亲生父母和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除。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了完整的收养制度,这也不利于在城镇失去独立的老年人家庭的重组。 在这方面,建议政府实施不完整的收养制度,这是指被收养人及其亲生父母在收养后保留某些权利和义务的收养方法。 这不仅可以消除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顾虑,而且更人道,更容易被收养人接受。 《收养法》规定,可以收养失去父母的孤儿、被遗弃的婴儿和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以及14岁以下有特殊困难且不能由其亲生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失去独生子女的城市父母来说,投资提高成本带来的经济压力是不够的,这是不言而喻的。此外,他们大多数都超过50岁,他们的体力和精力不足以抚养孩子。在孩子成年之前,他们可能已经老了或者已经死了。面对这种特殊情况,政府应该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将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纳入被收养人的范围。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6.1结论在二孩政策未能改变社会和家庭结构之前,根据人口学家的预测和估计,城镇中被剥夺一个孩子的家庭数量将继续增加,城镇中被剥夺一个孩子的老年人的养老仍然是一个关系到民生福祉的社会问题。 本文的前提是,政府是城镇被剥夺独立家庭养老的主要负责机构。通过对城镇被剥夺独立家庭面临的问题与近年来政府出台的主要相关扶持政策或措施进行比较,分析了城镇被剥夺独立家庭在扶持过程中存在的政府责任感不足、现行法规和政策存在缺陷、扶持政策执行不到位、有效的心理咨询机制未建立、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内容更新滞后等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城镇失去独立家庭的养老问题,体现政府在这一民生问题上的责任回归,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笔者建议政府应从六个层面着手:法律法规层面,即明确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内容,制定统一的城镇失去独立家庭的社会保障法;在经济政策层面,即适当提高经济援助标准,并为失去独立的老年人设立一个特别养老基金。养老服务层面,深化城镇养老机构改革,实施多元化养老模式;医疗保障方面,为城镇中被剥夺独立的家庭建立医疗保健制度,并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心理舒适度,即建立专业的心理援助机制,建设社会支持网络;预防措施包括为被剥夺独立的家庭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宣传和预防生命安全。 无独立家庭养老保障生计问题的有效解决考验着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决策者的良知,关系到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由于作者的知识和理论水平有限,本文存在诸多不足:第一,收集的大部分文献(政策法规除外)都是二手资料,缺乏对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掌握。因此,在分析问题和引用数据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准确的地方。例如,没有独立的家庭数量仅基于估计,城镇中没有独立的家庭数量没有统一的数据,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第二,由于能力有限,在分析问题的深度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和不足。 第三,关于政府如何全面解决城镇被剥夺独立家庭的养老问题,研究不多。因此,可供参考的信息较少,这可能导致对问题的看法和分析不完整。我希望有关专家学者能批评和纠正我。 第四,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只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总体措施,没有详细阐述具体的实施细节。 如果我们能提出更完善、更实际的具体措施,我们就能更好地帮助失去独立的家庭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此外,作者在本文中提出的建议并不完全合理和适用,而且还要经过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检验才能不断完善,因此作者将继续关注和研究这一课题。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