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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4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撤销权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784字
论点:被保险人,同意,撤销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以死亡保险中的撤销同意权为引子,对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四种同意权一一分析,探究同意权的权利源泉,权衡利益,尤其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第一节提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与之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完整,只有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受益人存在。他是事故发生后收到保险金的人。 死亡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能是受益人。因此,死亡保险是典型的其他保险合同(1),具有很高的道德风险,需要特殊的规定。 在第三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和保险金额批准,合同无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死亡合同订立时的道德风险,但合同成立后难以规避道德风险。 例如,在保险金额被乙批准后,债权人甲为乙投保巨额死亡保险,经债务人乙同意,债权人甲将自己设定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后来,债权人甲对债权人乙的债权到期,但债权人乙无力偿还债权人甲的债务,结果两人成为敌人。 由于甲方觊觎以乙方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甲方希望乙方尽快死亡,以获得赔偿并填补债权缺口空 同时,乙方对甲方的想法深感担忧,不愿以自己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不仅不保护乙方的安全,而且增加了危险。 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司法解释3第2条赋予被保险人在死亡合同成立后撤销防止被保险人面临道德风险的同意的权利。 司法解释的第三部分进一步落实了我国保险制度以被保险人保护为核心的理念,确立了被保险人对死亡保险的撤销同意权。但是,被保险人同意的撤销权可以被代表吗?如何和应该遵循被保险人的意见?行使撤销同意权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未成年人如何合理行使撤销同意的权利?比如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得到解释 同时,“同意”一词在《保险法》中多次出现。除《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死亡保险同意权外,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保险利益同意权、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单转让和质押同意权、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指定受益人同意权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变更受益人同意权。如果第34条第1款中的同意可以在事后撤销,被保险人在其他情况下可以在事后撤销同意吗?这些问题需要研究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第三次司法解释》(以下简称《第三次司法解释》)通过审议,第三次司法解释详细阐述了保险合同一章人身保险部分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被保险人同意死亡保险和批准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权利”是首先要解释的内容 根据各国(地区)的立法,大多数国家(地区)赋予被保险人与他人约定以自己的生命签订死亡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德国、日本和美国。然而,除了台湾以外,其他国家没有关于事后撤销同意的规定(1)。“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规定的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值得研究。 根据详细的规定,虽然被保险人的同意是死亡保险合同的一个有效要素,但被保险人仍然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非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被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合同。撤销死亡保险同意权影响保险合同的存在,是对合同有效性的一种选择。授予撤销死亡保险同意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同时破坏了保险合同有效性的稳定性,损害了对方的合理预期,并质疑了该权利的法律基础 第二章死亡保险与被保险人撤销同意 死亡保险的同意权是撤销同意权的司法解释对象,同意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什么是死亡保险?《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如何界定死亡保险?解决这一问题是研究同意权撤销的关键。 死亡保险不是一个代码术语,它包括哪些合同?本文对此做出如下解释:死亡保险合同都是有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死亡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批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包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中国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个人保险主要有四种类型。很可能是死亡保险。需要详细说明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保险福利的条件,这与死亡保险的概念不一致。 人寿保险包括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前两个保险期略有不同,但都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主体。养老保险不仅包括被保险人的生存,还包括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条件的合同。因此,人寿保险属于本文所讨论的死亡保险。 那么,本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健康保险和事故保险?作者认为健康不佳也会导致死亡。中国保监会在《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指出,死亡保险责任可以作为疾病保险的责任内容之一。因此,健康保险合同是“以死亡为支付保险福利条件的合同” 同样,由于事故是支付伤害保险福利的条件,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能残疾、死亡或其他约定的情况。如果约定的事故严重,如意外死亡,则事故保险也应包括在内。 综上所述,本文所讨论的死亡保险的外延大于台湾《保险法》第105条所指的死亡保险,即被保险人的同意不仅是人寿保险中纯粹死亡保险的有效要素,而且所有涉及死亡保险条款的保险合同在成立和生效之前都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 第二节被保险人同意权的类型我国法律没有对同意的含义进行定义或解释,但法律条文中通常使用同意、许可和承认等术语。从我国的规定来看,“同意”一词在现行有效法律中出现了155次,在保险法中出现了22次。 我国《保险法》的理论研究遵循大陆法系。结合民法基本理论,特别是合同法理论,是我国《保险法》立法技术的特点。 鉴于法律制度建立在民商法统一的基础上,如果商法中没有特别规定,解释可以回到民法中。 根据《合同法》(1)的规定,同意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表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愿。一般来说,同意是典型的单方面行为(2) 根据江郭超教授的观点,同意是一种单独的行为,也是表达意义的手段之一。 (3)从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看,《保险法》中出现的同意包括财产属性方面的同意和个人属性方面的同意。(1)本条侧重于被保险人对个人属性表示同意。主要内容如下: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对死亡保险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以第三人的死亡作为保险,而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那么可能会有不择手段的人以高昂的价格购买这种同意保险,因此,危及生命的事件层出不穷。 (2)英美法系采用“利润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只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就可以依法成立。 “利益主义”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效力,提高了合同订立的效率。 然而,“利益主义”原则忽视了被保险人的合法自我保护权,被保险人应有选择自己生命和健康的独立权利。如果采用“利益主义”,在保险实践中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将会有些被动。 大陆法系采用“同意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将被保险人的同意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认定的基础,人身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由被保险人自行控制。 “同意主义”有效地填补了“利益主义”的空白,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自主权,但它略显复杂。 我国《保险法》以利益关系为基础,适当结合了被保险人同意原则,构成了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除亲子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和劳动关系外,被保险人的同意可以视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被保险人行使撤回同意权存在的问题……第一节机关行使撤销同意权存在的问题……第一节法律代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二节故意机关撤销同意的法律效力……第二节撤销同意的法律效力……第一节,关于撤销同意性质的争议.......172。涉及死亡复合保险的合同解除范围不清楚.......19第3节其他类型撤销同意的适用.......20第四章被保险人合理行使撤销同意权.......24第1节关于代理行使撤销同意的特别规定.......24I。撤销同意允许法律代理……242、当代理人的意见不同时,行使撤销同意权.......24 3.撤销同意的权利不允许机构撤销同意.......25第2节。撤销同意权的行使效力.......27 1.申请人撤销同意应视为合同终止.......27 2.死亡相关复合保险同意书的撤销具有部分撤销的效力...29第3节行使其他类型的撤销同意...31第4节被保险人合理行使撤销同意的权利第1节代表被保险人行使撤销同意的特别规定撤销同意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权利和防止道德风险。原则上,被保险人应亲自行使撤销同意的权利,以实现上述目的。然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八岁。他们大多数是刚刚接受义务初等教育的儿童。他们无法理解上述目的。公民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与社会事务没有联系,他们没有什么经验,思想也不成熟。除了适合他们年龄和智力的社交交流之外,大部分行为都是在父母或询问父母的意思后进行的。 当未成年人不能清楚地预见签署死亡保险的后果,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定时,事实上,他们的父母仍然决定是否撤销它。如果强制撤销同意要求被保险人亲自做出,这最终将成为正式的回应,增加保险人的业务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合同后,自然会回到民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将代表未成年人撤销同意。 在民法中,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代表主体的权益,所以无论有多少代理人,民事活动都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 许多法律代表对实体权利的处理有不同的意见是偶然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平等和独立地撤销同意是代表整个未成年人。这很正常。在法定代表人内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父母离婚,双方往往会产生分歧。 如果两个代理人之间有意见分歧,是否允许代理人单方面撤销协议?如前所述,未成年人投保的保险合同有两种类型,包括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保险和经父母同意的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保险,但从本质上讲,父母决定是否投保,无论哪种类型,受益人都可以是申请人或第三人。 是否允许单方面撤销同意是一个利益衡量问题,一个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平衡问题,一个受益人的期待权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权之间的平衡问题,以及一个尊重被保险人独立决策权和丧失受益人受益权之间的平衡问题。 提交人认为,前者是撤销同意权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当然前者比后者更重要。它必须基于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并考虑到受益人的道德风险。 ...结论在人类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中,现代保险的功能不断丰富和发展。 保险是现代经济中的产品、服务、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但更重要的是,保险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制度安排。它参与道德风险管理,维护社会伦理,保障契约参与者的个人独立、自尊和自由发展。 一方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是保险利益的核心。因此,应给予被保险人尽可能多的保护,例如,撤销同意权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风险吸收器,以有效防止死亡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法律是利益博弈的结果。法律的平衡不会盲目倾斜。同意权的撤销动摇了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影响了其他保险方的利益。 因此,撤销同意权的制度设计需要整合多方的权益,如何完善撤销同意权需要比较分析。 以死亡保险中的同意撤销权为介绍,逐一分析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四种同意权,探讨了同意权的来源,权衡了利益,特别是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阐述了自己对同意权事后能否撤销以及同意权撤销的法律控制的看法。 在此,更具代表性的建议总结为论文的结论,在章节和系统上呼应全文。 第一,坚持“虎毒不吃孩子”的社会伦理,撤销未成年孩子同意权可以合法代表。当双方代理人不同意时,只要反对撤销的一方不是受益人,另一方可以单方面撤销同意 第二,撤销同意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排他性,撤销代理无效,但撤销同意通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可以由特使发出。 第三,虽然撤销同意权不同于投保人的撤销权,但效果是相同的。被保险人撤销同意,视为解除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和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第四,死亡相关复合保险同意权的撤销只产生部分终止合同的效果。 第五,死亡保险合同具有特殊的社会伦理,除死亡保险外,预期的保险利益经同意后不得撤销。 第六,保险单的转让和质押是投保人自己储蓄的运用。不存在道德风险,也不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 七、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可以撤销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同意,撤销自书面通知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生效。 中的引用……(省略)